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培育、引进植物新品种,享受植物新品种的权益,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手续。
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四条对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明确的名称和对应的品种特征描述;能够在商业上进行复制;在基本种质中具有较大的遗传差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纯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植物新品种权属和侵权纠纷的审判工作。
第六条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七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品种特征描述;扩增材料;图纸、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理由。
第九条受理通知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受理通知书编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品种名称和特征描述;公告期限。
第十条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益。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的申请作出宣告和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复审机构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2 林业行政确认
(l)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的法律事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 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土体 ② 确认的内 容是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③ 是一种要 式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 确定 ② 认可 ③ 证明 ④ 登记 ⑤ 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作用 ① 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 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③ 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 处理依据
1.7.3 监督的方式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听证 ③行政执法检查 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⑤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⑥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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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0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8日
——结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法定的制裁措施。
在农产品领域,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进行概览,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规范。
一、违法行为的分类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中,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和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
这三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如使用有毒有害农药、违规添加非法添加物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处罚裁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主要包括发布虚假广告、串通投标、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根据《农产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或罚款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等严厉措施。
3.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和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量刑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量刑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相关部门在裁量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起到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教育的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行政处罚裁量中应考虑到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的因素。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2、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流程图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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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植物新品种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数量在100公斤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数量不足50公斤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数量50公斤以上不足100公斤的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