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有科目-有分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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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破产清算涉及的会计处理

【推荐】破产清算涉及的会计处理

破产清算涉及的会计处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六部门昨天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今年去产能的重要抓手,认真做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工作。

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要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重组整合。

各地要列出名单、拿出计划,全面稽查、上报结果,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机制。

之前小编给大家介绍过企业不经营不注销的后果,今天介绍一下有关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的确认和计量1.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2.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3.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4.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

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5.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6.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

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7.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8.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处理要点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处理要点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处理要点破产清算是指由于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无力继续经营而进行的一系列清理财产、清偿债务的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处理要点。

一、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阶段、财产清理阶段、清偿债务阶段和结案阶段。

在每个阶段,都需要有针对性的会计处理。

1.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开立破产清算专用账户,将破产财产的收入和支出记录在该账户中。

同时,还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将无法偿还债务的金额列入负债,同时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财产清理阶段在财产清理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进行资产的清理和处置。

对于实物资产,需要确定其净值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金额记录在会计账簿中。

对于金融资产,如股权、债权等,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值,并在会计账簿中予以记录。

3.清偿债务阶段在清偿债务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按照清偿顺序,依次偿还优先权债权、抵押债权、特权债权和普通债权。

在会计处理上,应将相应的债务减少,并及时记录支付的会计分录。

4.结案阶段在结案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破产清算报告,报告中包括破产财产的情况、清偿债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还需对破产企业的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和归档工作。

二、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要点1.破产财产确认和评估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准确确认和评估破产财产。

对于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资产,应进行净值评估,并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记录。

对于金融资产,如股权、债权等,需根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依据进行估值,并及时更新会计记录。

2.会计凭证的记录和归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记录与破产清算相关的会计凭证。

凭证的记录应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相应的分录。

同时,还需将凭证进行归档,以备后续审计和监督检查。

3.会计处理的公开透明破产清算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工作,因此会计处理应公开透明。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成立清算会计部门并设立专门账户。

清算会计部门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部门,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信息。

专门账户是用于接收和支付破产清算资金的账户,用于清算过程中的所有收支和资金往来。

通过设立清算会计部门和专门账户,可以确保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其次,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清算组织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其价值进行分类。

常见的资产分类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通过对资产的评估和分类,可以确定破产清算的基础,并在清算过程中更好地处理各类资产。

第三,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实和登记。

清算组织需要核实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进行登记。

债权债务的核实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债权债务清晰明确地登记下来,才能有效地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四,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编制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织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汇报的文件。

破产清算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清算组织的基本信息、企业破产的原因、资产评估和分类情况、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清偿方案和进度、破产清算的财务状况等。

编制破产清算报告可以提供对外的透明度和参考依据,使得相关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破产清算的情况。

最后,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企业信息的公示。

清算组织需要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将企业的破产清算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包括对外通知、公告等形式,旨在提供对外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2019年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讲义-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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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主讲老师赵玉梅目录一、出台背景二、内容条款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四、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五、案例分析一、出台背景(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已经过时。

1986年,我们国家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使这部试行的破产法仅仅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贷程序。

而最高院又分别在1991年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两个司法解释。

配合以上两部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对于规范我们国家企业的破产会计处理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国家的破产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如:原来破产立法的规定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也和我们国家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的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好操作,缺少重整等这样的挽救程序,还有就是切实保护债权人的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相关制度。

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当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有的也确实需要上升到法律,所以需要制定一部新的统一的、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势在必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企业增多: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 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 995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有科目有分录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有科目有分录

破产清算会计分录
资产类分录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账款 存货
负债类分录
预收账款:核销无法收回的 预收账款
应付账款:核销无法支付的 应付账款
长期借款:核销长期借款的 未偿还余额
其他应付款:核销无法支付 的其他应付款项
所有者权益类分录
内容:宣告分配剩余财产 内容:结转清算损益 内容:结转利润分配 内容:结转本年利润
损益类分录
确认破产资产处 置损益
确认破产负债的 清偿损益
确认破产净损益
确认所得税费用
破产清算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编制基础:以破产企业的资 产负债表为基础,结合其他 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定义:反映企业破产清算时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 况的会计报表
内容:包括资产类、负债类 和所有者权益类三类科目
作用: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 准确的财务数据,为债权人
现金流量表
定义:反映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编制基础:以清算期间的财产变现收入和相关费用为编制基础
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作用: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关于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 有助于了解企业资产变现能力和债务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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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会计科目 包括收入、费用和 利润科目,用于反 映企业破产清算期 间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
收入科目包括主营 业务收入、其他业 务收入等,用于记 录企业破产清算期 间实现的收入。
费用科目包括主营 业务成本、管理费 用、销售费用等, 用于记录企业破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利润科目包括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和 净利润等,用于反 映企业破产清算期 间的盈利情况。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讲解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讲解
▪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 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 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 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 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 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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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 2.原“应付账款” 、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 所规定的
▪ 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 3.原“商誉” 、 “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Whatis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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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 ▪ 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值计量。 ▪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
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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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 科目核算。
▪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 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
益。
▪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 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核算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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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 间发生
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企业清算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的相关会计处理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

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

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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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有科目有分录)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

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包括基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购入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计量,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财产的成本(如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承担时的清偿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四章破产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破产财务报表,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动、清算损益和破产债权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及相关附注。

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所要求的时点,破产企业应当根据该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前,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破产财务状况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财产的破产清算净值、债务清偿价值和累计清算净损益。

财产项目和债务项目的差额在破产财务状况表中作为累计清算净损益列示。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

清算损益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调整财产债务账面价值、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八条破产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

破产现金流量表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

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

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原账面价值、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比例、本期及累计清偿金额、尚未清偿比例等信息。

第五章披露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一)破产财产明细信息,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二)未确认债权的明细,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三)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四)财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财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五)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六)共益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日之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2.破产企业破产财务报表及其附注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后,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

增设的会计科目分为债务类、累计清算净损益类和清算损益类。

(一)债务类科目设置。

应付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应付共益债务: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二)累计清算净损益类科目设置。

累计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财务报表日结转的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财产处置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债务清偿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调整财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清偿价值调整债务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财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共益债务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费用。

根据破产法,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当期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账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应付破产费用: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应付共益债务: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累计清算净损益:将“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清算净值对各财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各类债务进行核查,估计其清偿价值,按照其清偿价值对各债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

(三)处置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费,贷记“应交税费”,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

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费用”科目。

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已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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