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专项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专项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水利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维护水平,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项检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坝、水闸、泵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专项检查是指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障、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配合执行。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专项检查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专项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七条水利工程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利工程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管理漏洞;(三)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损坏或老化现象;(四)水利工程的水文、水质等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准确、完整;(五)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维护工作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检查内容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点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制定出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流程,并进行认真执行。
第十条检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以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十一条水利工程专项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检查组织和组织部门,确定检查范围和对象;(二)开展前期调研,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了解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三)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四)整理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五)报告检查结果,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水利工程是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才能保障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3.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保障,可以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责任,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专门管理。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方面,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
3.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合理配置资源、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形成对安全生产“零容忍”的态度。
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1. 健全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要求,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完善机制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技术标准、预防措施等制度,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一、前言水利安全生产是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中的一项紧要内容。
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安全和稳定,需要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作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意识,积极参加水利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推动水利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进展。
二、职责概述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帮助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3.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引导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4.组织开展水利事故调查和总结工作,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三、职责认真解析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作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我们需要对水利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查,适时发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实在工作包括:(1)对水利工程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不安全源,找出特别不安全部位,适时发觉和除去安全隐患。
(2)对水利工程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3)发觉水利工程中的安全问题,适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适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2.帮助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水利工程不同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需要多方面的作用:(1)对于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进行全方位的安全评估,提出合理的项目设计方案。
(2)对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合理的防范措施,加强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该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3)适时发觉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设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实行有效的防备措施,加强以防备为主的管理。
3.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引导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60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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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62
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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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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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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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53
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防范事故发生,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监督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真实、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处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监督检查要求第六条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完成以下任务:(一)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三)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四)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安全设备和工器具的维护和管理情况;(五)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应急预案的完善程度。
第七条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要求检查机构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档案,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归档和备份,以备查阅。
第九条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协助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一、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
本导则旨在规范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问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2)综合管理原则:统筹各方力量,综合运用法制、经济、技术、教育和宣传等手段,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
(3)风险防控原则:重点关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失。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决策,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向,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监督检查的公开透明。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监督检查(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水利工程建设的选址、规模、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3)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的审核和审批;(5)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监督检查(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和检查;(2)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岗前培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5)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3.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监督检查(1)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验收和局部验收;(2)水利工程建设的设备验收和技术资料备案;(3)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行管理规程和保养维修计划的编制和备案;(4)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使用情况;(5)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20190506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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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监督检查n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监督检查水利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水利生产的全过程,融入水利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方方面面。
因此,安全管理不是靠单个人或单个部门能完成的,它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来保障。
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n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要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应督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²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因此,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首先应是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且各项责任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具有明确具体的职责。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应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步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企业业主是其所属水库的责任主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责任主体的职责主要为:(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3)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4)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ü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满足的要求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满足下列要求:(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
(2)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本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此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当涵盖以下两个方面:(1)纵向方面。
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工人分成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
纵向方面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岗位人员。
(2)横向方面。
即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可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的设置,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
²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不仅要制定内容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实际的安全生产活动中,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资料调查、人员询问等方式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n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实现水利安全生产,基本点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和实践经验总结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劳动操作的安全要求所作的规定,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全体职工安全方面的行动规范和准则,同时,也是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辅相成,也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四个方面。
ü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9)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制度;(1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2)安全评价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ü安全技术方面制度(1)重大危险因素监控管理制度;(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5)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管理制度;(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ü设备管理方面制度(1)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制度;(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场(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设备操作规程;(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ü环境管理方面(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3)工业卫生制度;(4)作业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不仅要按规定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规章制度,还要将这些制度付诸实施,才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对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人员询问等方式发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意见。
n 安全投入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措施经费。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主要通过抽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生产经营现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检查相关材料等方式,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文明生产(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购置和配备情况,员工工伤保险和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n 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规章进行了修订,这一系列的文件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对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对培训材料、记录等的检查,主要监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以下几个方面。
²安全培训的内容ü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ü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²安全培训的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n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相关单位有效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