食品厂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厂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厂投诉处理制度

商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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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类商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食品类商品包括散装、包装食品、营养品、烟、酒、茶叶等。

1、所出售的食品,必须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八标(八标内容:厂名、品名、规格、净重、生产期、保质期、主要成份、注册商标或批号、代号)。只标食品保质期限,不标生产日期一律不得销售。

2、进口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识。

3、定量包装商品在包装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标明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4、凡出售食品无质量问题,一律不得退调货。

5、定量包装食品缺重(超标准误差值范围);在保质期内非人为因素出现密封包装泄漏引起食品变质等和经法定检验机构确认有质量问题,可退、可调。

二、针织品类商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针织大类商品包括针织、内衣、衬衫、袜子和床上用品。

1、所出售的针织大类商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商标、厂名、厂址、电话)、型号、尺寸大小、成份和洗涤标志。

2、商品退、调期限

(1)未穿着和未使用的不污不损商品(凭发票中POS凭证,在一个月内);

(2)发现大小尺码不准(如:套装、上下装大小不配套、袜子不成双等);

(3)漏针(人为因素除外)。

3、下列情况中,不属退调范围:

(1)深颜色(深藏青、紫酱红、大红、黑色、墨绿、咖啡、老黄等的真丝、全棉织品在初洗3-4次内褪色);(属褪浮色,不属质量问题)

(2)羊毛衫等服装上的装饰品脱落、损坏;

(3)内衣、内裤、非质量问题的;

(4)羊毛、羊绒织品、衬衫因穿着、洗涤不当出现起球、并毛;

4、出售等外品、处理品,要查商品上要盖有等级品的字样,同时在商品标价签和发票上填写清楚;

5、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可将商品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经鉴定,确认质量问题,鉴定费用经营者承担;如商品质量没有问题,系因消费者原因引起的,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三、化妆品类商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1、销售化妆品,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销国产化妆品,要先检验生产厂是否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必须有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进口化妆品要持有国家商检部门检验的合格证。

(2)化妆品标签上要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要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下列化妆品不得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证;

(3)超过有效使用期;

(4)标签内容不完整(见第一条第二项);

(5)变质的(有霉点、变色等);

(6)有过敏反应,但没有使用说明书;

(7)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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