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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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怎么追究责任案例

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怎么追究责任案例

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怎么追究责任案例
标题,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如何追究责任——以某大型基建工程
为例。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张,工程质量问题也日益
凸显。

在实际工程中,存在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如建筑质量不达标、材料使用不合格、施工过程存在违规操作等。

那么,一旦发现工程
质量存在问题,如何追究责任呢?下面以某大型基建工程为例,来
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某市政府决定在市区新建一座大型地铁站,为了尽快完成工程,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例如,部分混凝土使用
了不合格材料,导致地铁站部分结构质量存在隐患;另外,部分施
工人员在操作中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相关责任人就应该被追究责任。

首先,施工单位应该对质量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找出问题的具体原
因和责任人。

其次,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对工程质量问题展开调查,
确定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整改工程质量等。

在本例中,相关部门对该地铁站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追究了责任。

施工单位被要求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以警示其他施工单位和责任人,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意识。

总的来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追究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追究责任,才能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能够更加严格地监管和追究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达标,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随着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并落实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建设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工程质量巡查: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巡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巡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 质量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组织调查工作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追究责任。

4. 质量责任追究: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程序如下:(1)责任调查:由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的方式。

(3)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赔偿、行政管理处罚、工程停工等。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套制度。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公共工程和民用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原则是综合考虑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管理岗位、工作表现等因素,确认责任程度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承担工程质量问题追究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文件及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三)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对整个工程周期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质量规范和控制计划,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对工程施工方提供的质量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四)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建议追究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三)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质量;(二)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三)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四)发现设计中的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质量缺陷和事故分类第七条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00 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小于 5 万元(不含);以及其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 (含)小于 5 万元(不含)情况。

(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追责,公平公正;(二)责任到人,追究到底;(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主体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追责范围第六条以下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整改;(四)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六)其他应当追究质量责任的情况。

四、追责程序第七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八条调查程序如下:(一)调查组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二)调查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处罚措施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相关资格证书;(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降低职务;(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严肃认真:对工程质量责任追究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责任清晰、追究到位。

3. 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 纠错防范: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范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

5. 公平公正: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不包庇。

6. 严格监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测、调查和管理的单位。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

4. 负责人员:各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规违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违约施工合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 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违规操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违反管理制度: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现问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情况。

2. 确认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3.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4. 提出意见: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5. 确定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

6. 追究责任:根据责任情况,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1. 受到警告:对轻微违规或违约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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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为了加强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5合同段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根据项目部与各作业班组签定的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明确项目质量管理各级人员职责,强化岗位责任,做到工程质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根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目的是保证正常施工程序,工程质量达标,树立公司的信誉。

第一条:根据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施工中各班组必须遵照的《施工规范》及工程成品及半成品验收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造成我项目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责任班组1000~50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100~1000元。

第二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明确责任,并报公司安质部,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责任人200~4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0元的处罚。

第三条:造成质量隐患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并处以责任人100 ~1000元的处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的处罚。

第四条:一般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及处理,留有后患的,收到监理工作指令、受上级单位检查批评的,无特殊原因的,对责任人直接处以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第五条:对于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公司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调查”的依据报项目经理处理,一般情节的按作业班组罚金的1%~12%直接进行处罚。

第六条、孔桩施工质量责任追究: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5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对测量组已交好底的,孔桩孔位,应认真保护,并作好校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人为造成孔位偏差的。

2、对进尺过程,班组应认真控制,并及时准确填写钻孔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造成孔位偏、斜,孔内扩孔严重、坍孔、缩孔等影响成桩质量问题的情节。

3、对孔内出渣,清孔,项目部技术人员可以作建议指导意见,但相关指标达不到《技术交底》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且影响水下砼灌注等情节。

4、作业班组未做好孔内护壁工作,以及灌注砼前的准备工作,规范操作等情节。

5、孔桩开挖没有按照交底图纸要求进行,不满足孔结构尺寸,桩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造成损失的(工期、经济方面)。

6、桩基砼标号、深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桩基存在质量隐患的。

7、桩基出现一根II类桩,罚相关责任人200~2000元。

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七条、承台、系梁、墩柱及盖梁、T梁施工:属外露结构物,外观质量要求高,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对责任人处以罚款200~2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模型不打磨干净(特别是新钢模)或使用已变形的模型,造成外露结构物外观线形不顺,平整度差,或圆顺度不够,板面错台,上下接缝错台,或形成带状缝,砼表面成色不一致。

2、砼振捣应按试验墩或《技术交底》的操作要求认真施作,出现过振、漏振、蜂窝、麻面等情节。

3、外露砼结构物的钢筋骨架的加工与安装,未按照设计要求及工程部门的技术交底施工,对砼的净保护层厚度未做好有效控制,拆模后出现砼因保护层导致的水印、露筋或预埋筋错位等现象。

4、模型的拆除未遵守施工顺序,未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施工,拆模不慎造成砼外轮廓缺角掉块,外观划痕严重或预埋件松动偏位等情节。

5、砼中的预埋件或预留孔洞按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准确性差,未进行相应的固定或保护,人为造成预埋件或预留孔洞出现偏差,影响下道工序的安装质量。

6、砼结构物的养护(养生)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严格按《技术交底》及行业标准进行,养护不及时造成质量问题等情节。

7、对于其他《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要求应做到的,没有认真执行,造成质量问题或隐患的。

第八条、材料的质量责任追究:材料、机械、试验及质检部门按职能分配要求,严格把住进场关。

对有以下情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每一次200~1000元罚款。

1、主要材料属项目部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项目部及厂家,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2、属自购的材料,由项目部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3、特殊材料,如外加剂、玻纹管、过桥管箱托架等属项目部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项目部及厂家,属自购的应严格把住质量进场关,项目部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4、砼拌合站生产的砼应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并根据天气外在条件的变化,在试验室的指导下拌制质量合格的砼,因人为因素造成砼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测量错误导致工程返工等损失,追究测设责任人及复核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要根据责任程度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3%或处100~1000元。

第十条、现场试验及计量质量控制责任追究:1、砼试件不合格责任追究:出现一组试件不合格处罚责任人(或班组)200~2000元。

2、砂浆拌合要求采用砂浆拌和机,现场必须配置称量设备保证砂浆配合比的准确,拌和均匀的砂浆应及时使用。

若作业班组不用秤计量,不用砂浆拌和机搅拌或因施工组织不当,使用已过初凝时间的砂浆,将追究责任班组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工程内业资料责任追究:要求书写规范,内容准确,数据真实可信。

凡出现下情况的一律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关键工序缺一份技术交底。

2、缺少一份施工记录、工序交接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3、缺少一份施工日记。

4、内业资料(需给监理及业主)填写不规范、不整洁,错漏明显。

第十二条、砌体施工质量责任追究:1、圬工砌体要求采用挤浆、座浆法施工,砌体材料应丁挂、错缝、咬合搭接以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砂浆应饱满,无空洞现象,砂浆配合比应满足规定要求,浆砌砂浆不饱满或砂浆拌合不均匀,有空洞,要求返工,并处罚责任班组500~5000元。

2、不按要求安装砂浆搅拌机、计量器具,设置拌合及堆料场地,追究责任班组500~2000元。

(特殊情况的,必须报工程部批准,有特殊保证计量的措施的)。

3、砌石含风化石、含泥块砂浆未作处理砌筑的,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4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4、砌筑工艺(毛片石镶面)非常差,返工并处罚责任班组500~2000元。

5、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爆光的,一次处罚作业班组1000~5000元,现场技术员、领工员各200~1000元。

6、石料的质量及加工必须符合规格要求,用于砌体的镶面应按照技术规范、合同文件、项目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管理处、总监办的相关工作指令执行。

作业班组若将不符合规格要求的石料用于砌体中时,除要求及时返工外,处以2000元/次·处的罚款。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除要求停工整改外,将处以责任班组5000元/处的罚款。

7、砌体的几何尺寸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应采用坡度架前后挂线施工。

砌体的平整度、缝宽及错缝应满足规范要求,勾缝自然美观且要求勾凹缝。

干砌时应无松动、叠砌及浮塞现象。

砌体沉降缝要求铅垂贯通,缝宽一致,不得有相互咬合或挤紧的现象。

应边施工边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缝的填塞。

不按要求施工的进行责任追究,一次处以责任班组5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8、泄水孔应按设计施工,泄水孔外露部分必须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必须是向外斜坡,不能有阻塞现象。

违反此条者,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返工。

9、砌筑物的基底未清理干净或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时,不得在其上进行圬工砌筑。

违反者,除要求返工外,处以责任班组2000元/处,并返工。

不准在砌好的砌体上加工石料或过多堆放石料,违反者,每发现一处,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处,10、排水工程砌筑必须按先沟底后沟邦的顺序进行,并保证尺寸,违反者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要求返工。

第十三条: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责任追究:1、严重跑模、漏浆、缺角掉块,捣固不密实等通病,一次追究作业班组500~2000元经济处罚。

2、按要求应设预埋件,未设者,追究责班组位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返工处理。

3、预制件未进行质量验收,就擅自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无特殊原因的,返工并追究责任班组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4、梁板预应力筋的张拉及孔道的压浆施工必须有现场旁站,作业班组在无旁站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者,将进行责任追究,责任班组处以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5、混凝土必须采用项目部拌和站集中拌和,所有预制构件均集中进行预制,所有预制、混凝土拌和站及堆料场地,以及场内道路均进行合理的平整,并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相应的硬化处理。

安装有拌和机械的施工现场,集中预制混凝土拌合场等,都必须使用电子计量粗细集料控制系统,以确保砼施工配合比在配料过程中的准确性、均匀性、可靠性。

施工前要测定混凝土用砂及碎石的天然含水量,严格控制水灰比。

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混凝土工程的质量。

对未按规定方法计量或计量不准的,无特殊原因的,处以责任班组2000元/次罚款。

若不听劝阻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者处2000~10000元/次处罚,同时要求停工整改。

6、上部结构T梁、连续钢构、墩柱及箱梁必须采用大型定型钢模板进行施工,每块模板面积不小于6㎡,确保混凝土构件表面光滑,不变形。

其它混凝土结构模板要求:圆柱模高度应不小于2米,平面模板不小于4㎡。

安装好的模板与砼接触面不得带有锈痕、锈迹。

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脱模剂,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替代品,以保证砼外观色泽一致。

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罚款500~2000元/次。

7、T梁翼板砼浇筑时必须采用梳形模板,严禁采用编织带、水泥纸等堵塞。

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罚款500~2000元/次。

并限期改正。

8、预应力钢筋及钢铰线必须采用物理性切割,严禁采用氧割及电焊切割。

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罚款500~2000元。

9、作业单位应对施工完成的混凝土结构进行保护,直到交工完成,避免污染、损坏。

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罚款500~2000元。

第十四条钢筋施工质量责任追究:1、钢筋焊接:焊缝不饱满,长度不够,未按轴线对位搭接焊的,使用对应焊条不符,焊接质量低劣等焊接通病的,返工并一次追究作业班组500~2000元经济处罚。

2、钢筋焊渣不敲者,返工并一次追究作业班组一处200元经济处罚。

3、钢筋加工及安装变形严重的,无特殊原因的,返工并一次追究作业班组500~2000元经济处罚。

4、钢筋安装要求牢固,尺寸符合设计标准,经多次检查不符合要求者,返工并一次罚施工队500~2000元。

5、受力钢筋同一截面的接头数量,搭接长度和焊接、机械接头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钢筋表面应无铁锈及焊渣,多层钢筋要求足够的钢筋支撑,保证骨架的施工刚度和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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