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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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人体的整体构造;: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力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2.肖像使用权。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包括:自己使用权利、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完整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有】: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由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身意志进行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支配自己身体进行各种行为和活动的权利。
【意志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内在精神活动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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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侵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部编版道德和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和义务知识点总结

部编版道德和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和义务知识点总结

第二单元知识点第三课公民权利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足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

②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③中国公民。

3、监督权的意义:答:(1)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4、人身自由的含义及其内容和地位?答: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5、人格尊严权内容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6、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内容答(1)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3)物质帮助权(4)受教育权(教育的作用: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5)文化权利。

(6)平等权。

(7)宗教信仰自由权。

7、公民行使权利有哪些要求?答:(1)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

(2)不能滥用权利。

(3)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

8、公民怎样行使权利?答:(1)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9、遵守正当程序的意义: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

10、维护权利的方式有哪些?答: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一些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调解(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仲裁(仲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决不能上诉;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

名誉权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名誉权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Sometimes I feel disgusted by what I do, because in front of others, I am not the real self and I am toohypocritic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名誉权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名誉权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作者:赵学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通过发布新闻报道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近几年,人们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日益关注。

这不仅是摆在公众面前诚待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以名誉为客体,名誉作为社会评价极易受到损害,所以需要确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从而对名誉予以保护。

所谓的名誉权,是指公明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包含以下几项权利:一是名誉保有权,名誉是社会地特定的人或法人的评价,权利人无法通过主观的能力消除这种社会评价,只能对已有的名誉予以保有。

也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提升自身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口碑。

二是名誉的维护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对于他人请求不得侵害其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

三是名誉利益支配权,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

从中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权利人不得随意抛弃、转让名誉利益,也不得由继承人继承名誉利益。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新闻侵害名誉权需要借助大众媒体,由新闻工作者进行报道,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闻侵权是过失侵权。

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由于一定的特殊性。

(1)内容失实,内容失实是最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新闻报道是一项报道环节多、时效性强的活动。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所致,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起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撰写和发表作品,或者引用传闻作为新闻素材,使得新闻的真实性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2)含有侮辱、谩骂内容,新闻报道中若是对特定报道引用侮辱性的词汇和语言,则构成新闻侵权。

从语言学上讲,不仅约定俗成的言辞意义决定言辞的含义,而且文化背景和语境也决定了言辞的含义。

人格权法——精选推荐

人格权法——精选推荐

第二编人格权法第七章人格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重点及难点】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题的固有权利人格权是绝对权首先人格权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就能取得,并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依法享有这种固有的人格权.人格权的固有属性还表现在,他于民事主体存在共始终,自然人,法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只要还爱社会上存在,就具有人格权,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被剥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人格权专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

一方面,人格权是有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另一方面,人格权是不能转让或抛弃的权利,法律旨在确认和维护这种权利,而不能剥夺,尤其是对一般人格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1)人格权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会沦为泛泛的口号;(2)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3)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法律加以确定。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民事权利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并不排除包含于这种人格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当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时,自然人为医治创伤,处理丧葬所造成的损失;在肖像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在客观上可能转化成的物质利益,以及所有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而威权里恢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主体人格权的主体,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健康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健康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1.2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
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 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健康权包含躯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作为健康管理师应恪守《希波克拉底誓言》:“…… 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 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 施,不能给病身体权是自然人或死者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
的支配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 医学领域中,侵害自然人身体权的几种行为方式。
3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
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信息(Information) 空间(Roomage) 行为(Behavior)
6 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健康管理对象有权知晓自己的健
康情况,并可以对健康管理师所采取的措施决定取舍。 纽伦堡原则 知情的三方面内容: 知情同意权的三个要素: 三维医学模式思维下的决策建议:
CLASS原则 C 氛围 CONTEXT L 倾听 LISTENING SKILL A 情感 ACKNOWLEDGED EMOTION S 对策 MANAGEMENT STRATEGY S 总结 SUMMARY
健康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健康管理相关的人格权与身份权
1 生命健康权 1.1 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 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 不得随意剥夺。
尊严死,是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疾病的患 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精神与躯体折磨下,自我 作出终结医疗,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
自主决定权的实施具有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① 有权自主选择健康管理单位、服务方式和健康管理师; ②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健康管理服务; ③有权拒绝非健康管理活动;④有权决定终止健康管 理服务或转至其他健康管理单位;⑤有权拒绝或接受 任何指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查,并有权知道相应的 后果;⑥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宪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问题,前几部宪法没有作出规定。

十年动乱中,各种各样的批斗会、游行示众、大小字报铺天盖地,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残酷迫害,人格尊严根本得不到保障。

1982年宪法总结这一历史教训,作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

所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

人格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公民的名誉权。

对于本条规定的公民人格权适宜做广义的理解。

目前,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如《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99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盗用。

”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所谓“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做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

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暴力等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二是用言词或者书面方式当众或者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

“公然”是指在公开场合或者在其他使众多人知道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侮辱。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关于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第⼀千零⼆⼗六条认定⾏为⼈是否尽到前条第⼆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效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审查能⼒和审查成本。

⾏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零⼆⼗七条⾏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条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有权请求⼈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定期限内履⾏。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格利益。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政治复习提纲

政治:第一单元1、我国的国家性质(p4)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现阶段我国的人民包括(p4)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注意,不属于中国人民的中国公民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②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③分裂国家的人④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p4)(主人翁地位的表现:平等地享有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4、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叫公民的基本权利?(p5) 公民权利指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5、人民和公民有何异同,我国的公民包括哪些人?(p6)人民是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内容公民则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国公民:必须要有中国的国籍才能算是中国公民。

(有些超生的中国人口没有中国国籍,所以不能算是中国公民)6、我国公民的权利是如何得到保障的(p7) 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p9) 公民的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

具体包括: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⑨(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

)8、公民应该这样正确行使权利?(p10--11)①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

大到领导,政府,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

其他人是不能进行诽谤和造谣的。

关于这一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规定的。

接下来,365小编将为大家整理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名誉权的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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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名誉权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犯,一般是对他人名誉进行贬低,而对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包括侮辱、诽谤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了损害。

而在被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而被侵权人此时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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