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 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 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以及国际咨询工 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FIDIC)章程关于成员协会的相 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咨协会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 行业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工程咨询行为,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咨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会 员权利,同时须履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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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咨询行业基础信息平台,供会 员单位查询;
(十四)颁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证书和菲迪克成员 协会会员证书;
(十五)赠送单位会员《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优惠订 阅中咨协会发行的出版物和书籍资料。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中咨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的需要,确定会费标 准。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专款专用; (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 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 12 万元,常务理事 单位(特邀常务理事单位)6 万元,理事单位 3 万元,单位 会员 1.5 万元。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 4 月底以前向中咨协会缴纳当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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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 术组织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管理,维护单位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单位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会单位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单位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五条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入会程序(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二)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三)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九条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会员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三章会员服务第十一条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六)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七)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八)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九)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工程咨询业务规章制度

工程咨询业务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咨询业务活动,提高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咨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评审等各类咨询服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工程咨询业务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对委托方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应当尊重客户的意见和需求,积极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不得强迫客户接受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工程咨询业务应当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及时调整工作计划,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第九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工程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完成工作,及时向委托方提交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业务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业务在接受委托方委托时,应当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和预算,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就是工程咨询业务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良好形象,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工程咨询 管理制度

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工程建设行业中,一个科学、规范的工程咨询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份工程咨询管理制度的范本,帮助相关企业或组织构建起一套合理高效的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工程咨询涵盖了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因此,一个全面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人员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持续改进等。
我们将逐一分析这些要素在管理制度中的体现。
人员管理是基础。
制度范本中会明确每个参与项目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等各个岗位。
通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可以有效地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项目管理是核心。
制度中会详细规定项目的启动、执行、监控以及收尾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流程。
这包括了项目计划的制定、进度的控制、成本的预算与审核、资源的分配等关键环节。
通过对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化,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
再来,质量控制是保障。
在管理制度中,会对如何进行质量规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这涉及到对工程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的设定和监督,以及对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
风险管理也不容忽视。
制度范本会指导企业如何识别潜在的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这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多个层面,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给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
持续改进是动力。
管理制度应当鼓励创新思维,不断吸取项目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现有的管理流程和方法进行优化升级。
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或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或组织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例如,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咨询公司,可能需要更加灵活的管理流程;而对于大型项目,则可能更加注重严格的程序和细节控制。
工程咨询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咨询管理制度范文工程咨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咨询业务的管理,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保障咨询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咨询机构和咨询项目。
第三条工程咨询业务是指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经济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咨询机构是指具备工程咨询业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工程咨询项目是指工程咨询机构承接的具体工程咨询任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资质,并在有效期内;(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队伍和完备的技术设施;(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及时报备工程咨询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承接时间、业主单位等。
第八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保守工程咨询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统一管理工程咨询业务资质,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变更,确保资质的正常、合法使用。
第十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和考核咨询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咨询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咨询业务的发展。
第三章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接工程咨询项目时,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工作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并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项目应当依据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咨询项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项目的工程量和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结算。
工程咨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咨询管理,规范工程咨询服务行为,提高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保障工程咨询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各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咨询服务是指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环节提供专业意见、技术支持、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工程咨询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科学规范,提高效率;(三)注重质量,保障安全;(四)服务社会,促进发展。
第二章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四)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工程咨询人员管理第十条工程咨询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技术职称;(二)具有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符合工程咨询业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应当对服务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服务质量。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协办字〔2000〕09号2000年3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行业分会、各有关部门、地区负责年检复评单位,各工程咨询单位:为加强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屈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
从2000年开始,各咨询单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按《办法》进行及时评价。
1999年完成的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单位参照《办法》和1999年年检、复评的通知选择2-3个项目进行成果质量评价试点。
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告诉我们。
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二000年三月十七日中咨协会关于制定和试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的说明中咨协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如何保证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一直是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评价,协会经过几年来的酝酿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目标、标准和评价方法》,经过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现已下发试行。
一、充分认识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的一系列指示的需要。
对工程咨询服务来说.首先要明确咨询服务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只有根据每项工作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做出质量评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建立起真正起作用的质量责任制。
二是适应工程咨询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各工程咨询单位都要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成为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主体。
今后,各主管部门将不再用行政办法分配咨询任务,而是由投资单位通过招标等办法择优选择咨询单位同咨询单位签定咨洵协议或合同。
各咨询单位咨询成果质量的评价,将是按合同(或协议)进行验收的依据,也是在以后的招标或委托中,客户进行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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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反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和中咨协会关于发展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咨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
围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中咨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理事和常务理事分别在会员和理事学选举产生,构成中咨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第四条中咨协会1996年10月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FIDIC),成为菲迪克成员协会。
凡加入中咨协会的单位会员,同时也是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单位会员。
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机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
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个人会员: (一)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注册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三)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理事。
由会员自愿申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常务理事。
由理事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中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中咨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请求中咨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四)参加中咨协会组织的境内外活动,优先获得国际合作的商机;
(五)获得中咨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使用中咨协会会标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还可享受以下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权利:
(一)使用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称谓和标志;
(二)参加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
(三)获得经中咨协会推荐,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成为FIDIC 相关委员会和机构成员的机会;
(四)参加中咨协会组织的代表团,出席菲迪克年会、菲迪克亚太分会(ASPAC)、亚太地区工程技术发展计划组织
(TCDPAP)等重要国际会议和活动;
(五)参加FIDIC组织的国际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咨协会和菲迪克成员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接收中咨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中咨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入会。
(一)登录中国工程咨询网申请(打印的文本文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中咨协会秘书处,另需附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咨询各阶段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中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颁发中咨协会会员证书的同时,颁发菲迪克成员
协会会员证书。
第五章服务会员
第十五条中咨协会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中咨协会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重大课题的研究时,充分征求和采纳会员意见。
第十七条搭建工程咨询单位之间业务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十八条为会员提供数据库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用会费支付每年组织的高级培训服务。
邀请联合国、国际组织、FIDIC成员协会、世行和亚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外知名工程咨询企业、世界500强的领导和专家等精英担任主讲人,针对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举办培训班,提高会员整体实力和工程咨询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参加中咨协会年会,单位会员免1人次注册费,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免2人次注册费。
第二一十条免费赠送会员一份当年的《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优惠订阅中咨协会的出版物和书籍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咨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免费刊登单位业绩及项目进展等重要信息,免费发
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三条免费推荐中咨协会获息的工程咨询项目。
第二十四条会费支付单位会员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
第二十五条优先、优惠在《中国工程咨询网》和《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上展示会员风采。
第六章会费
第二十六条会费管理。
中咨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中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1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6万元,理事单位不高于4万元,单位会员2万元。
(二)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个人常务理事3000元,个人理事2000元,个人会员1000元。
(三)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会费不再另收。
第二十八条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中咨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当年半年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会费交纳办法。
会费应直接向中咨协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交纳,也可通过银行汇入中咨协会账户。
中咨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十条中咨协会接受会员的会费捐赠。
第三十一条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会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中咨协会会员证书由中咨协会颁发,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证书由菲迪克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个人会员工作跨单位调动时,应申请中咨协会更新会员证。
第三十四条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中咨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缴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咨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背中咨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经中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予以除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