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程序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税务稽查过程的完整性。
一、选案《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并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二、检查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即进入实施检查阶段,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所确定的方式方法,依据法定权限,有步骤地进行检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告知被查对象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工作准备。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二)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实施检查的过程,主要是调查取证的过程。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税务稽查员案件核查与审理

税务稽查员案件核查与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税务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而税务稽查员作为税收征管的关键角色,负责监督、核查和审理各类税务案件。
本文将就税务稽查员在案件核查与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探讨,旨在了解他们的职责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税务稽查员的职责税务稽查员是税务部门的重要一员,主要负责对纳税人的申报行为进行审查,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并依法征收、管理税款。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案件核查:税务稽查员负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查,查明其所涉及的税收问题。
他们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财务和税务数据,查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2. 税务审理:税务稽查员负责对核查出的案件进行审理。
他们根据相关的税法法规和政策,评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征收滞纳金、罚款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等。
3. 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纳税人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
他们负责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协商,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税务的公正和公平。
二、案件核查与审理的流程税务稽查员在案件核查与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工作。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案件处理流程:1. 案件收集:税务稽查员根据工作安排或者举报情况,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交易记录、发票等。
这些信息将作为核查的依据。
2. 案件调查:税务稽查员通过实地走访、信息查询和证据搜集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
他们会与涉案纳税人进行面谈,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证明材料,以核实事实和了解案件的背景。
3. 案件分析:税务稽查员在收集和调查完案件相关信息后,进行案件分析。
他们将根据税法法规对案件进行评估,判断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并初步确定可能的处理方式。
4. 案件通知:税务稽查员在案件分析完成后,向涉案纳税人发出案件通知,告知其涉嫌的税收问题和处理方式,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相关证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说说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这点事儿》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
这可真是一项不简单又超有意思的活儿嘞!
你想想啊,咱就像一群税务界的“侦探”,对着那些案子抽丝剥茧、细细研究。
每一个案件就像是一个充满谜题的宝库,咱得千方百计地找出答案,看看到底有没有啥猫腻。
有时候遇到一些棘手的案子,那感觉就像是碰上了一个调皮捣蛋的“小鬼”,怎么都不肯乖乖就范,得跟它斗智斗勇。
咱得把各种证据、法规都摆出来,跟它好好较量一番,非得把它拿下不可!
当然啦,这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比如说有的当事人那解释啊,简直是“花样百出”,让人忍不住想笑。
可咱们还得憋着笑,一本正经地跟人家分析问题,告诉他“嘿,这可不行哦”。
但咱也不能光顾着乐呵呀,得严谨,必须严谨!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不然一个不小心就让“坏人”给溜走啦。
所以说,这活儿既要有侦探的敏锐,又要有法官的公正。
不过呢,干咱们这行也有特别有成就感的时候。
当顺利审结一个案子,查明了真相,那种感觉就像打了一场大胜仗!觉得自己为国家税收做了一份贡献,心里那叫一个美呀。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能学到好多东西嘞!各种法律法规、企业经营门道,那是了解得透透的。
等回头跟朋友聊天,还能给人家“显摆显摆”,哈哈。
总之呢,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虽然有时候累得够呛,但也乐趣无穷。
咱们就是那些默默守护税收秩序的卫士,虽然不那么起眼,但是超级重要!以后啊,我还得继续在这“税务江湖”里闯荡,把那些“妖魔鬼怪”都给收服咯!让咱的税收环境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大家一起加油吧!嘿嘿。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 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 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 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归档制作税务决定文书----------L局长 审批信息 反馈制 作 审 理 报 告补充稽查审 理 受 理 落 实 任 务4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移送税务稽查执行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
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
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应认真核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
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明确责任。
对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审理台账,进入待审理阶段。
(四)人员确定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审理。
在进入审理前,审理部门必须先确定审理人员,这是审理实施的前提。
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审理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及时调整审理人员。
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审理范围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三、审理程序稽查审理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稽查审理方式、顺序和时限。
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按照审理受理、审理人员安排、审理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理结论的程序进行。
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
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稽查审理内容程序手续 不全或证 据不足或 事实不清数据差错 或适用依 据错误或 处理不当审理同意 稽查认定 的事实和 处理意见U退查调整定案T制作审理报告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涉税案件审理内容见图5-2 )主程证事 体序据实 审审审审 查查查查法处其 /、 数律理他据依意事 审据见项 查审审审查查查图5-2 稽查审理内容图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稽查对象主体审查对稽查对象主体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查对象的名称是否准确、完整、一致。
(二)程序是否合法对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 程序的合法性在稽查审理时,首先要审查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程序是否合法;其次要审查稽查实施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各要件是否有效、完备。
如《稽查工作规程》规定,调取稽查对象的账簿资料时,应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当场填制《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在实施稽查时,要先取得确凿的证据材料,定性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而不能定性在前,取证在后。
因此,要通过稽查审理,确保税务稽查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2. 手续的完整性审查法定手续,是要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稽查工作规程》对调取账簿资料、调查取证、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存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应办理的手续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因此,要通过稽查审理,保证各项应办理的手续都能符合规定,保证案件的查处质量。
3. 程序的时效性审查程序的时效性,主要是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的事项。
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30 日内退还。
(三)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
“客观事实”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为人的认识所反映且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某一事件的客观内容;而“法律事实” 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某一具体事实看作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重合体,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在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复原案件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只要稽查人员能够依靠合法取得的证据,证明涉税案件中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即可达到为涉税案件定性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就是“法律事实”作为裁决依据的。
因此,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
如果涉税案件当事人实施了税收违法活动,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必然要涉及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必然要产生违法的后果,必然会留下相关的痕迹。
这些手段、单位和人员、后果和痕迹构成了当事人税收违法的客观事实。
而当事人客观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能否得以认定,关键看稽查人员能否获得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违法的构成要件,即其税收违法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保证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
(四)证据是否确凿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
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要合法、完整、充分、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
因此,稽查审理时要认真审核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主证与佐证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保证证据确凿有效。
(五)数据是否准确数据可以从量的方面来反映某一事物的真实性。
涉税案件的事实一般都可以通过大量的数据反映出来,这些数据包括客观事物的数量多少,现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数量变化的规律以及事物性质变化的数量界限等。
稽查实施环节中,由于征纳双方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稽查人员获取的数据不一定全部真实有效,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所有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对计税依据主要审查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分类是否准确,汇总数据统计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种征税范围的规定等。
对税款计算主要审查税种确定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已缴纳税款的统计是否正确,应补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也是稽查审理的主要内容。
在稽查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执法的复杂性,以及稽查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等因素,往往可能导致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
因此,在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用以认定和处理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依据,保证法律法规运用的准确性。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
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尤其是证据材料,既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包括否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
证据材料繁多复杂,是资料审理的重点。
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程序性资料(来往文书等)也是审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审理清楚。
总之,在审理时必须注意,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完整齐全,合法有效。
(八)文书是否规范税务稽查文书记录了稽查实施的全过程,反映了稽查执法的规范程度。
对文书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在税务稽查各环节应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完整地使用,是否完整地归入稽查案卷;二是是否规范地制作稽查文书,如书写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等;三是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案件定性即认定稽查对象涉税事实的性质,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对不同性质的涉税问题,有不同的处理规定。
只有定性准确,处理才能得当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