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法第五十 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 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
☆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
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
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 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 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原规定:
☆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
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 40)
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 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 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 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然而,局限于共犯框架来理解和适用本罪,难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尤其是打击网络黑产犯罪的迫切需要。
一、“帮助犯正犯化”的解释及其不足主流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经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后,不再是正犯行为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正犯。
之所以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升为正犯,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实行行为;(2)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物态社会的时空限制,不仅使帮助者可以同时对多人提供帮助,而且使帮助者与被帮助对象所处的地域分散,这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追踪难、取证难、成本高等困难。
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摆脱帮助犯的定罪量刑对正犯查处的依赖,刑法设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经由帮助犯正犯化获得的独立却不是彻底的独立,帮助犯正犯化以后在刑事责任上仍具从属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作为关联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这一双重属性限制了本罪的规制潜力,使真正需要打击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不到惩治,如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中任一帮助行为均无法入罪的情形。
帮助犯正犯化的这种妥协不能应对网络犯罪分工精细、网络犯罪形态变异的新形势。
网络犯罪的合作模式与传统犯罪的合作模式相比,发生了重大转变,网络犯罪合作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组织之内、集团之中的小范围合作,而是扩大到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社会化合作。
根据腾讯《2018上半年互联网黑产研究报告》显示,目前至少已经形成了7条主流网络黑色产业链,包括暗扣话费黑产、广告流量变现黑产、勒索病毒解密黑产、DDoS攻击黑产等,这些黑产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6、危险驾驶罪《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
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7、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修九》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该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其余与旧条文同。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修九》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新旧对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增加了罚金刑。
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9、伪造货币罪《修九》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1)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表述。
(2)取消了该罪的死刑。
10、集资诈骗罪《修九》十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取消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11、强制猥亵男性入刑《修九》十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男性同性性侵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空白。
新旧对比:1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含了男人。
2增加一种处罚情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绑架罪《修九》十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新旧对比:(1)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除了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外,增加规定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3、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修九》十五、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此次对除罪条款的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
新旧对比:1对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构成犯罪的评价。
2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14、网络诽谤《修九》十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该条修改增加了网络诽谤,并明确了证据的收集问题。
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化。
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
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
15、个人信息泄漏《修九》十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新旧对比:1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有变,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
旧条文下,只有行为人通过在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可能构成本罪。
新条文下,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论如何获取,都构成本罪。
对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则成为从重处罚的条件。
2量刑加重。
旧条文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新条文增加了三到七年的量刑档,并处罚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修订后规定的加重刑,也适用于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款数有变,由三款增加到四款。
《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时仅仅将该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当下我国打击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因而修改后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处罚范围较为狭窄,难以对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不清。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因而对于“个人信息”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问题。
16、虐待罪《修九》十八、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新旧对比:第三款增加了但书规定,使一般的虐待罪案件由只能自诉转为原则上自诉,例外情形下可公诉的案件。
可以对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儿童、老人,提供更周延地刑法保护手段。
例外情形就是修订后的第三款的但书: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没有能力告诉”,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瘫卧在床而没有行动能力的,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被害人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告诉。
“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在实践中认定起来会有一定困难。
尤其是其中的威吓,取证上会存在相当的难度。
使一般虐待罪在符合但书情形下可转为公诉案件,17、虐待罪《修九》十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增)新增此条,加重了对虐待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以扼制虐待行为;主体范围扩至家庭成员以外,并将单位纳入本罪主体,以有效防止和惩处发生于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内的虐待现象。
(1)犯罪主体突破了家庭成员的限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仍属特殊主体。
被监护人、被看护人也有范围限制,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这类特殊人员。
换言之,这四类特殊人员之外的人,与行为人必须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才可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此罪的要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在监护、看管上述四类人员过程中,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且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
(3)刑期由原来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8、抢夺罪《修九》二十、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新旧对比,将入罪条件由原来单纯的以抢夺数额来衡量,修改为既可以以数额也可以以抢夺次数衡量入罪条件。
以次数衡量,要求“多次抢夺”,但排除其中任何一次抢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起刑点的情况。
换言之,以多次抢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虽有多次抢夺行为,但每一次抢夺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否则,便可直接按数额定罪量刑即可。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抢夺发生的时间间隔,本次修订后的条文没有规定。
根据对最高法于2013年公布的抢夺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理解,再结合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多次的解释,按照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的次数和时间间隔上的惯常理解和运用,该处的多次在时间跨度上,原则上应被限定于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19、妨碍公务罪、袭警《修九》二十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本条罪名为妨碍公务罪,新增第五款“袭警从重处罚”。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
20、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修九》二十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新旧对比:(1)增加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体现在该条三款规定的起刑档,旧条文不并处,新条文并处;(2)第三款罪名由旧条文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
构成要件上相比,新条文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主体和主观方面都相同,但侵犯的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旧条文仅限于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新条文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依法可以证明居民身份多少证件,并列举了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种证件。
概括来说,新条文下该罪客体应为国家对凡属能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在伪造、变造之外,新增了买卖这一行为。
在买卖身份证件涉罪的情形下,不论买卖的是伪造、变造的假证件还是真实、合法的证件,只要实施了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就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该罪仍属行为犯,即只要有符合罪状描述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有无后果不论。
(3)罪状描述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入罪要件,而是加重处罚情节。
21、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修九》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增)该条为新增,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即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身份证明的证件,也按照犯罪处罚。
该罪与第二百八十条不同之处在于,不属于行为犯,而是情节犯,即使用或盗用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
主观方面是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
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必须发生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如购买火车票、机票时。
反过来,非上述场合的使用,如在公民之间的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即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而言,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条文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司法解释出台前,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22、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修九》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该条增加一款,修订前后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1)罪名由旧条文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变化为两个罪名,新增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罪名的变化上看,新增罪名是从旧条文规定的罪名中剥离出来而单独成罪的。
旧条文中,是将窃听、窃照归为间谍器材这大类中,故只有一个罪名。
新条文区分了犯罪对象之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此演化为两个罪名。
(2)新条文增加了量刑幅度,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加重处罚情节,即设置了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
3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旧条文下,本罪不存在单位犯罪;新条文下,单位则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3、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替考《修九》二十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新增条款,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1)第一款:组织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