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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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

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

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Q: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须进行评估,还是可以直接通过审计确定其价值?A:相关规定及案例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4、依据网上流传的相关资料(未经验证),南京石油未通过首发审核的原因之一为:“ 2003年11月30日,郭金东、郭金林以其从金三环减资后分得的总价值为1082万元的石化类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作价依据,系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B:争议就该股东的净资产出资,是否需履行评估程序并评估作价,律师和会计师依据《验资准则》认为无须履行评估程序,可直接以审计值验资入账;券商方面认为需履行评估程序,并以评估值入账。

C:个人理解就净资产出资,个人理解:(1) 净资产如果其非全部由货币资金构成,则其作为出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事项,需进行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2)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包括整体变更)均需进行评估作价,但因证监会关于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方面的要求,实践中亦认可整体变更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但部分地区工商部门仍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以验证折股的审计值不高于评估值。

国企改制中经营性净资产出资有关问题的探讨

国企改制中经营性净资产出资有关问题的探讨

的 销 售 客 户 与供 应 渠 道 。 果 企 业 在 改 造 过 程 中 不 以 经 营性 如
净 资 产 出 资 的方 式 , 很 难 保 证 这 两 个 渠 道 的持 续 与 畅 通 。 则 围有 企业 公 司 制改 造 直 接 目 的之 一 是 融 资 。在证 券 市场 融 资 的股 份公 司 至 少 应 有 三 年 的 营 业 纪 录 , 国 有 企 业 在 一 而
实 现形 式 ” 公 司 制改 造 就 成 为 国有 企业 改革 的主 要 形 式 。 。 即
二 、 国 有 企 业公 司 制 改 造 中 经 营 性 净 资
产 出 资 的 必 要 性
围 企公 司制 改 造 是 为 了把 国 企 整体 推 向 市场 . 此 将 其 因 主体 资 产 ( 相 应 负债 ) 于 市 场 之 中是 必 然 的选 择 。 如 果 以 含 置 现 金 、 物 资 产 、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出 资 只 会 产 生 一 个 新 的 市 实 无
20 0 5年 1 0月 2 日新 修 订 的 《 司 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7 公
定 .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资 , 可 以 用 实 物 、 识 产 权 、 地 使 “ 也 知 土 用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估 价 并 可 以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产 作 价 出 资 。”我 们 可 以作 这 样 的 理解 ,经 营性 净 资 产 ” 含 在 “ “ 包 可 以 用货 币估 价 并 可 以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产 ” 中 。可 见 , 之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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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企改制中经营性 净资产 出资有关问题 的探讨
杨 庆 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相关问题解析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相关问题解析

不 变 ,公 司资产负债表 中的所有 者权益 也不变动 ,只是资产 内部 的科 目发生变
动 。本 资 料 背 景 中 , 上 市 公 司 A 资产、
分立 、 出售 置 换等方 式 将全 部或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资 ( 以 经 审 计 评 估 数 据 为 准 )设 立 全 资 子公 司B ,B 公 司成 立后承 继A 公 司 全 部
行 投资 、联 营的 ,投 资 、联营 的~方 以
( 二 )属 于企 业 分 立 还是 资产 转 让
公 司 分 立 与 资 产 转 让 存 在 着 共 同
土地 ( 房 地 产 )作 价 入 股 进 行 投 资 或 作 为 联 营 条 件 ,将 房 地 产 转 让 到 所 投 资 、 联 营 的 企 业 中 时 ,暂 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二 设立全 资子公 司涉及 到的
去 。但 是 公 司 分 立 是 在 原 公 司 分 离 一 部
几个相关 问题
( 一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2 0 1 1 年8 月1 3中国证监 会修 订 1
的 《 关 于 修 改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产 重 组 与
分 资产 后 不会 获得对价 资产总额 因
此减 少 ,所有 者权益也减 少 。资产转 让 是转 让方将~ 部分 资产 转让分离 出后 .
以 获 得 相 应 的 对 价 转 让 方 的 资产 总 额
配 套融 资相 关规定 的决定》第十 ~条上
市 公司及其控 股或者控 制的公 司购买 、
纳 税 人 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通 过 合 并 、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作者:王军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0期作者简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Beijing D&W Firm)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学硕士、副教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资本相关问题。

PREFACE / 前言《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只能以符合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出资,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在净资产折股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以及净资产能否全额折股?文章从分析净资产性质入手,通过对净资产折股进行基于实现其立法目的之过程分解,推导出净资产折股的法律性质是股东以在公司的假设清算中分配所得的资产出资,并不是以净资产出资;又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得出能够折合为实收股本的净资产等于有限公司的法定出资方式资产额与净资产额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

一、引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

实践中通常把这两种情形统称为净资产折股。

关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的直接法律规定非常少,仅有《公司法》第九十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法》没有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明确规定,因而,这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只有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相关规定。

为论证上的方便和简洁,本文的论证主要针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中的净资产折股,但论证方法和结论同样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中的净资产折股。

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精选

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精选

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土地、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

三、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以,剥离的资产不低于原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净资产出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新《公司法》案例

新《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一:出资形式 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其中: 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25万元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15万元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请问: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 的出资效力。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并决定给予张某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d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 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 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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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
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

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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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

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

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
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

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
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
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

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评估结果仅是参考,不能低于审计净资产为依据申请的注册资本,否则注册资本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评估调账后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的规定,请看证监会32号令第九条。

2007-9-4 19:03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表明: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评估值进行了帐务调整处理,则持续经营时间要从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三年连续盈利记录也需要从头开始。

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出资指的是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及负债进行投资以获取股权,且该股权的数额以资产减负债的净资产额为标准计算的一种出资方式。

这种出资不表现为某一单独的资产形式,而同时包含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企业资产构成的多种形式,因而也被视为一种整体资产出资。

以净资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净资产的变化问题。

在评估基准日后,由于拟投入新公司的资产、负债由于扔在不断运营,在价值量上会发生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净资产数额发生了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资产评估基准日所确定的净资产数额发生了变化。

在此情况下,出资人必须保证在实际交付日要如实投入出资协议中承诺的折价入股的净资产。

该经营期间经营如果亏损了,亏损的部分要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如果盈利了,则盈利归出资人所有。

因为先出资协议不可违反,否则构成违约;二是债权出资的处理问题。

债权出资的最根本问题是债权能否完整实现。

此问题可通过债权出资人的担保责任和股东之间的资本充实责任加以解决。

当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债权出资人必须以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性权利替代清偿。

如果债权出资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替代履行出资义务时,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由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三是以净资产出资的,发生债务转移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

否则极易发生债务人借出资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可以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是企业资产总额减企业负债。

净资产是一个财务核算项目,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实物或者是货币。

因此,净资产出资是不受30%货币比例限制的。

二、注册资本可以高出净资产。

企业改制有多种情况,如果改制后购买该法人净资产的股东
增加对公司的投入,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理所当然高出净资产。

对相互持股企业净资产出资验资问题的探讨
1. 判断Y公司对X公司的投资为抽资,对该投资行为不予以认可。

这种情况下,Y 公司有二种选择:要么通知X公司将以投资方式抽回的资金重新打回来,此后Y 公司对X公司的长期投资关系不成立,资金回来后认定Y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其中,500 万元为增值);要么对X 公司的投资款不打回,直接扣减X 公司对Y 公司的投资额,这时认可Y 公司可以净资产出资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增值)。

2. Y 公司对X公司的抗资行为成立,但不认可由于相互投资行为导导致的不实增值。

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认可Y公司出资的净资产价值为15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增值),至于由于相互投资行为导致的不实增值166.67 万元,要求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挂“资
本公积”或“其他应付款”,而不予验证。

3. 判断Y公司对X公司的投资行为成立,也认可由于相互投资行为导致的不实增值。

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最为简单,直接认可Y公司出资的净资产价值为1666.67 万
元(其中,666.67万元为增值)。

笔者认为,虽然存在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验证Y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还有赖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专业判断。

如果母子公司间频繁地进行相互持股的资本动作,而没有实质性的经济业务支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相互持股认定为存在抽资嫌疑,此时宜按第一种思路进行验资。

如果母子公司间频繁地进行相互持股的资本运作,也有实质性的经济业务支撑,最好按第二种思路进行验资,这样较为谨慎。

对于前述验资第三种思路,笔者不敢苟同。

虽然有关验资规范并没有明确否定该做法,但这不是我们认可此思路的理由。

如果注册会计师以审计规范没有禁止作为辩解理由,认可Y 公司净资产为1666.67 万元并为其出具验资报告,这恐怕很难令社会公众信服!验资业务与生俱来就与
风险、职业谨慎相联系。

(作者单位:浙江江南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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