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o一、甲公司在2005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一百万,今年,税务来查帐说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二十万元的税款,请问现在可以调整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吗?答案:可以调整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但要注意到,资本公积有些明细项目可以用来转增资本,而有些明细项目不可以用来转增资本。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有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有多种形成来源,有些项目可用于转增资本,而另一些项目不能用于转增。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
“其他资本公积”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
“拨款转入”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项目不能转增资本。
二、未分配利润怎样转增资本?——中小企业验资业务案 (2008-11-05 12)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优点是不需要股东再拿出货币资金出资,股东可以将属于自身应得的利润,经过法定手续认可以后,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验资手续,在自然人股东看起来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手续。
TD有限责任公司(简称TD公司)原为法人(甲方)和两位自然人(乙方和丙方)组成的多元投资设立的公司,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只有50万元,于2005年初设立,经过两年多的经营,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还没有进行过股利分配。
2007年5月,TD公司提出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万元,正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增资验资。
TD公司提供了经过修改后的章程与相关增资验资所需的文件资料。
TD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同意以未分配利润办理增资验资手续,并有股东会议的书面决议,其转增资本的基准日期为2007年5月1日。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涉税处理及例解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其中第二种转增资本途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果进展税务处理?总是困扰不少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税务干部与财税中间机构人员,为了使广阔财税人员厘清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相关涉税处理,笔者在此就相关税收法律进展梳理,然后提出各自税务处理方法。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涉税处理企业留存收益是表达在企业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
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益金。
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与任意公益金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那么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
值得注意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其涉税处理如下: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涉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与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分配,对个人取得红股数额,应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会计干货之税务大坑19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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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是否调整该项目的计税基础,得好好思考。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吉祥)是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2011年2月8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5000万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10月18日上海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如意)增资2000万元到湖南吉祥,占股9.09%,湖南吉祥账列上海如意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0万元。
2017年2月8日北京发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发财)增资5000万元到湖南吉祥,占股5%,湖南吉祥账列北京发财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500万元。
同时湖南吉祥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409.09万元转增上海如意股本,转增股本后,上海如意占股仍为9.09%。
问湖南吉祥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上海如意股本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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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如何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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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如何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如何转增资本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1)股东投资溢价;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
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如何计算个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资本的,对于发行该股票前自然人股东取得该股权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 税,对于其他形式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来转增资本,对于自然人股东在被 投资单位进行股权变更后应按规定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例 2 中,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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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税收处理也有所差异。
就资本溢价而言,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 资本”科目,但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维护原有投资者权 益,新加入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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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投入资本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记入“实收资本”科 目,大于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因此,用资本溢价来转增资本时,相当于是对追加投资资本前自然人 股东前期收益的分配,对于该自然人股东在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变更后 要按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例 1 中, 甲、乙、丙三人每人应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00×20%=40000 (元)。第二种,例 1 中,甲、乙、丙、丁四人每人应缴股息红利所得个 人所得税=200000×20%=40000(元)。 笔者认为,从来源上讲,甲、乙、丙三人分配的所得是属于早期投资 于丁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而丁所分配的所得属于自己的投资成本分 配,不应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第一种计算方式比较科学合理。 就股本溢价而言,股票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书面证明,企业的股本总额应按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 乘积计算。国家规定,实收股本总额应与注册资本相等。因此,在采用 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的 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记入“资本公积”科 目。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从溢价发行 收入中扣除,企业应按扣除手续费、佣金后的数额记入“资本公积”科 目。
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新近案例等九则

1.2009年各国政府中,财政收入绝对额最高的为美国,其联邦政府收入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而中国的该比例为32%。
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开支中有73%用于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行政开支占比为10%。
中国政府2009年财政开支中25%用于公共服务,其他均用于行政开支和为国有企业填补窟窿。
-《证券市场周刊》执行主编王安2.在创业板公司金刚玻璃上市前曾存在以业绩为条件以股权为标的的对赌协议,同时风投派出的董事和监事也享有特别权利。
在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和特别权利都被证监会清理了。
3.在大东南上市前的报告期内2005年、2006年和2007年1~10月,曾存在大股东代发行人缴纳社保费用的问题。
在会计上,申报会计师将大股东的代缴视作捐赠,作为营业外收入,直接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并调增了发行人相关年度申报报表的管理费用。
在法律上,证监会要求大股东出具不返还承诺,并要律师发表意见表示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4.若因IPO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通常无须补交过往享受的优惠税收,但其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案例有:台基股份、罗莱家纺、康强电子等。
5.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程序,通常是:评估、验资、变更登记。
在华平股份的历史沿革中,曾出现了股东用著作权出资的情形。
但该股东是先将无形资产过户给公司,而后再办理评估和验资程序。
证监会反馈时,曾问及此一做法是否涉嫌出资不实。
律师认为,上述做法不违反当时的验资准则,亦不影响出资的有效性。
6.历史沿革中曾出现过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案例的新近案例:赣锋锂业、金风科技、迪康药业。
7.宁波GQY的上市进程中也出现了补缴增值税的情形。
公司称,2007年年末启动IPO工作,2008年2月补缴了639万元了增值税。
其中,归属于2007年的105万元、2006年322万元、2005年212万元。
招股书披露公司2007年收入为1.59亿元。
8.最近一年集中出现的几个基金尝试以借壳方式退出的案例:鼎晖-恒逸石化-世纪光华新天御-新世纪百货-重庆百货金石/平安创投-中油金鸿-领先科技金石-富奥汽车-ST盛润鼎晖/新天御-梅花集团-五洲明珠。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案例分析,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就是资本公积金,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不同的情况下,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小编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说明一下。
一、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营业外收入 200
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
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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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当检查人员再次打开利程公司资本公积明细账户后,看到账页上偏偏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