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有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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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10.08•【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2024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____年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前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有线电视作为一种重要的传媒方式,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娱乐和教育等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随着有线电视的普及和应用范围的扩大,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频道过多、内容重复、广告过多等,严重影响了观众的观看体验。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本方案将对____年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则进行全面调整和改进。

一、频道管理1. 频道数量控制:每个有线电视运营商在____年最多可提供100个频道,其中不得少于30%的频道必须是公共频道或应急频道。

这将有效减少频道过多、内容重复的问题。

2. 频道分类细化:根据观众需求和观看习惯,对频道进行细化分类,如新闻频道、体育频道、娱乐频道、教育频道等。

在提供基本频道的同时,充分考虑观众的多样化需求,为观众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

3. 频道内容审核:严格对每个频道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杜绝低俗、暴力、色情、迷信等不良内容的播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广告管理1. 广告时长限制:每小时广告播放时长不得超过10分钟,每天广告总时长不得超过2小时。

通过限制广告时长,减少观众在观看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提高观看体验。

2.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守规矩,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规广告,有线电视运营商应立即停止播放,并向广告主进行严肃处理。

3. 广告分散播放:广告播放应避免过度集中,应在节目之间进行分散播放,减少观众对广告的厌烦感。

三、服务质量管理1. 信号质量保障: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大对信号设备的维护力度,确保观众能够正常收看,避免频繁出现信号中断或画面模糊等问题。

2. 投诉处理机制: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的投诉,并妥善解决问题,确保观众合法权益。

3. 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有线电视服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有线电视运营商的服务质量和频道内容,解决观众的投诉,并承担监督有线电视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一、概述有线电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有线电视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制度。

二、目的有线电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有线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有线电视服务,保护用户的利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营。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有线电视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有线电视运营商、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维护单位、有线电视内容提供商等。

四、有线电视资源管理4.1 有线电视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2 有线电视资源的分配应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各个区域和用户都能够享受良好的有线电视服务。

4.3 有线电视资源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存在偏向、垄断等情况。

五、有线电视服务管理5.1 有线电视服务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节目内容,包括新闻、娱乐、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

5.2 有线电视服务应保证节目质量和信号稳定,确保用户能够得到高质量的观看体验。

5.3 有线电视服务商应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故障报修,并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

六、有线电视收费管理6.1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6.2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向用户公示,用户应充分知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6.3 有线电视收费应按时进行,不得存在滞纳金、乱收费等行为。

七、有线电视安全管理7.1 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应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障网络的安全可靠。

7.2 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强用户信息的保护,妥善管理用户数据,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7.3 有线电视服务商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八、有线电视监管与处罚8.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8.2 对于违反有线电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九、附则9.1 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21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并被宣布从2021年1月31日起实施。

该规定的第八条专精于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一起了解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维护第一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保护公众和视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治安,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因特网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服务上载相关服务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子商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优势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相关服务对互联网视听电台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电信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规划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视听互联网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保健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中华文化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广东省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暂行)-

广东省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暂行)-

广东省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暂行)正文:---------------------------------------------------------------------------------------------------------------------------------------------------- 广东省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1.1制定目的1.1.1 为了提高有线数字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维护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中,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管理机构。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服务是指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向用户提供有线数字电视的图像、声音及数据信号业务及其服务的综合作业过程。

本规范简称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是指法定部门批准,获得广东省内某行政区域有线数字电视业务运营资格的法人。

1.2内容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提供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的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及其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的全过程。

1.2.2 本规范为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有线电视行业对社会公开的基本承诺。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传输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传输质量指标,是指反映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号传输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1.2.3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自行制定本单位的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但所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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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有设立许可
有线电视是我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保证社会公益基础上,承担着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把先进文化成果送入千家万户的任务,是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渠道。

我国对有线电视的经营许可主要在投资、设立、业务开展、技术、收费等方面。

1、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和基本业务
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要手段。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0年11月2日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1990年11月16日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二条明确,有线电视是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我国县市有线电视以国有为主体,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垄断经营。

国务院1997年8月11日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十七条明确,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市县有线电视运营机构的设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明确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强调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
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第六条规定,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初期的创办、运营主要由当地有线电视台负责。

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9]82号),提出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明确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从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

要求推进地(市)、省级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县级广播电视的三台合一。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启动资金多以广电系统内部融资为主,主要采用自有资金滚动、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下发后,全国有线网络进行了第一次大的整合。

有线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合并,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在广电控股的前提条件下,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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