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8号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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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油气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油气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石 油 天 然 气 生产企 业
增 值 税 额 予 以抵 扣 第十条

其 他 石 油 天 然 气 生 产 企 业 是 指 中 石 油 集 团和 中 石 化 集 团 以 外 的

跨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开 采 石 油 天 然气 的油气 田 企 业 由
、 、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并按 照 各 油 气 田 (井 口 )石 油 天 然 气

缴纳增 值税 的生产 性劳务仅 限 于 油气 田企 业 间相互 提 供属 于 内的 劳 务 增 《 值税 生产 性劳务征 税 范 围 注 释 》

第十 二 条
油 气 田 企 业 为 生产 原 油

天 然 气提 供 的 生 产 性 劳 务
油 气 田企 业 与非 油 气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油气 田 企 业 收 讫 劳 务 收 入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劳
团 )和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从 事 原 油

天然
劳务。
包 括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石 油 集 重 集 团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石 化 集 团 】 组 改 制 后 设

( 四 )国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用 消 费 品

系 列 生 产 过 程所 发 生 的劳 务 ( 具 体

应 当在 劳 务 发 生 地 按 3 % 预 征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在 劳务 发 生 地 预 缴

) 见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增值 税 生 产 性 劳 务 征 税 范 围注 释 》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结合新疆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油气田企业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规定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税收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43 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局)是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北疆分局具体负责北疆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石河子、五家渠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南疆分局具体负责南疆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拉尔、图木舒克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东疆分局具体负责东疆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分局)。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油气田企业,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在片区的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新疆以外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境内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疆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预缴5%增值税的同时应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各分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加盖“税款已预征”章。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解读集团公司财务部尹凤兵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落实增值税转型要求,结合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

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办法》和原规定的差异两方面对《办法》作分析解读,希望对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办法》有所帮助。

一、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1994年,我国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确立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部分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保留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制度。

这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初步接轨,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新税制规定,石油企业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征收增值税,汽、柴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缴纳营业税。

执行新税制后,石油企业税赋水平普遍加重,据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测算,和税改前相比,税改后税负增加了2至3倍。

偏高的税负,不仅制约了石油企业的发展,也导致部分石油企业出现较严重的欠税情况。

1995年至2005年,各产油地区税务部门和石油企业连续举办了11届石油企业国税征管研讨会, 交流研讨石油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

在第一至第四届研讨会上,税企双方一致认为导致石油企业税负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税范围有交叉;二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油气生产的特点导致进项抵扣不足。

油田企业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分别组建了勘探、钻井、油建等二级单位,向油田开发单位提供勘探和钻井等劳务,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内部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新办法颁布“防腐”纳入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新办法颁布“防腐”纳入生产性劳务
其产 生的进 项税额 不得从 销项 税 由生 产 型 改 为 消 费 型 ,将 允 许 税 额 中抵扣 。 企 业 抵 扣新 购 入 设 备 所 含 的 增 值
气 田企业 增值税管 理办法 作 了修 改和 完善。 新的 增值税 管理 办法 将从 2 0 09 年 1月 1 日起 实施 。
性 劳务 中 ,其表 述 为 :“ 防腐 。 正面 影响 。
是 指为 解决 现场 问题 ,保证 油


攻关成果 1 项 2
茂 名 石 化 从 企 业 实 际 出 出适合加 工含 酸原 油的 经济型 破乳 剂。 三是推广 应用先 进检测 技术 。 大
中石 化管道公司原油管线防腐层修 茂 名石 化取 得设备 防腐科技 展 破乳 剂全面 优化 筛选工 作 ,调制 复技术通过鉴定
近 E,中石 化 管道 公司 技术 作业 l
分 公司承担 的 中国石化股 份公 司的科 发 , 积极 开 展设备 防 腐 问题 的 研项 目 “ 在役 原油 管线 防腐 层修 复技 科技 攻关 ,从去年 初 至今 ,已
术及 工艺研 究”通 过 了鉴 定 。
力推广 采用超 声波 检测 代替射 线检
l I 讯 资
nf & r i o ev ew


理 办法 中 ,只是规 定 “ 于非 关药 剂 、防腐 方案 、腐蚀监 测 网络 用
增 值税 应税 项 目、免征增 值税 等 的配 套工程 。 ”
油气 田企业增值 税管理 办法 办 税 额 中扣除 。而 在新 颁布 的管 田稳 产 , 新 解决 腐蚀 问题 而进 行 的相
含酸 含硫原 油的 实际 ,全力开 统的清洗、改造及水质优化 , 使冷却
TOT ALCORROSI ON CONTROL VO J3No. b 2 9 L2 2Fe . 00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结合新疆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油气田企业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规定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税收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43 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局)是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北疆分局具体负责北疆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石河子、五家渠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南疆分局具体负责南疆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拉尔、图木舒克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东疆分局具体负责东疆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分局)。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油气田企业,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在片区的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新疆以外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境内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疆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预缴5%增值税的同时应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各分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加盖“税款已预征”章。

特殊行业应怎样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行业应怎样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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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应怎样进项税额抵扣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

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分开是为了最好的相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整理/左岸⾦⼽)⼀:增值税1.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第⼗六条 纳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2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的下列混合销售⾏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七条油⽓⽥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产品⽣产企业,应当根据热⼒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的⽐例确定免税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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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 [2009] 8号
【发文日期】 2009-01-19
【是否有效】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下载: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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