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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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方案

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方案

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方案一、背景社会组织是指在法律规定下,由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公民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服务或发展与其宗旨相关的社会、文化等事业。

社会组织是民间自我组织的重要形式,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社会组织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现场检查、书面审核等,具体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

本文以社会组织现场检查为例,介绍社会组织现场检查的方案。

三、社会组织现场检查方案1.检查前准备在进行社会组织现场检查前,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准备:1.对检查对象进行调研,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宗旨、经营状况、会员组成等。

2.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3.准备好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资料,如计算器、测量工具、文件、表格等。

2.现场检查1.到达现场后,应先与被检查组织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组织的运营情况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资料。

2.对组织内部的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库房等场所。

3.对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劳动力使用和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应的数据和信息。

3.检查后处理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我们需要对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组织运营的风险和合规性程度。

2.草拟检查报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3.将检查报告送达有关部门,以便他们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注意事项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尊重被检单位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保护其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2.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检查,不得随意逾越权限。

3.检查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语社会组织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应受到监督检查。

通过规范的监督检查程序,可以发现问题,建议解决方法,从而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达到更好的服务公众和社会的效果。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范文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范文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范文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非法社会组织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这些非法组织利用社会矛盾、不正常的利益链条,滋生黑恶势力,损害民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幸福和谐的重要举措。

制定这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旨在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的非法组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将有力地震慑那些妄图侵犯社会秩序的非法组织,确保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1.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净化社会环境;2.打破非法社会组织的利益链条,剥夺其经济基础,从根源上杜绝其存在;3.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的非法组织,绝不手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效率和水平。

三、工作重点1.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取得实质成效;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3.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非法组织的底数,制定精准的打击策略;4.严格执法执行,坚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绝不手软;5.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具体措施1.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分工和工作流程,保证专项行动的高效率高质量开展;2.建立专项行动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3.对全国范围内的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库,建立黑名单,实施分类管理;4.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5.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严格依法处理,实施惩处计划,同时及时通报查处情况;6.建立专项行动考核机制,对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成功经验;7.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非法组织的打击效果。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专项方案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专项方案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专项方案为深入整治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打击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协调各部门,制定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专项方案,现将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1.召集机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律人员,公安机关等涉及扫黑除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共同参与该专项行动的召集和部署。

2.执行机构:共同由公安、司法、金融等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组成,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执行与监督。

其中,公安局负责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现场指挥,检察院及法院主要从事行政和刑事打击,金融机构配合提供干扰非法集资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二、打非治违的重点1. 严密监测打击非法集资加强整合各项资料资源,进行涉黑涉恶的重点人员排查,明确非法组织的资金往来,精准打击犯罪人员,严控非法集资渠道,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

并严格履行支付、收款等场所的商业许可、申报程序,省却开展商业加工业务的环节,从源头堵住非法集资。

2. 严厉打击传销和诈骗犯罪作为任何时期和任何国度都行之有效的非法活动,传销和诈骗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次行动将打击所有的传销、合法、非合法的代理公司等虚假宣传的诈骗机构,并协调公安机关加强涉黑涉恶人员的立案调查,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依法处理涉案人员。

三、执行方式1. 扩大宣传自助防范意识组织宣传力度,开展在金融机构、公安警察、司法法庭和人民团体等的反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对非法募资、诈骗行为的预警。

加强网络安全的防御,提高社会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向公众传递正确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思想和方法,强化信息安全,减小风险。

还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管控能力及技能水平。

2. 采取打黑必杀措施对非法集资分子采取打击上限措施:突击检查查扣各类进出口货物、车辆,挖掘非法集资的渠道,加强资金调查取证工作,如遇情况突然复杂,应及时进行联合处罚,实施有效的协作打击。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② 该社会组织当事人 财务人员以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等 ③ 对该社会组织的财物审计报告 ④与违法情形相关的书证
二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的证据
①该社会组织的有效章程 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证据如:照片 资料 等 ③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④其它相关证据如登记资料等
二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遵循的步骤 方式 顺序和时限等方面的 制度规定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 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确定管辖→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 述和申辩→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送 达→→结案归档
二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一确定管辖 职能管辖:谁登记 谁管辖 协助调查;委托调查;移送
社会组织人员培训 示范项目材料之四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解读 及典型案例分析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执法办
目录
一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二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三 社会组织行政违法行为及案例分析 四 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 五 近年来民政部查处的几个案件
一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个体的执法人员 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维护一定的 行政管理秩序;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以特 定行政机关的名义;针对具体的事实或事件; 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能够 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执法行为
一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分类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 作
对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
对非法社会 组织的
一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其它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6年8月1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年月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区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区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区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一、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全面清理整治,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合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任务:-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涉嫌非法集资社会组织名单;-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社会组织的合法意识;-推进社会组织注册备案工作,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作;-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提升自我监管能力。

二、工作机制1.成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清理整治工作。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工作进度和目标的实现。

3.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4.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来自全社会的举报信息。

5.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涉嫌非法集资的社会组织。

三、具体措施2.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组织和公众宣传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组织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3.注册备案:推进社会组织的注册备案工作,对于没有完成注册备案或注册备案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要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作。

4.监管执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档案,定期检查社会组织的运作情况,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建设,推动社会组织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化发展,提升自我监管能力。

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2.严格执行工作计划,确保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的完成。

3.加强信息共享,确保社会组织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使用。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组织的合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5.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工具和方法。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两非”是指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这两个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非法经营是指没有从事合法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的经营活动,涉及面广泛,危害极大。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收集公众的资金,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投资活动。

这种非法行为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两非”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决定启动“两非”专项行动。

二、行动目标打击“两非”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行动措施1.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理,绝不手软。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两非”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活动。

3.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两非”行为监管机制,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和追踪,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4.加强国际合作与相关国际机构和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两非”违法行为,遏制非法资金流向。

5.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6.加大惩戒力度对于从事“两非”违法行为的人员,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者,除了法律的惩处外,还要采取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惩戒,以形成威慑效应。

四、预期效果通过“两非”专项行动的实施,可以有效打击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可以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

五、总结“两非”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严重威胁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决定启动“两非”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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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发起人在社会组织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条“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未经登记”,是指既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亦未在政府编制部门、工商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进行法人登记。

“以社会组织名义”,是指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上述组织的特征,即有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印章等。

“被撤销登记”是指民政部门已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活动”,是指在某地域开展了具体的活动。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和所占有的违禁品。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以社会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获得的物质利益。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跨两个以上区县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负责查处,或由市民政局指定相关区县民政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对跨省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提请民政部查处,或由民政部指定相关民政部门查处。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民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民政部
门查处。

区县民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民政局指定管辖。

第三章查处流程
第一节线索受理与立案
第八条非法社会组织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举报、上级交办、检查发现、媒体曝光、其他单位移送等。

第九条接到举报案件线索,能够当场判断不属于民政职权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答复举报人;能当场判断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或当场不能作出判断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涉嫌违法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1)。

接到其他类型案件线索后,应填写《受理涉嫌违法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1),予以受理。

第十条对受理登记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查。

经初步核查,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民政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见附件1-2)、《案件移送函》(见附件1-3)及《案件移送单》(见附件1-4)后,移送相关单位并作结案处理;
(二)对于不属于本级民政部门管辖的,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见附件1-2)、《案件移送函》(见附件1-3)及《案件移送单》(见附件1-4)后,移送相应级别民政部门并作结案处理;
(三)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有证据显示其具有非法社会组织基本特征、有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件1-5),进入立案程序。

第二节案件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调查非法社会组织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专门机构鉴定意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充分全面原则,主要围绕主体未经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等方面开展。

证据要素、证据种类、证据形式等可参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证据清单(见附件2-2)。

第十四条依法调查非法社会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证据。

(一)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见附件1-6),询问内容可参考询问举报人清单(附件2-1)、询问当事人清单(附件2-3)。

(二)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可采取拍照、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1-7)。

(三)对复制的证据,须由复印件提供(核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对以电话方式进行联系询问的,须进行录音,并填写《电话记录单》(见附件1-8)。

(五)对其他记录,制作工作记录表,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签字。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须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见附件1-9),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见附件1-10),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对缺少证据的案件,经现场查找、邮寄送达《调查通知书》(见附件1-11)、联系举报人、电话联络等方式调查后,仍无法联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填写《案件协查通告审批表》(见附件1-12),发布《案件协查通告》(见附件1-13),向社会公众收集证据或线索。

第十六条经过协查通告后,仍无法得到新的证据或线索的,应填写《中止调查审批表》(见附件1-14)和《中止调查报告》(见附件1-15),中止案件调查。

若有举报人,应告知举报人初查结果。

中止调查后,发现新证据或线索的,应当恢复案件调查。

第三节决定及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填写《取缔审批表》(见附件1-16)及《调查终结报告》(见附件1-17),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影响范围小的、无社会危害的,开展法制教育,劝其解散并停止相关活动;
(二)对于开展有益活动的,可以积极引导,条件具备的依法予以登记;
(三)对于造成社会影响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拟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取缔工作依法、有序、
可控。

第十九条决定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应当制作《取缔决定书》(见附件1-18)、《送达回证》(见附件1-19),直接送达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宣布该组织为非法社会组织。

直接送达时,执法人员可制作宣读笔录、告诫笔录,可要求其现场书写保证材料。

对于无法找到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对于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20、1-21),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对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或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的,对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22、1-23)。

没收非法财物的,还应制作物品清单由当事人核对确认并签字。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填写《没收物品处理表》(见附件1-24),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拍卖所得款项,应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需要销毁的,应当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违法物品监销单》(见附件1-25)。

第二十二条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民政部门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或在被取缔组织的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向社会告知取缔决定,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二十三条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后,对案件进行结案,填写《结案审批表》(见附件1-26)及《结案报告》(见附件1-27),并按照案卷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协同执法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对涉及重大、敏感类非法社会组织立案后,应立即启动全面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等书面上报同级党委政府、上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根据需要,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协调,牵头与公安部门就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

第二十六条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发现违法情节或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移送。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法社会组织举办者(参与者)为公司的,可将其违法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操作指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截至指引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法规文件。

第三十条本操作指引供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时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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