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和 涉税分析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本文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介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供学习交流之用。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资本公积概述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
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
3.股权投资准备。
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
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6.关联交易差价。
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
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一直是坚持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
但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
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来系统的谈一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届时也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歧义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2016-04-20LYshow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作者:罗宏健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5期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很多企业在接受投资之后,溢价部分形成大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股本,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根据不同情形下,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 第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对国税发[1997]198 号文中的“资本公积”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表述: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非常清晰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因为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非股份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却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和依据,那么股份制企业仅指股份公司吗?有限公司是否也属于股份制企业,参照股份制企业执行呢?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其本质不一样吗?这是一个分岐较大的问题,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就算在企业IPO 过程中,中介机构也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如果涉及税务风险,要求大股东做出补税承诺,这种中介机构的背书和大股东的承诺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而在税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也是更倾向于从严解读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接下来我们讨论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的第三种情况,即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曾经讲到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回复意见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解答明确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未明确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征税还是免税,而且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故在现实中造成各方理解应用混乱,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
目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口头明确改制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时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各地税务机关不同把握口径1、扬州市地方税局答疑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误区与解答

不 相 符 合 的其 他 资 本 公积 金 分 配 个 人 所 得 部 分 ,应 当依 法 征 收 个
人所 得税 。
误 区二之 分 析解 答 :
根 据 国税 发 ( 1 9 9 7 ]1 9 8号 和 国税 函 ( 1 9 9 8 ) 2 8 9号 文 的规定 ,
1 .实务 中存在 的各种误 区
误 区一 : 公 司 各种 资本 公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 自然 人 股 东 都 免征个 人 所得税 : 误 区二 : 有 限 责任 公 司通 过 股 权溢 价 形成 的 资本 公 积 金 转 增 注册 资本 , 自然 人 股 东 可 以免 征
中个 人 股 增 值 所 得 应 纳 个 人所 得
价 所 形 成 的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3 8
纳税 ・ 精
税 理论
指导纳税 实践
资本 是需 要征 收个 人所 得税 的 。 法 律依 据 :
《 公 司 法 》第一 百 二十 五 条规
所 说 的 增 资 。因 此 上 市 公 司 和 其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 原城 市信 用 社 在 转 制 为城 市 合 作 银 行 过 程
件 中 所 指 的 股 份 制 企 业 应 该 不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而 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或 股 权 溢
资本 都可 以分 期缴纳 个人 所得 税 。
特别策划
嚣 牡
分论
资本 公积金 转增 注册资本 征免 个人所得 税 的误 区与解答
问: 关 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注 册资本征 免个 人所得税 的问题,实务操作 中好像 永远存在争议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其中第二种转增资本途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果进行税务处理?总是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中间机构人员,为了使广大财税人员厘清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相关涉税处理,笔者在此就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梳理,然后提出各自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
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益金。
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其涉税处理如下: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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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未分配利润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属于《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缓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3.适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因此,如果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才能根据上述规定享受5年内缴税的优惠政策。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问题研究1.政策演变过程长期以来,大部分学者都认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2015年10月23日,财政补、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两项规定并未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排除在外,参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部分学者认为非上市公司或非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包括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分5年缴纳,其它企业须一次性缴纳。
2.观点之一:198号文、289号文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学者认为,198号文、289号文的用语为“股份制企业”“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份、股票的概念,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才能免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免税。
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
理由如下:关于“股份制企业”。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关于“股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1992年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不存在将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存在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
此外,根据1993年的《会计准则》,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
股本溢价仅核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产生的溢价。
因此,当时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资本溢价”这个概念。
而在2000年的《会计制度》及其以后的《会计准则》中,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将超过注册资本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规范:“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因此,从2000年开始,会计核算制度中核算溢价的资本公积才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才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会计核算事项。
而且从其核算事项来看,资本溢价自诞生以来就和股票溢价属于同一概念,作为同一会计科目核算,从本质上来讲并无不同之处。
198号文、289号文的用语是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并不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外。
3.观点之二:资本溢价/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
理由如下:不管是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如果其被征税,一定是因为其取得了收入,且扣除计税基础后存在应税所得。
股东收入一般包括:通过转让股权实现收入,通过公司股息、红利分配取得收入,通过公司清算、分配收回投资时取得收入。
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票溢价)转增股本,股东在此过程没有取得收入。
资本公积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某种程度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视为股东收回资本,再投入资本。
收回资本时冲减股权的计税基础或原值,投入资本时同金额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或原值。
导致的结果就是,股东不确认收入,其持有的股权计税基础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不调整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既然对于企业股东“股权(票)溢价”转增时不确认收入,不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那么对于个人股东,我们认为也应同等对待,即: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属于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股东没有实现所谓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应缴税。
四、资本公积小议我们对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了初步分析。
那么,资本公积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是否还有一类“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部分:1. 把企业股东和其子公司投入的,划归为只进不出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 把企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划归为可进可出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 把企业与股东形成“一项业务”交易产生利得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具体来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可转债的分拆;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