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性和运营效率,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与管理。

第三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轨道、道岔、电气化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等系统。

第四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分为定期检测和日常巡查两部分。

第二章定期检测第五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定期检测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或相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定期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轨道的平整度和纵向坡度。

(二)道岔的尺寸、线性和垂直度。

(三)电气化设备的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

(四)信号设备的工作状态和通信可靠性。

(五)通信设备的声音质量和接收效果。

第七条定期检测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并形成检测报告。

第八条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证书。

(二)检测设备的型号和精度。

(三)检测时间和地点。

(四)检测内容和结果。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九条检测报告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提交,并保存备查。

第十条所属单位接收检测报告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填写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应每年将定期检测报告汇总,形成年度运用状态检测报告,并报送高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日常巡查第十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由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日常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轨道的病害和变形。

(二)道岔的铁轨连接情况和机构工作状态。

(三)电气化设备的电缆连接和开关状态。

(四)信号设备和通信设备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异常情况的处理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形成处理记录。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为国家铁路运输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运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定期检测报告和日常巡查记录进行审核。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文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效率,规范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保障高速铁路的正常运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

第三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准确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和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检测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五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应与高速铁路建设、维护、运营等相关工作紧密衔接,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测部门,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并建立健全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熟悉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基本知识;(二)熟悉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方法和技术;(三)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四)具备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能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三章任务和要求第十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的任务是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确保检测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和准确,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四)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分析系统,做好数据的处理和报告;(五)加强与高速铁路建设、维护、运营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模版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模版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营,规范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指用于高速铁路列车行驶和运营的轨道、道岔、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

2. 运用状态检测:指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与评估,确定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

第二章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第四条运用状态检测内容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轨道检测:对高速铁路轨道进行定期检测,包括轨道几何形状、轨道表面缺陷、轨道垂直度和轨道弯曲等方面的检测。

2. 道岔检测:对高速铁路道岔进行定期检测,包括道岔几何形状、道岔运行稳定性、道岔机构状态等方面的检测。

3. 电力设备检测:对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包括接触网、供电系统、电力设备状态等方面的检测。

4. 其他设施检测:对高速铁路其他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包括信号、通信、防灾设施等方面的检测。

第五条运用状态检测方法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检测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方法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检测仪、无损检测仪、红外摄像仪等。

第六条运用状态评估根据运用状态检测结果,对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基础设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等。

评估结果应具体反映基础设施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运用状态检测管理第七条负责机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的负责机构为高速铁路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组织检测高速铁路运营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运用状态检测工作,确保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安全和可靠。

第九条检测计划高速铁路运营管理机构应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和检测频次,确保全面、科学地进行检测工作。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当前,高速铁路基础设施作为我国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之一,其运用状态的检测与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确保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营,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背景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建设,需要建立一套高效的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这套办法不仅能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还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营中的问题,确保铁路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运用状态检测标准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检测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完整性水平检测标准:通过检测铁路线路、桥梁等结构的完整性,评估其可用性和安全性。

2. 功能性水平检测标准:对高速铁路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如信号系统、通信系统、供电系统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环境适应性水平检测标准: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进行检测,如恶劣天气、地震等情况下的性能。

4. 可持续发展水平检测标准: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计划进行检测,评估其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运用状态检测方法为了保证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有效可靠,需要采用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一些方法:1. 可视化检测方法:利用无人机、摄像机等技术,实时监测和记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物理检测方法:利用激光扫描仪、雷达等设备,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三维扫描和测量,获取其几何形态和结构参数。

3. 无损检测方法:利用超声波检测、红外热像仪等设备,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无损检测,检测其是否存在损伤或故障。

4. 数据分析方法:将采集到的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建立模型和算法,判断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是否符合标准。

五、运用状态管理措施基于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检测结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保证其安全运营。

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探讨

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管理模式探讨

线路/ 基 ・ 路
我 国高 速铁 路 基 础 设 施综 合 维 修 管 理 模 式探 讨
马 良民 ,顾 建 华
( 州 客运 专 线 基 础 设 施 维 修 基 地 ,广 州 5 00 ) 广 1 10 D ic s i n o v r l M a n e n e a d M a a e e o e f r I f a t uc u e s u so n O e a l i t na c n n g m ntM d o n r s r t r s a i h Sp e a l a n Ch n s H g e d R iw y i ia
助 。 既 有 站 段 积 聚 了 地 缘 优 势 ,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了 长 与
综合 维修 管 理 模 式 。高 速 铁 路 综 合 维 修 管 理 应 该
体现 出“ 理综 合 、 业 强 化 ; 管 专 严检 慎 修 、 重 于修 ; 检 养 修分 离 、 综合 值 守” 的基 本思 想 。 2 1 管理 综合 , . 专业 强化 管理 上综 合 , 即将 检 测 、 护 、 也 养 维修 集 中起来 管 理, 能够省去 中间协 调 环 节 , 高效 率 、 约 成 本 。高 提 节 速 铁路是 大量 高新技 术 的系统 集成 , 线路 的检 测 、 护 养
期 的友 好合 作关 系 , 克服 了新 建部 门有 职 责但 形 成 不 了实权 的弊端 , 够更好 地开 展工 作 。故而 , 能 高速铁 路 基 础设施 维护 初期 需依 附于 既 有 站段 , 充分 利 用其 优
势 , 后期 独立 的一 个有 效过 渡 。 是 此 外 , 未 设 综 合 维 修 工 区 的 车 站 设 置 综 合 值 守 在 点 ( 般 含 线 路 、 触 网 、 力 、 信 、 号 、 息 、 排 一 接 电 通 信 信 给

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

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

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随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高速铁路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

作为高速铁路的基础设施,对轨道的运行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检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使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技术。

一、高速铁路轨道检测的意义和目标1. 意义:高速铁路的安全性和舒适性直接依赖于轨道的良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轨道缺陷可以保障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减少事故的发生。

2. 目标:高速铁路轨道检测的主要目标是识别轨道上的问题及其所对应的轨道缺陷类型,及时发现和预防问题的发生,从而保障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营。

二、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分类和原理1. 分类: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可分为物理检测技术和无损检测技术两大类。

- 物理检测技术:包括轴重检测、轨道几何检测、接触网检测等,主要通过对轨道运行状态的直接测量,提供轨道的物理参数数据。

- 无损检测技术:包括超声波检测、磁探伤、红外热像检测等,通过对轨道内部或表面的信号变化进行检测,以获取轨道缺陷等信息。

2. 原理:各种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均基于特定的物理原理实现对轨道状态的监测。

- 轴重检测:通过在轨道上设置传感器,实时检测列车通过时的轴重变化,为轨道衰退等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 轨道几何检测:利用激光测距、摄像技术等,进行轨面高程、水平和曲线半径等参数的测量,判断轨道是否存在几何问题。

- 接触网检测:通过红外线、摄像等技术,检测接触网的高度、弧垂、弧垂变化等,确保接触网的正常运行。

- 超声波检测:利用超声波的声学特性,对轨道内部的缺陷进行检测,例如螺栓松动、锚固不良等。

- 磁探伤:利用磁场的影响,检测轨道表面的裂纹、焊接问题等。

- 红外热像检测:通过红外热像仪,检测轨道表面的温度异常,发现隐患如膨胀缝过大、沉降等。

三、高速铁路轨道检测技术的应用流程1. 准备工作:检测前需清理轨道表面杂物,确保检测信号的准确性;检查检测设备和传感器的工作状态,并进行校准。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包括管理机构、检测要求、检测周期、检测方法和结果处理等内容。

通过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管理机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机构应当由相关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并与相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合作,共同制定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检测要求1. 定期检测: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的运营状态和安全性。

检测周期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运营环境确定。

2. 预防性检测:在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进行检测,确定设施的运营状态,排除隐患并做出修复和加固方案。

3. 特别检测:对于有特殊情况或疑点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应进行特别检测,全面了解设施的运营状态和安全性。

三、检测周期1. 高速铁路轨道:对于高速铁路轨道,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轨道几何参数、轨道强度和轨道板缝隙等。

2. 高速铁路道床:对于高速铁路道床,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道床变形情况、道床排水性和道床稳定性等。

3. 高速铁路桥梁:对于高速铁路桥梁,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桥梁结构的稳定性、钢梁的腐蚀情况和桥梁地基的沉降情况等。

四、检测方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的检测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括可视、非破坏性检测和无损检测等。

1. 可视检测:通过目视观察、摄像等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进行检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和结构稳定性的评估。

2. 非破坏性检测:通过使用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不会对设施造成损害,主要包括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和涡流检测等。

3. 无损检测:通过利用设备和技术进行检测,不会对设施造成损害,并能获取全面的检测信息,主要包括无损测厚、无损测缺陷和无损测应力等。

五、结果处理1. 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铁路部门,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后续的维修和加固计划。

铁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旨在规范试验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所有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试验检测。

3. 试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工程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专门的试验检测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试验检测工作,制定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任务。

2. 试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3.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试验检测程序1. 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计划,包括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时间安排等内容。

2. 在进行试验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可靠。

3. 采样过程应规范操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4.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避免人为误差的产生。

5. 检测结果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及时形成检测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四、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1. 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对试验检测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2. 对于关键工程材料和重要工程节点,应实施重点检测和监控。

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确保试验检测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

4.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追踪整改效果。

五、信息管理与资料保存1.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试验检测数据库,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2. 保持试验检测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便于追溯和查询。

3. 对于重要的试验检测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六、监督与考核1. 建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 对于违反试验检测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提高试验检测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第四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

第五条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检测管理制度;
(二)制定检测计划;
(三)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
(五)编制检测报告;
(六)综合运用检测数据;
(七)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三章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高速铁路状态检测体系,配齐检测设备及人员,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一般应当保证4小时
及以上。

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检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检测、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

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一)轨道几何状态;
(二)轨道结构状态;
(三)钢轨伤损;
(四)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五)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六)桥涵结构状态;
(七)隧道结构状态;
(八)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第十条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三)系统设备接口;
(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五)通信漏缆状态;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接触网几何参数;
(二)接触网悬挂状态;
(三)接触网平顺性;
(四)接触网受流性能;
(五)供变电、电力设备;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设备和检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以加大检测频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一定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防灾监测,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对故障率高或者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检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检测经费投入。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

铁路运输企业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判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

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

检测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台账;
(二)检测技术文件;
(三)检测管理制度文件;
(四)检测计划、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检测数据;
(六)检测报告;
(七)问题处置流程、措施和效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留存检测管理档案相关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机制,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问题。

第三十四条检测数据造假,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