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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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与否[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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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与否[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亏损9亿元的同时,上市公司海润光伏(证券代码600401)做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的决定,且在陈述中采用“积极回报股东”、“分享发展成果”、“合理投资回报”、“分配预案”等诸多与利润分配密切相关的字句。

这个决定给公司带来了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

历经一审、终审,虚假陈述板上钉钉。

为何上市公司海润光伏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不属于利润分配?
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

所以,上市公司做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决定,并不代表一定就是盈利了。

股民看到这样的信息披露,还是需要谨慎一些。

股份公司如此,有限公司呢?是否也适用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无。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有时企业会将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为方便讨论,以下将该行为简称为“转增”)。

随之产生税务上的疑问,企业的投资者是否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转增”时,是否应当视同企业先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再由投资者将取得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投入企业。

一但“转增”被认为是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性质的行为,就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

虽然问题简单明了,答案却无法一言蔽之,必须根据资金来源、股东身份等信息分情况讨论。

根据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投资者若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投资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税领域,又需要将“转增”区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其中特殊情形是指企业被整体股权收购后进行的“转增”,下文将详细说明。

(一)一般情形下的“转增”一般情形下,企业进行“转增”,投资者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要由“转增”的资金来源决定。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者个人取得转增的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由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制企业”这个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本集提示】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税务处理有何差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案情说明】2016年8月8日,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定,将企业20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公司股本.该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在新三板挂牌,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股东有张先、李生、王勇和两家有限公司.2000万元资本公积中有李生、王勇两人于2014年1月5日在增资入股时超出股本金额各400万元共计800万元,当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余1200万元均为公司经营过程中提取的.【问题疑点】五个股东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2010]79号、财税[2012]85号、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税法解读1】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一、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之外的,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依据(财税[2012]85号)、(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等文件规定:⑴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⑵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⑶新三板的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⑷上述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1】本例中李生、王勇两人各将400万元共计8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和李生、王勇用1200万元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按5%来计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解读2】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也就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其他资本公积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对于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暂时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转增资本.如果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将该处理行为认定为企业对未实现收益的提前处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2】本例中两家有限公司的股东,获取违反规定转增的资本,认定为企业对未实现收益的提前处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家胡言】上述诸多文件中,涉及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就由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问题是公司都没有支付款项给个人,资金都在公司未流出,如何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呢?难道企业穿越了不成?【本集结论】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要分清不同的资本公积,然后才能对应的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一、会计处理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

(一)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1.资本溢价(非股份有限公司)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借:银行存款(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1)等待期内应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反向(2)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或反向(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等二、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新近案例等九则

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新近案例等九则

1.2009年各国政府中,财政收入绝对额最高的为美国,其联邦政府收入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而中国的该比例为32%。

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开支中有73%用于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行政开支占比为10%。

中国政府2009年财政开支中25%用于公共服务,其他均用于行政开支和为国有企业填补窟窿。

-《证券市场周刊》执行主编王安2.在创业板公司金刚玻璃上市前曾存在以业绩为条件以股权为标的的对赌协议,同时风投派出的董事和监事也享有特别权利。

在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和特别权利都被证监会清理了。

3.在大东南上市前的报告期内2005年、2006年和2007年1~10月,曾存在大股东代发行人缴纳社保费用的问题。

在会计上,申报会计师将大股东的代缴视作捐赠,作为营业外收入,直接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并调增了发行人相关年度申报报表的管理费用。

在法律上,证监会要求大股东出具不返还承诺,并要律师发表意见表示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4.若因IPO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通常无须补交过往享受的优惠税收,但其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案例有:台基股份、罗莱家纺、康强电子等。

5.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程序,通常是:评估、验资、变更登记。

在华平股份的历史沿革中,曾出现了股东用著作权出资的情形。

但该股东是先将无形资产过户给公司,而后再办理评估和验资程序。

证监会反馈时,曾问及此一做法是否涉嫌出资不实。

律师认为,上述做法不违反当时的验资准则,亦不影响出资的有效性。

6.历史沿革中曾出现过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案例的新近案例:赣锋锂业、金风科技、迪康药业。

7.宁波GQY的上市进程中也出现了补缴增值税的情形。

公司称,2007年年末启动IPO工作,2008年2月补缴了639万元了增值税。

其中,归属于2007年的105万元、2006年322万元、2005年212万元。

招股书披露公司2007年收入为1.59亿元。

8.最近一年集中出现的几个基金尝试以借壳方式退出的案例:鼎晖-恒逸石化-世纪光华新天御-新世纪百货-重庆百货金石/平安创投-中油金鸿-领先科技金石-富奥汽车-ST盛润鼎晖/新天御-梅花集团-五洲明珠。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案例分析,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就是资本公积金,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不同的情况下,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小编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说明一下。

一、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营业外收入 200
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
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含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每股收益计算例题

含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每股收益计算例题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每股收益计算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中的重要内容,对投资者和公司经营者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题来详细说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每股收益计算方法。

例题:某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年度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公司总股本为2000万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转2股,并向全体股东分派现金红利2元/股。

请计算该公司本年度每股收益。

解析:1. 计算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股数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转2股,因此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股数为2000万股 * 2/10 = 400万股。

2. 计算每股盈利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根据公司总股本2000万股,可得到每股盈利=3000万元 / 2000万股 = 1.5元/股。

3. 计算每股收益每股收益 = (本年度每股盈利 + 现金红利) * (1 + 转增资本比例)= (1.5 + 2) * (1 + 2/10)= 3.5 * 1.2= 4.2元/股。

结论:根据以上计算,该公司本年度每股收益为4.2元/股。

通过以上例题,我们可以看到,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每股收益计算方法其实并不复杂,主要是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股本结构来进行计算。

投资者和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计算每股收益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和经营规划。

公司也应该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参考依据。

1. 每股收益的重要性每股收益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是公司年度盈利利润与总股本的比值,代表了每一股股东在公司盈利分配中所能享受到的收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公司的每股收益可以帮助他们评估投资回报率,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未来发展潜力,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而对于公司经营者来说,每股收益也是考量公司盈利情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指导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分红政策,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吸引投资者。

企业上市过程中资本公积定向转增问题案例解析

企业上市过程中资本公积定向转增问题案例解析

企业上市过程中资本公积定向转增问题案例解析【案例情况】一、赣锋锂业2001年4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10万元,同意李良彬以资本公积单方增资26万元及以现金169万元合计增资195万元,李华彪以现金增资15万元。

2001年3月31日,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了《协议》,双方同意赣锋有限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265,271.14元在用于转增资本时由李良彬单独享有。

用于转增股本的26万元资本公积形成过程为:2000年,金属锂厂将主要机器设备和固定资产转让给李良彬后停止开展经营业务,2000年3月25日,金属锂厂与赣锋有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金属锂厂将其所拥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等资产及债务按账面价值265,271.14元转让给赣锋有限,其中:资产1,086,426.26元,负债821,155.12元。

2001年3月31日,金属锂厂出具声明放弃收取 265,271.14 元的转让款,赣锋有限根据当时的会计准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2001年5月18日,新余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注册资本变更出具了余恒兴验字[2001]076 号《验资报告》;2001年5月29日,赣锋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的上述协议之内容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纠纷;本次增资中资本公积金经全体股东认可由李良彬单独享有的情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二、金风科技1999年10月26日,新风科工贸股东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新疆风能研究所将其所持公司38.20万元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胡楠8.00万元、转让给郭健12.00万元、转让给陶毅 12.00万元、转让给王黎明6.20万元;同意用159.46万元资本公积金向8名自然人股东转增32.76万元、向风能公司转增126.70万元;同意风能公司将所获转增的126.7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疆风能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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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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