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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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设计标准依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建筑消防设计标准》(GB 50016-2014)、《建筑物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1-2013)等及本省《消防审查办法》和《消防技术审查标准》有关规定。

一、设计任务书与设计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应根据规范要求编写,内容应包括消防设计任务,设计技术标准、依据、专业及技术要求,防火分区要求,火灾危险性评价要求,灭火设施和现场消防安全设施及其它消防要求等基本要素。

(二)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分析报告、消防设计图纸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等。

二、建筑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一)建筑结构及防火分割1、建筑结构:应按《建筑消防设计标准》(GB 50016-2014)的规定,分析确定建筑结构的火灾及烟气迁移特性及建筑结构的抗火性能要求,并针对火灾隐患给出技术建议,提出抗火建筑结构施工要求;2、防火分割:应按《建筑消防设计标准》(GB 50016-2014)的要求进行总体防火设计,分析确定可燃材料使用限量,进行防火层高度分析,确定房间等级要求,选择允许两个房间级别相差不超过一级的防火门,并做防火分割图;(二)火灾危险性评价及灭火设施1、火灾危险性评价: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依据火灾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灭火系统的设计要素;2、灭火设施:应按《建筑消防设计标准》(GB 50016-2014)的要求,结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分析确定灭火系统的型式,确定分布方式,设置管道总压,规程供水量,设施水泵型式,灭火系统控制设计要求等;(三)消防站设置及消防车辆通道1、消防站设置:应按《建筑消防设计标准》(GB 50016-2014)的要求,根据消防安全用地和给水网络等设施设置消防站;2、消防车辆通道:应作出消防车辆及辅助车辆、消防人员进出路线图,终点应设计在消防站和消防用水设备安全范围内,通道宽度不少于6m,拐角处应设置圆弧,走廊和地下车库内不得阻碍消防车辆通行;(四)消防控制室1、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应根据《建筑消防设计标准》(GB 50016-2014)的要求,应选择安全可靠、位于消防设施及对外交通都较方便的位置,以便消防队伍及管理人员的指挥操作;2、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素:采用公共控制室及工作间或分开设置,配有灭火指挥台,应配备监视系统,配备图纸、计算机及设备设施,配备发电机等设施;上述就是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概括介绍,只有根据规定进行严格的设计和施工,才能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保护财产和人员安全。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10.30)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第四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中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争议、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专家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

涉及规范条文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C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对于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当同时在审查意见中注明整改的要求。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表(消防专篇),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意见表应当详细记录技术审查基本情况,由相关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要点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要点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要点1. 项目概述在进行施工图审查之前,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概述。

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2. 审查范围明确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消防等方面。

对于大型项目,可进行分项审查。

3. 施工图设计规范施工图应符合四川省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包括建筑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给排水设计规范、电气设计规范等。

审查人员需熟悉这些规范,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4. 建筑结构审查要点•结构布置和构造细节是否合理;•结构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规范;1•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是否满足要求;•结构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定。

5. 给排水审查要点•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是否与消防设施冲突;•排水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排水要求;•排水管道的尺寸和坡度是否符合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是否合理。

6. 电气审查要点•电源、配电箱的布置是否合理;•照明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照明要求;•配电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用电需求;•弱电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

7. 通风空调审查要点•通风系统的布置是否合理;•空调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舒适度要求;•风管、风口的尺寸是否符合规范;•空调机组的选型和布置是否合理。

8. 消防审查要点•消防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要求;•灭火系统的设计是否可靠有效;•疏散通道和防烟措施的设计是否合理。

9. 其他审查要点此外,还需对其他方面进行审查,如建筑节能设计、绿化设计、施工图纸质量要求等。

10. 审查结论最后,应对审查结果进行总结,明确审查结论。

对符合规范的部分予以通过,对不符合规范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

如有需要,可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以上是四川省施工图审查的要点。

在进行审查时,审查人员需全面了解设计规范,并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细致审查,确保施工图符合要求和规范,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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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9 防排烟设施9.1审查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1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释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1条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第8.3.1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1条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第9.1.2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第9.3.1条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1.2设置防烟系统的部位对自然防烟和机械防烟的型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释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第8.2.3条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第8.3.1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就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应列入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并单独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审查单位认定书所界定的范围及级别承担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超级别承揽审查业务。

五、取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的单位均可承担相应的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审查。

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采用。

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治理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同一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及《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川建发[2002]408号)、《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川建勘设发[2006]133号)的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应委托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第四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中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争议、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专家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

涉及规范条文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C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对于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当同时在审查意见中注明整改的要求。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表(消防专篇),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意见表应当详细记录技术审查基本情况,由相关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 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厅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12号),并在全省开展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33个,施工图审查机构33家。

二、普遍存在问题(一)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仔细、不全面,对违反国家标准与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设计不能有效审查;(二)部分审查人员不注重再学习,技术水平不高,审查能力欠缺,难于发现问题;(三)对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不重视;(四)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审查的甄别能力不足、把关不严,对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够;(五)不能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审查中避重就轻,点到为止,敷衍塞责;部分审查机构缺乏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只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审查质量;(六)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三、检查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一)自贡鑫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的“荣县长山山河名苑顺溪组团小区1#~11#楼”项目。

检查意见如下:1、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毛永宁):(1)4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发电机房”的疏散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其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该“发电机房”通向“配电房”的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5.4.3-2条);(2)5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水泵房”应为“消防水泵房”开向过道的疏散门图中为乙级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中8.6.4条);(3)7号楼、10号楼建施J03(J04)一层平面图(二-六层平面图)中一层单元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窗口)与套房(厨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违反《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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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第四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中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争议、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专家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

涉及规范条文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C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对于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当同时在审查意见中注明整改的要求。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表(消防专篇),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意见表应当详细记录技术审查基本情况,由相关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审查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负责,负责审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的每项建设工程,应当对审查报告等审查资料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式样)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式样)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1建筑类别1.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

1.1.1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1.1.2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1.1.3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如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发电厂与变电站、钢铁冶金企业、纺织工程、酒厂、烟花爆竹工厂、加油加气站、冷库、电子洁净厂房、办公建筑、展览建筑、体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老年人建筑、疗养院建筑、旅馆建筑、商店建筑、饮食建筑、宿舍建筑、特殊教育学院建筑、中小学建筑、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汽车库和修车库、住宅、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医院、文化馆、电影院、剧场、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地铁车站、殡仪馆、城市交通隧道等。

2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2.1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1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与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相对应的楼层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2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2.2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2.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2.2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2.3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技术标准。

3总平面布局3.1审查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

3.1.1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酒厂、加油加气站等选址是否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3.1.2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部门审批一致。

3.2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不足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应审查民用建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

3.2.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3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酒厂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4.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1.1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1.2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审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1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2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门要求。

4.2.3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开敞式楼梯或开敞式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4.3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4审查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5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5.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1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5.1.2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和技术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5.1.3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5.1.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1.5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5.2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2.1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疏散楼梯在首层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不能直通室外时,疏散方式和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开敞式楼梯不应为疏散楼梯。

5.2.2疏散楼梯的防排烟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商业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间不应采用剪刀式楼梯。

5.2.3疏散楼梯在建筑的地上、地下部分应分隔,在避难层应错位或断开,其他楼层应上、下位置一致。

5.2.4疏散门的设置位置、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3根据建筑的疏散方式和单、双面布房等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1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5.4.2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3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4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建筑构造6.1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1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2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3冷库和仓库、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4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6.1.5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6.1.6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的设置,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2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2.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2.2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1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2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3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6.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1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2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4.3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4审查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建筑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6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消防车道、作业场地和救援设施7.1审查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1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审查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和各地消防装备实际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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