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定稿版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体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和管理层,包括生产、经营及服务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1.1 企业负责人1.1.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
1.1.2 负责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1.3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1.1.4 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1.1.5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2 中层管理人员1.2.1 负责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2.2 负责组织员工参与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2.3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及时纠正和整改。
1.2.4 负责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保证安全生产环节稳定运行。
1.3 员工1.3.1 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3.2 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3.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积极参与隐患整改工作。
1.3.4 配合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以及演练工作。
2.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2.1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原材料及工艺流程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2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3.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3.1 高风险区域和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3.2 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3 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4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4.1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4.2 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续)
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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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续) ⑺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 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 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 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⒒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 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有关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续)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
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安全生产条件: 列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备、 ⑴ 生产经营场所 和设备、 设施、 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法规、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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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
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 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 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权益。 安全生产权益。
⒏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 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 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代表组成。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代表组成。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范文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生产经营效益,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岗位及员工。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2. 风险管理原则。
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 全员参与原则。
安全生产是全体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要参与进来。
4. 法律合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义务。
四、分级管理制度1. 高风险区域管理(1)定义高风险区域:指那些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包括高温、高压、高能源等工作环境。
(2)高风险区域许可制度:针对高风险区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进入。
(3)高风险区域监督检查制度:对高风险区域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设备、工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运行。
2. 特殊作业管理(1)定义特殊作业:指那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作业,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高温作业等。
(2)特殊作业操作员培训制度:特殊作业操作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作业。
(3)特殊作业操作员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操作员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
3. 设备管理(1)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设备使用培训制度:设备操作员需要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使用设备。
(3)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人员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维护,及时消除潜在的故障隐患。
4. 事故应急管理(1)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制度:编制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防控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措施。
(2)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及时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同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发布分级评定结果。
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组织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督检查。
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监管按照××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划分确定。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石和核心竞争力的保障,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公司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办公区域、设备设施等。
三、制度内容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我公司将安全生产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
下面分别对各级别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1.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1.1 本级别适用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事故。
1.2 在第一时间,组织各相关部门全力参与事故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事故升级。
1.3 严格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
1.4 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做好信息共享和沟通。
2. 二级:重大事故2.1 本级别适用于可能导致一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事故。
2.2 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救援和事故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化。
2.3 相关部门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3. 三级:较大事故3.1 本级别适用于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事故。
3.2 必须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处置事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3.3 形成完整的事故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四级:一般事故4.1 本级别适用于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事故。
4.2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影响,清理事故现场,防止二次事故。
4.3 每月对一般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权责明确,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严格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明确各部门、班组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为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储区域等。
三、管理原则1. 生产安全无小事,每个员工都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安全分级管理,通过科学的等级分类,针对不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安全防范工作以预防为主,从源头抓起,通过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4. 安全生产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层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
四、安全分级分类我公司将安全事项划分为A、B、C三个级别,根据风险程度和对生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 A级安全事项A级安全事项是指可能对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造成直接威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操作、危险化学品操作等。
管理措施包括:(1)专人负责,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2)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3)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设备;(4)事前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操作。
2. B级安全事项B级安全事项是指可能对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一定威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操作、电气设备操作等。
管理措施包括:(1)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2)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3)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4)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5)落实操作安全规范,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3. C级安全事项C级安全事项是指对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影响相对较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域和日常工作环境安全。
管理措施包括:(1)全员参与,每人负责;(2)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3)及时排除办公区域内的各种安全隐患;(4)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5)落实日常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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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规范,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分类。
具体分类标准《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项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的管理事项,由特定的专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一)进行综合评定。
初次评定要素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二)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级结果;(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申辩与复核;(五)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第十三条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内容(详见附件二)出现变更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正。
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
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定级。
第十八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升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级上升一级的;(三)被评为区(县级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获得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通报表扬的;(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
第十九条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三)处于B级并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降级:(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三)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的。
第二十一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一)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4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一)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的;(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因执法力量不足等情况不能实现检查频次的,应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单位,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二)危险物品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A级企业随机抽查,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三)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农林牧渔以及其它类,A级、B级企业随机抽查,企业C级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监管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