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以街区牌匾为线索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以街区牌匾为线索摘要:近年来,在蒙古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某个区域,经常看到蒙古族网友在街区牌匾上上传一些蒙古文字错译的图片。
本文以块状匾额的错误翻译和错误安装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首先,对蒙古语翻译和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进行梳理。
然后,根据收集到的相关图片、文献资料和实地调研结果,总结了蒙古语翻译和使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蒙古语;行政法;保护;立法1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2010年12月,国家民委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阐述了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中新词语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队伍建设、对外业务交流和规范等。
1996年4月16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蒙汉结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对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市场采用蒙汉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总之,上述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对有效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蒙文翻译和使用问题备受关注。
在特定地区翻译和使用率反映了蒙古语和文字在该地区的重要性。
2.1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的规定太少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规则或者行政机关职责而必须依法采取的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部门的责任往往在于违法执法造成的行政赔偿责任。
蒙古文古籍翻译使用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的五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0•【文号】国办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7
民委发
[2010]14号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18
民委发
[2010]199号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家民委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9件规范性文件。
国家民委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国家民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民委(文宣)字
[1995]125号
印发《关于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2
民委发
[2000]2号
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2009]315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8
民委发
[2010]208号
国家民委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的通知
9
民委发
[2011]70号
国家民委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9
民委发
[2017]139号
国家民委 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4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谈谈发文机关代字编制的问题

谈谈发文机关代字编制的问题作者:王永春来源:《领导之友》2014年第12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正确使用发文字号是规范公文写作的重要方面。
发文机关代字(以下简称代字)是发文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机关代字与发文性质代字构成;机关代字又由机关代字与机关职能部门代字构成;发文性质代字,常用的有“发”“字”“函”“呈”“复”“报”“电”“文”等。
编制发文字号,关键在于科学正确合理地编制发文机关代字。
一、发文机关代字编制的问题1.发文机关代字编制方法的多样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对公文处理提出了“准确规范、精简高效”等原则,《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也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
然而,上述两种制度并未对发文机关代字作准确规范的规定,导致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代字的编制方法都有好多类型,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与严肃性,不利于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发文机关代字的重复。
由于我国行政区众多,导致在行政区简称及代字的确定上,比较混乱,难以统一。
同时,不同工作系统的代字也有重复的可能。
比如,有如下政府机关在使用“宁政发”的机关代字:宁夏回族自治区、南京市、宁国市、宁海县、宁强县、宁陕县;有如下政府机关在使用“宁政”的机关代字:西宁市、宁德市。
3.“发、字、报、呈、函、电”等发文性质代字的内涵与适用范围不明确。
一般认为,“发”用于领导机关的下行文,“字”用于机关或机关职能部门的上行文与平行文,“函”用于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或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复”用于领导机关对其所属下级机关请示的批复。
然而,通过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尤其是“函”,分析以“国函”与“国办函”为代字的公文,并非全是作为“公文文种”的“函”,多是批复,兼及通知与命令。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民族院校:《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2013年1月14日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是指由国家民委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项目。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国民族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民族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民族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
第四条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民族院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8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对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念、高校发展战略、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7.07•【文号】教民厅[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教民厅[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组织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附件: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切实做好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精神,全面部署新时期、新阶段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一)会议形式:会议在北京设立了视频主会场。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鲁昕,国家民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组长杜鹃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中央统战部二局,国家宗教局业务四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民族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和北京市教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广东省民委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北京主会场会议。
除主会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视频分会场,各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宗)委(厅、局)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部分学校教师代表参加了分场会议。
(二)会议的目的和任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入分析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

第27卷第7期2017年7月长春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Vol.27 No.7Jul. 2017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张阳\陈丽湘2,赵小兵2(1.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南昌330022;2.中央民族大学国家语言资源与监测少数民族语言中心,北京100081)摘要:我国民族自治区域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当地语言文字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当地 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文件。
目前已施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作了较 全面的规定,但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服务领域的译文规范化工作、翻译研究和 学术活动、民族语文翻译文化产品的制作和国际推广等方面,还可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少数民族;翻译政策;语言政策;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图分类号:H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17)07-0035-05语言翻译是用一种语言形式把另一种语言形 式里的内容重新表现出来的语言转换活动,是不同 语言群体交流的桥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目前仍在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约有130种,使用少数 民族语言的人口约有6000万⑴。
各民族在交际过 程中克服语言障碍均依赖于民族语文翻译。
国家 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 见》(民委发〔2010〕198号)指出:“民族语文翻译工 作是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 要内容,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各级党和政府联系 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我国历来重视民族语文翻译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的政策扶持和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 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少 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 五”规划》、《“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 族发展规划》,中宣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中宣发〔2007〕14号),国家民委和文化部发布的 《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33号)等政策政令,均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作出了明 确指示。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4•【文号】民党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党发〔2012〕6号)委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新招聘工勤人员。
第三条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或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公开招聘采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和人事司统一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与条件第七条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除特殊工作岗位外,原则上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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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
【失效依据】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
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国家民委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国家民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国家民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赋予国家民委的各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民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职能,努力提高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国家民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五、国家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国家民委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六、主任领导国家民委的工作,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民委进行外事活动。
七、党组书记负责国家民委党组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八、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其他
领导成员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九、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反映有关情况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
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维护国家统一。
十一、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协调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十周年庆典活动。
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研究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
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三、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四、国家民委拟定的重大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草案、民族领域规划草案和部门规章、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年度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委党组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五、各部门提请委党组会议或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并经过专题会议、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委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主动沟通协商;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国家民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专家学者、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和基层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工作安排建议,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附注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委领导批示。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根据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
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
十九、国家民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会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