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投诉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便民;(二)客观、公正;(三)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确保投诉及时、有效解决。
二、投诉渠道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一)拨打12331全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窗口;(三)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提出。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三)投诉事项;(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处理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投诉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二)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扣押、查封;(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当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投诉案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食品公司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顾客满意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产品和服务,旨在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负责原则;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4. 保密原则。
第二章投诉渠道第四条我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各类投诉。
第五条投诉渠道包括:1. 电话投诉:全国统一服务热线;2. 网络投诉: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3. 邮件投诉:邮寄至公司指定地址;4. 面访投诉:到公司指定接待室;5. 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1. 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2. 投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等;3. 投诉事由、问题描述;4. 投诉人要求及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七条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投诉事项的真实性。
第八条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产品质量检验;2. 服务质量调查;3. 相关人员询问;4. 投诉人反馈。
第九条投诉处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1. 无责投诉:投诉事项不符合我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予以驳回;2. 责任投诉:投诉事项符合我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予以受理;3. 部分责任投诉:投诉事项部分符合我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予以部分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保持与投诉人的沟通,及时反馈处理进展。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投诉处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投诉处理不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投诉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罚。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的范围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二)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二)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投诉;(三)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三)投诉的事项和理由;(四)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成立,依法予以查处;(二)投诉不成立,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接收1. 食品安全投诉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
2.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由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投诉。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及时接收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详细记录。
2.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食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标识不符、食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等类别。
3. 投诉派单:根据投诉类别,将投诉派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4.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5.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 投诉回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投诉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投诉处理要求1. 及时性:投诉接收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分类并派单处理。
2. 客观公正:调查核实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严肃认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查明原因,确保食品安全。
4. 整改落实: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2. 重大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对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查申请。
2. 本公司应认真对待复查申请,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与分析1. 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重复出现的投诉问题,应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修订1. 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一)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提交投诉举报;(三)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投诉举报;(四)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类处理;(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一)接收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内容等进行登记;(二)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调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处理结果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义务(一)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举报内容,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二)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三)投诉举报人不得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进行报复。
第七条保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信誉,特制定本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其员工。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等。
四、投诉举报渠道1.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在线表单等,确保消费者可以方便地提交投诉举报。
2. 在企业官网、门店等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五、处理流程1. 接收:确保所有投诉举报信息被及时接收并记录。
2. 登记: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时间、地点、产品信息、投诉内容等。
3. 初步评估: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判断其紧急性和严重性。
4. 调查: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5.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产品召回、改进工艺、员工培训等。
6. 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者,并征求其意见。
六、记录与档案1. 对所有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
2. 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以便于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趋势和模式。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本企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
八、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有效性。
2. 根据实际情况和消费者反馈,不断改进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九、法律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企业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消费者投诉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公司标准版)

消费者投诉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公司标准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服务质量,规范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包括投诉接收、调查核实、处理反馈等环节。
第三条本公司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公司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消费者投诉的接收、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
二、投诉接收与登记第五条消费者投诉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一)电话投诉:拨打公司指定的投诉电话;(二)书面投诉:邮寄或亲临公司指定的投诉地址;(三)网络投诉: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平台提交投诉;(四)其他途径:消费者认为合适的任何途径。
第六条投诉接收人员应礼貌、耐心、认真倾听消费者投诉,了解投诉基本情况,并详细记录如下信息:(一)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二)投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三)购买时间、地点、方式;(四)投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五)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投诉接收人员应在接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信息录入投诉处理系统,并分配给相关部门处理。
三、投诉调查与核实第八条投诉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逐一核实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等方面;(二)销售记录、进货渠道、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三)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
四、投诉处理与反馈第十一条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方案,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采取召回、更换、修理、退款等措施。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接到处理方案后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并做好解释工作。
食品厂投诉制度范本

食品厂投诉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厂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规定了投诉处理的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三条食品厂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处理部门和责任人,保证消费者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四条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食品厂投诉。
投诉内容应包括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购买产品的时间、地点、问题描述等。
第五条食品厂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回复,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食品厂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应向消费者说明原因。
第七条食品厂应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进行分类处理:(一)对于可以即时解决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二)对于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应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定期反馈处理进展;(三)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进行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投诉处理要求第八条食品厂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投诉处理部门应具备处理投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食品厂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条食品厂应对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投诉处理责任第十一条食品厂应对投诉处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三条食品厂应对投诉处理结果承担责任,如因投诉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食品厂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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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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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类商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食品类商品包括散装、包装食品、营养品、烟、酒、茶叶等。
1、所出售的食品,必须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八标(八标内容:厂名、品名、规格、净重、生产期、保质期、主要成份、注册商标或批号、代号)。
只标食品保质期限,不标生产日期一律不得销售。
2、进口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识。
3、定量包装商品在包装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标明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净含量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4、凡出售食品无质量问题,一律不得退调货。
5、定量包装食品缺重(超标准误差值范围);在保质期内非人为因素出现密封包装泄漏引起食品变质等和经法定检验机构确认有质量问题,可退、可调。
二、针织品类商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针织大类商品包括针织、内衣、衬衫、袜子和床上用品。
1、所出售的针织大类商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商标、厂名、厂址、电话)、型号、尺寸大小、成份和洗涤标志。
2、商品退、调期限
(1)未穿着和未使用的不污不损商品(凭发票中POS凭证,在一个月内);
(2)发现大小尺码不准(如:套装、上下装大小不配套、袜子不成双等);
(3)漏针(人为因素除外)。
3、下列情况中,不属退调范围:
(1)深颜色(深藏青、紫酱红、大红、黑色、墨绿、咖啡、老黄等的真丝、全棉织品在初洗3-4次内褪色);(属褪浮色,不属质量问题)
(2)羊毛衫等服装上的装饰品脱落、损坏;
(3)内衣、内裤、非质量问题的;
(4)羊毛、羊绒织品、衬衫因穿着、洗涤不当出现起球、并毛;
4、出售等外品、处理品,要查商品上要盖有等级品的字样,同时在商品标价签和发票上填写清楚;
5、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可将商品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经鉴定,确认质量问题,鉴定费用经营者承担;如商品质量没有问题,系因消费者原因引起的,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三、化妆品类商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1、销售化妆品,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销国产化妆品,要先检验生产厂是否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必须有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进口化妆品要持有国家商检部门检验的合格证。
(2)化妆品标签上要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要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下列化妆品不得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证;
(3)超过有效使用期;
(4)标签内容不完整(见第一条第二项);
(5)变质的(有霉点、变色等);
(6)有过敏反应,但没有使用说明书;
(7)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