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
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
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注重团队建设。
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
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三是注重联动化解。
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予以专家点评,现予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3.14【实施日期】201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3月14日)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消费纠纷,传统消费领域的纠纷也呈现与以往不同的态势。
省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进行了充分调研。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梳理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美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1汽车等耐用品在法定期间内存在瑕疵的证明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案情:2015年12月15日,富豪公司(供方、甲方)与李忠(需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订单》,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销售沃尔沃牌VCC7204C14(2016款S60L智驭)型水晶白色轿车一辆,车辆销售价格为275000元。
订单签订后,李忠支付购车款275000元。
富豪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其交付约定车辆。
交车当日,李忠在新车交付检查单“顾客签名”处签名。
该检查单载明的内容为车厢外部(包括汽车油漆)、发动机、行李箱、车厢内部等内容的检查状况,除在备胎的位置和使用、千斤顶的位置和使用以及千斤顶在车身下的位置和使用三项检验项目前显示为“×”,其他项目前均显示为“√”;同日,李忠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客户签字”处签字,该验收单第二部分外观检查包括:刮伤、凹凸、斑点、掉漆、损坏等项目均标注为无。
2016年1月李忠发现所购车辆油箱盖及右后叶子板油漆存在修补痕迹,因与富豪公司交涉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对于汽车等耐用品在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
虽然李忠在检验单上签字,但仅能证明所购汽车不存在表面瑕疵,普通消费者即便是在验车过程中也难以发现车辆所存在的油漆修补痕迹。
最高人民法院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许小平、刘红梅案:一审判决认定商家销售不合格家具,赔偿消费者购买价格3倍。
张红军案:二审判决认定银行在消费者未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设置预留手机号码导致账户被盗刷,判决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王强案:认定商家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款额度不足,判决商家退还商品价款、运费、卫生间用品费等共计2371元。
张某某案:判决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保费。
王某案:判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
陈先生案:认定电商平台的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未标明配件,判决电商平台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款项。
顾先生案: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判决物业公司退还顾先生相关费用。
李某某案:认定酒店将旅客衣物交给洗衣房时被烫坏,判决酒店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
陈女士案:判决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还购买商品款项及运费,并赔偿交通费等损失。
李女士案:判决车辆修理厂退还李女士购买配件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
2019年中央经济会议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时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面对当前经济形势,要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
我国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一方面表现为实物销售升级类商品增长速度加快,另一方面表现为服务消费增速明显。
相比于投资和外贸,消费拉动型经济更具发展潜力。
消费不仅能激活产业端,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使经济发展模式更加主动和可持续,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据统计,2019年我国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以上,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以上。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较为活跃,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服务产业比例仍有提升空间,消费产业缺乏创新力,消费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政策壁垒需要进一步打破,农村消费释放存在较多障碍,城镇消费持续升级动能偏弱,新型消费增多,权利冲突现象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知假买假扰乱正常消费秩序的现象突出等。
总体而言,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现予发布。
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5•【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2016年3月15日)目录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02.违规代销有风险消费之前擦亮眼03.旅游已投意外险脱责不当不采信04.金融借款宜面签防范保证起纷争05.银行卡额被盗刷安全防范须及时06.交通肇事再逃逸保险公司不赔你07.违规理财致损失擅自受托要担责08.房产抵押为借款担保成立不得悔09.个人养老已保险擅自解除为侵权10.别拿我当傻白甜预先扣费我不干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李某诉甲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金融机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可推定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存款人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取款密码进行保密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李某在甲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约定支付方式为凭密码支付。
借记卡的背面注明,使用本卡受借记卡章程约束。
在甲银行的营业场所张贴的友情提示中载明“个人取款5万元以上请出示身份证”。
2011年7月1日,李某将上述借记卡交给朋友孙某使用,并告知银行卡密码。
孙某在取款手续办理结束后,于当日下午将银行卡还给李某,并告知李某取款数额为120万元。
此后,李某向孙某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于2013年4月得知孙某并没有自行办理取款手续,而是转交他人办理。
当月23日,李某向甲银行反映情况并调取了取款记录,得知取款人系雷某,其中,提取现金10万元,另外三笔分别为5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金额的取款由雷某转存至姚某的账户上。
在取款凭条的正面,均加盖了现金清讫的印鉴。
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网约车驾驶员有暴力犯罪记录,网约车平台有权依法封禁该网约车驾驶员账户案情:2018年6月,牛某在滴滴公司的滴滴车主APP上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
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后滴滴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滴滴车主账户。
牛某认为,其系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滴滴苏州公司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滴滴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并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
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滴滴公司封禁牛某账户合法,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点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
但此前曾多次发生的乘客遇害事件,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本案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
尽管封禁账户会对牛某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
法院意识到此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分别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上述单位均予以积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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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如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通过课以企业法律责任的途径而促使其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一直是有关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
江苏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践行这一目标,2012年,全省各级法院妥善审理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为了彰显这些判决的社会意义,促进企业切实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并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及维权行为,省法院精心选编了十大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
这些案例,有的是因日常生活行为如超市购物等引起的纠纷;有的是购房购车、旅游购物、法律服务等引起的纠纷;还有的是“好事变坏事”如燃放烟花、鞭炮等引起的纠纷。
其内容,代表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信读者能从中获取一定的警示、启示。
购物扶梯上滑倒超市必须担全责【案情】2011年8月13日,李某在超市购物,在超市从二楼到一楼的斜坡型自动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时摔倒受伤。
治疗结束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并由超市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明,事发时是雨天,李某摔倒时穿着坡跟的高跟鞋。
超市的斜坡型自动扶梯在事故发生时是停止运行的。
2012年11月14日,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点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
超市作为超市中自动扶梯的建设者、管理者,其理应对自动扶梯运行中的安全性、便利性予以考虑。
本案事故发生于雨天,超市应对自动扶梯的运行施以更多的注意力,或者直接关闭自动扶梯并禁止顾客在扶梯上行走,另行开放其他通道。
并且,超市作为开放程度高的经营性场所,更应使其各项设施能够普遍安全、便捷地适用于各种人群。
作为超市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知晓出入超市的人员可能有老人、儿童、穿着高跟鞋的妇女等各类顾客,也应意识到在其经营中难免会遇到雨天、电梯停运日等情况,因此超市应在电梯停运日等营业日为各类顾客另行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
现超市不能提供安全的购物通道,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染色珍珠变天然以次充好退又赔【案情】2011年11月1日,原告蔡某、舒某参加由华美假期组织的“魅力江南透透游”,在导游安排下前往无锡市某工艺品商店购物。
在该店,原告以三万元价格购买了一颗规格为13-13.5mm、圆形的金色海水珍珠吊坠及赠品耳环。
2011年11月4日,经鉴定,该珍珠经过了染色处理。
后原告了解到,与本案争议珍珠同尺寸、同级别的天然金色珍珠挂件市场价格在三万元以内,并且须同时出具相应的鉴定书,而染色珍珠和天然金色珍珠价格存在较大差距。
经调查,天然金色珍珠(包含饰品)的市场价格约为2万元至3万元,出售时需随带鉴定书;如出售染色珍珠必须要在出售标签中进行标注。
遂诉至法院。
2012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价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点评】经营者应尽到对原告所购买珍珠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不能要求消费者具有极为专业的鉴别能力。
本案中,经营者滥用了消费者对其商业信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
“以次充好”,骗取消费者,虽为不法商人惯用手法,但该案的判决进一步净化了无锡市旅游市场风气,规范了销量占全国85%的无锡珍珠行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无锡市在全国旅游城市中的形象。
就餐碗筷需收费强迫消费已侵权【案情】某知名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时,未说明碗筷系收费,而是将相关费用在结账时一并计入消费清单。
为此,有些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委员会,称该火锅店提供餐具服务时不向消费者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餐具、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消费者委员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火锅店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适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3元。
该火锅店应诉后,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但同时也提出餐饮行业用工成本高导致只能使用一次性餐具,以及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导致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培训缺失等问题。
由于该火锅店在诉讼中态度诚恳,认识到其行为的不足,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火锅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了上述一次性碗筷费用3元。
【点评】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购买一次性碗筷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之事,很少有人觉得在消费过程中权利已经受到侵犯。
即使觉得商家系强制消费,也因为所涉及的金额较小,维权成本较高而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了个别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在于通过个案的示范作用,消费者委员会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了司法维权,消费者委员会不仅通过消费而获得了消费者身份,还以社会公共权利和不特定消费者权利维护者的身份取得了民事诉讼的原告地位,这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也最终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
这一尝试无疑为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消费者委员会直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积累了经验。
中介卖房不审查房屋查封需赔偿【案情】原告张某通过被告某中介公司向杜某购买坐落于无锡市新巷小区的一套住宅。
2012年4月14日,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房款总价为47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向杜某支付定金1万元。
同月15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代办费用2千元,同月17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15万元。
中介公司于收款当天向杜某的代理人徐某出具金额为13万元的本票一张,杜某亦于当日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张某支付的房款13万元。
随后,中介公司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已于2012年4月9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主动向张某退还了房款10.5万元。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余款4.7元。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8月31日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点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巨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一是因为中介公司拥有大量获取和发布房源信息的渠道,这种信息资源是普通的买房者不可能获取的;二是因为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卖房者和买房者愿意“花钱买个放心”。
也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假产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但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在张某通过其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未能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必要审查,在张某支付购房款后,亦未核实即将购房款支付给杜某,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难以收回购房款,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法院对张某要求中介公司支付4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燃放烟火炸伤人自身过失自担责【案情】2011年1月25日,王某在邻村李某夫妻经营的超市购买四扎爆竹共32只及5挂小鞭,用于春节期间燃放。
同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7时许,王某燃放其中一只爆竹时,当点燃导火线后爆竹立即发生爆炸,其被炸伤右眼。
王某提交的一只未燃放的爆竹为恒丰牌精制喜洋洋高升,生产者系高邮市恒丰花炮厂,爆竹外观上印有燃放说明,“成人指导,室外燃放两面夹紧避开易燃物,身体偏离产品上方点燃引线,人即离开20米以外观赏”以及警示语,“严禁手持,平衡竖立地面,两面夹紧,安全距离20米以上,如有熄引,15分钟后再处理,酒后及生理缺陷者禁放”。
产品类别为升空类,产品级别为C级,生产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保质期三年。
2011年8月16日,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李某出卖给王某的爆竹系从黄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中购买。
黄某经营的爆竹系从被告华隆公司购买。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夫妇、黄某、华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195470.25元。
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0091.68元。
【点评】由于烟花爆竹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因燃放有缺陷的烟花爆竹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案件不乏其例。
本案的特殊性有几点:第一,对于被告主体的认定。
本案不是生产者对销售者的直销,而是从生产者到最后的销售者之间还有三个形成上下家销售关系的销售者,所以本案所涉及的销售者是连环销售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间的销售者都认为自身不是销售者,但是根据案中的证据可以认定,这些销售者之间是连环销售关系,因此都是本案的销售者,所以消费者有权起诉这些销售者。
第二,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本案中所存在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所以本案的四个销售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消费者由于自身没有按照产品的说明进行操作而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可减轻销售者的责任。
本案很好地体现了消费者在由于产品缺陷而受到侵权时,法律赋予其起诉选择权可以更方便起诉,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消费者自身在消费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产品的使用说明,以免造成对自身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浴霸漏电电死人生产销售共“埋单”【案情】2010年8月,唐某夫妇在对房屋进行装潢过程中,在被告顾某经营的电器门市购买了“奥普”牌浴霸二台,并进行了安装。
2011年5月3日晚8时左右,唐某亲属徐某在家中洗浴时,因浴霸烧坏产生漏电,致正在洗浴的徐某触电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次日做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徐某符合电击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顾某出售给唐某的“奥普”牌浴霸,系从被告程某经营的电器门市购进。
2011年5月6日,唐某与顾某、程某分别达成一份协议,约定由顾某、程某分别经付唐某30000元用于徐某丧葬费用,如徐某死亡与浴霸产品无关,则予以退还;并明确由公安机关组织进行鉴定。
后公安机关未能组织鉴定,故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徐某死亡而导致的各项损失792174.45元。
2012年5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唐军等五人56143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