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折股探讨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de)几个问题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de)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de)地方.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de)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de)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de)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答:6月29日做账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股本资本公积一、基本常识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de)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2、折股(de)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de)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de)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de)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de)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4、国有企业(de)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de)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de)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例.浙江万马是1.62:1(de)比例折股(de),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de)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de)出资不实(de)瑕疵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de)出资不足情形普遍(de)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de)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de)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de)是历史成本,历史上(de)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二、净资产折股涉及(de)税收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de)一道槛,因为改制(de)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de)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de)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de)信息:以审计后(de)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de)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de)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de)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de)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de)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de)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de)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de)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②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de)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三、设置小股本(de)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de)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de)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de)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de)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de)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1、股本小最直接(de)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de)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de)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de).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de)想法,想折(de)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de)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de)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de)嫌疑.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de)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de)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de)股本小那么提取(de)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de).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de)差额还是很大(de),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de),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de)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de)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de)压力,而分红(de)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de)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de)方式可以公司(de)利润以股权(de)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de)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de)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de)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de)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de)股票摊低了股票(de)价格,加大了散户(de)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de)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de)证券市场最好(de)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5、股本小(de)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de)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de)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de)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de)主动权.。
国有股权转让中审计及评估账务处理探讨

国有股权转让中审计及评估账务处理探讨作者:贾建峰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2期贾建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股份制是将来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改革的主要方向,近几年成功改制了一批国有企业,涉及纺织、建筑、医药及房地产等行业,本文拟以转让前后的这些企业为例,对其股权转让过程前后涉及的资产清查、股权转让、净资产折股及转让完成后的审计、资产评估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股权全部或部分退出。
国有股权转出后其无论从企业形态、股权结构还是基本制度方面都与退出前显著不同。
拟退出国有股权的企业首先应成立工作小组,由企业领导人负责,制定计划同时作好摸底调查、宣传动员工作。
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改制申请,经批准后,由同级国资部门立项,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其结果由国资部门确认。
国有股权转让无论采用拍卖、招投标、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的,都必须以评估净资产为基础,由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
整体转让中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报经当地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二、国有股权转让各阶段的账务处理股权转让前后涉及到的几个阶段及相应账务处理1�股权转让前的资产、负债清查盈亏处理国有股权转让前企业应先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这样既可避免国有股权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不会造成转让后留有未处理的后续事项,为转让打下良好基础,清查后编制转让前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及资产清册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有关损失的账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对未挂账负债按依据逐项足额挂账,保证负债的完整性,对清查出的盘盈资产账务处理如下:借:相关资产科目贷:营业外收入科目对清查出的盘亏、毁损、报废及潜在亏损、亏损挂账等报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金的顺序进行损失弥补,其账务处理如下: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贷:相关资产、负债科目2�股权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减值处理(缺少减值处理的分录)由于企业无论采用哪种股权转让方式,都需要在资产清查调账后作为申报基础进行申报,由具有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出具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前的会计报表所显示的净资产与评估净资产存在增减值,净资产会发生一定变化,这时由于股权转让事项尚处于进行中,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仅限于由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减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对折旧计提金额的影响,这项影响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扣除认定不同造成的。
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

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按1元净值折算成一股股票。
比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是一个亿,可以整体折算成一个一亿股,每股面值1元的股份公司。
如果公司够大,可以到证券市场上市。
比如公司每年盈利2千万,除以1亿,就相当于每股盈利0.2元,如果按照20倍的市盈率发行,则这个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0.2*20=4元每股。
则这个净资产为一个亿的公司可以上市融资4个亿。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什么意思1.你这个问题表述可能有问题。
一般来说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有五种,其中按帐面价值(历史成本)和按当前净值(净资产)是其中的两种方法之一,另外还有现值、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
2.如果是按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上该资产的价值是100万元,那就是折成100万股;如果是按资产净值,那也100万元也是折成100万股。
3.如果你的表述没有问题,那么可以勉强地理解为按原账面资产价值减去折旧后的账面净值来折股,比如原来账面价值100万元,几年折旧下来只有50万了,那么就折合成50万股,也就是一元一股。
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详细::baike.baidu./view/30746.htm定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股权转让中审计及评估账务处理探讨

过较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将其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不仅如此,新准则还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新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不仅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
为此笔者建议对借款费用核算应充分考虑配比原则。
借款费用要在减去存款利息或临时投资带来的收益后,按实际占用资金计算计入房地产项目成本。
先将未完工的且成本累计发生额大于本项目预收款的各房地产项目确定为分摊借款费用的成本对象。
(三)完善收入确认。
作为房地产进行核算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二是该项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三是作为房地产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能单独计量和出售,即该房地产的产权可单独划转和交割。
企业还可采用排除法确认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母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向子公司出租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除此之外,企业持有的房地产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提高信息披露含量。
一是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故需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
二是增加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
建议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
公司净资产折股的个税处理

公司净资产折股的个税处理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为了上市,采用以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那么,折股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或缓征的可行性有人认为,折股后设立股份公司时,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免征或缓征的证明。
以前,地方政府为了支持该地的企业上市,往往对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或暂缓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出台、发审委审核制度建立以及国际金融危机下地方财政吃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现在,地方政府很少会对此出具免征或暂缓计征的书面证明。
还有人以未来上市成功的或有性来抗辩计缴。
不少民营企业的个人股东,在净资产整体折股时,会就上市成功与否的或有性来拒缴个人所得税。
这是错误的。
同公司申请上市须事先聘请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一样,该净资产整体折股所计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上市必须付出的成本之一。
此外,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并经验资及工商确认,并不会因上市未成功而可逆向转回该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条件折股设立股份公司时,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毫无疑问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但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应限于资本溢价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的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应进一步限制个人股东所对应的资本溢价范畴。
公司原个人股东为了回避高溢价股权转让,会要求新股东先单方高溢价的增资产生巨额资本公积,再由原个人股东单方将该巨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张先治 姜 强国有企业改制中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一、净资产折股问题的产生和含义 企业改制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产权交易。
就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来说,是国家以其对企业所有权的部分让渡来换取其他经济主体(个人或组织)要素(主要是资本)所有权的让渡过程。
交易的结果使国家在企业中的各种所有者权利,由原来的国家独占变成国家和其他投资经济主体共同享有,并承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则依其各自的股份多少而行使股东权,如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投票权,收益分享权,选举管理者等。
因此,改制过程中合理确定各投资主体的股份多少,是决定企业改制成败和维护各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确定国有股份多少的过程就是净资产折股,即对国有企业进入改制范围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将归国家所有的净资产一并投成股份的过程。
它的实质是对进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产权的定价过程,即把国有净资产的价值和与之相应的各种所有者权利,用企业股份的价值和数量(比例)来衡量和界定。
折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以及其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二、确定折股方案的出发点净资产的折股是通过确定合理的折股方案来进行的,但对于如何评价一个折股方案是否合理,在理论上争议较大。
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国有企业改制应首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以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出发点,应对净资产多折股,即使国有股的每股资金含量少于其他股份的每股资金含量。
在实务中,基于这种观点的作法主要表现为按股份的面值或者低于其他股份溢价倍率的折股倍数折股。
这种观点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而且在实务中不利于调动潜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必然会影响新股的发行价格和企业的筹资需求。
还有人认为,“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制企业的生命,所以在改制过程中,应以国有股份和其他股份的每股资金含量一致为出发点,在实务中则按其他股份的溢价倍率进行折股。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2016-04-20LYshow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

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有关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会计人员面对不同的情况要做不同的会计处理,比如说净资产折股,要如何做会计处理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由于股份总额通常是整数,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额通常带有小数,这就产生了折股尾差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折股方案,通过董事会决议,可将其折股尾差通过利润分配转入应付股利,或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
(1)沿用原企业账册的会计处理。
借记“实收资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结束旧账、另立新账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应首先将旧账上各资产和权益账户的余额编制会计分录进行对冲,结束旧账;然后,再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开设新的账户,按调整后的余额编制会计分录进行登账。
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小兵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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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关于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bbs/index.asp问题提出:在春晖投行在线上,某投行从业人员发帖询问:“目前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先做审计,是按旧准则审计还是按新准则审计?若按新准则审计,那么碰到这么一个问题: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架构,需要以母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折股的依据,但是在新准则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按照成本法核算,那么目前的母公司的净资产少了应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已实现利润的部分,即母公司的净资产少了一部分。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跟帖显示,很多人都对此存在疑问,而给予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按旧准则审计确认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基础折股等。
问题解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实施实体为母公司(相对于控股子公司而言),因此折股的净资产必定是母公司的净资产,因此就否定了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基础一说。
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折股的净资产到底是以旧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还是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准?这需视改制当时企业本身是执行哪种会计准则而定。
对于大多数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来说,至少目前大都执行老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老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对控股子公司是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因此不会出现前段所述问题;而改制前如果已经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那么这就是一个问题。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是拟改制的企业并没有要求必须按新准则进行模拟调整;第二是非股份公司也可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因为新准则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也就是说,大多数非上市公司目前仍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大型国企国家另有执行要求的除外。
问题解决:再回到前面提到的问题,即如果改制前已经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怎么办?我认为,解决办法还是老办法:第一是就以新准则审定的净资产折股,再通过考虑折股数和折股比例来调整实际价值与帐面价值之前的实际差异。
当然,这里大家切记在折股过程中要考虑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是净亏损的话,就不要折股数太多,以免出现折股数太大导致的资本公积为负数的情形,这可能是公司法所不能允许的。
同时,如果控股子公司净资产为正时,又想将折股数做大点时,进行适当的利润分配也是可取的方法之一。
第二就是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后净资产折股,当然这也意味着母公司必须按评估价值进行调帐。
这对于拟改制后立即实施IPO的企业来说,比较难以接受,因为此时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若要IPO需要等待三年后。
焦点疑惑:对于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为何要采用成本法核算,我一直感觉无法理解。
对一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无论从决策有用或反映受托责任角度来分析,都不应该是成本法,成本法唯一的好处是反映历史信息,但当一项资产在明白的价值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却以历史成本进行价值衡量,恐怕是不符合现代会计计量观的。
但是既然听说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如果之规,可能是存在有何国际新理念吧,还望有识之士能指点一二。
对于企业改制可以按照审定净资产折股,我也一直没有弄明白。
企业资产价值有帐面值、审定值和评估价值三类。
对于帐面值不能成为改制依据我可以理解,而审定值不等于评估价值这估计也是不需要怀疑的,因为审定是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原则来确认价值的,而评估价值则可能更接近价值实际。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改制既可以审定值为基础(此时似同股份公司一直延续)也可以按评估值折股(此时为新设立股份公司)。
问题根源:既然可以用审定值来折股,那么是按旧准则为基础还是以新准则为基础则不是根本问题了,因为新准则规定了长期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同时规定了开发支出的资本化和其他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等。
事实上,通过考虑折股数和折股比例就可以解决实际价值与帐面(或审定)价值不一致的问题。
而解决这些烦恼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就是,规定净资产折股必须按照经过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来折算,同时规定改制企业必须根据评估价值调帐。
至于是视同延续存在还是新设,也不应当根据是否进行帐务处理来定,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规定调帐了就要视同新设(至于谁规定的,是出自何目的如此规定,此处不加考证)/bbs/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