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合集下载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申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申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申请在我们⽣活中,我们真的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也越来越多,那么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也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任何申请都有⼀定的程序,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店铺⼩编今天说的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该怎么申请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申请及受理(⼀)申请⼈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交品种权申请⽂件,⼀式2份。

(⼆)审查申请⼈递交的申请⽂件。

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缴纳申请费。

(三)不符合要求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寄发“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初步审查(⼀)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申请费1800元。

(⼆)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

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四)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五)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件予以补正。

申请⼈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审批机关⾃接到品种权申请之⽇起6个⽉内完成初步审查。

三、实质审查(⼀)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4600元,并送交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新品种申报流程范文

新品种申报流程范文

新品种申报流程范文1.申请准备阶段:申请人首先需要了解国家对新品种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确定申报的品种是否符合要求。

然后进行试验研究,收集并整理有关品种的数据和材料,包括遗传学、生理学、生态学、农艺学等方面的试验结果。

2.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表,提交给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畜禽新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相关部门。

申请表中包括品种的命名、分类、特性、生长周期、适应能力、繁殖状况、产量等详细信息。

3.申请受理: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规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规定不符,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4.材料评审:一旦申请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将进入材料评审环节。

国家组织农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品种的遗传背景、形态特征、农艺性状、抗病虫害能力等进行评估。

评审结果会对品种的申报资格和优劣进行评定,决定是否通过初步审批。

5.田间试验:通过初步审批的品种需要进行田间试验,以验证其在不同地区和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和表现。

试验过程中需要记录和收集品种的各项性状数据,并进行对照试验和统计分析。

6.各地区审查:田间试验完成后,需要将品种样品和试验结果送到各地区品种审定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试验数据和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以及对品种的独特性和优势进行评估。

7.鉴定注册:经过各地区的审查后,申请人需要将品种样品和相关数据交给国家农业部或畜禽养殖部进行鉴定注册。

鉴定注册包括对品种的遗传纯度、单株表型评定、生产性能等方面进行鉴定和验证,并进行品种登记和注册。

8.发证批准:鉴定注册通过后,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畜禽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将发放新品种的批准证书,确认品种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申请人可以根据批准证书进行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

以上是新品种申报流程的主要步骤。

整个流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评审和审批,需要申请人耐心等待和配合,并提供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和试验数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植物新品种 要求

植物新品种 要求

植物新品种要求
植物新品种要求如下:
1.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应注意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
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新品种申报流程

新品种申报流程

新品种申报流程
新品种申报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选择品种:选择具备市场潜力和经济价值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品种。

2. 品种特性鉴定:通过实验室测试和试验田种植观察等方法,确定品种的独特特性和优势。

3. 申报材料准备:准备必要的申报材料,包括品种特性报告、栽培试验数据、繁殖和种植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书等。

4. 品种审查:提交申报材料给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可能包括技术评估、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现场检查等。

5. 审批和授权:经过审查合格后,相关机构或部门会发出品种审批和授权文件,确认品种的合法性和权益。

6. 品种保护和推广:获得授权后,申请人可以选择进行品种保护(如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推广销售新品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品种申报流程可能会有细微差异,具体流程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规定和指南。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3•【文号】农办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植物新品种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科[2007]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提高测试指南研制水平和质量,我部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以下简称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物新品种测试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的测试(简称DUS测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测试指南的申报、研制、审定、发布、修订等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测试指南的项目申报第四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测试指南研制规划向社会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国内科研、教学、推广、企业单位及相关专业协会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指南研制立项申请。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研制测试指南,愿意自筹资金研制测试指南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随时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七条申请单位或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该植物科研领域具有优势。

(二)具有收集到该植物品种资源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相关试验的人力和物力条件。

具有该植物DUS测试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测试指南能力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优先考虑。

第八条品种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测试指南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审批下达研制任务、签订项目任务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新品办)负责受理、审查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应当向新品办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照片和照片的简要说明(见附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有代理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鼓励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第四条收到申请文件后,新品办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格式并填写恰当内容;使用简体中文和公历纪年。

纸质文件应当字迹清晰、无涂改;无撕破、揉皱或者折叠等。

第五条新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每个品种1000元人民币。

缴费采用银行汇付(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户名: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账号:0200004229200181523)。

申请人应在汇付凭证上注明申请号、申请日、品种名称和费用类型,缴费后应将汇付凭证传真到新品办。

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通知申请人予以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人未按照时间和规定数额缴纳申请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初步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按照时间、数额缴纳申请费后,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其所属国家应当和我国签订有相关协议或者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按照《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可以申请品种权。

2)保护名录
申请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品种。

3)新颖性
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在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6年的品种视为具有新颖性。

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四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4)品种命名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简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合。

相同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已在外国获得品种权的,应使用音译中文名,将原品种名称加括号附在中文名后。

品种名称不应具体描述品种特性和育种方法,不应含有比较级或最高级形容词等。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品种名称不得与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品种命名的其他规定,按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品种权申请受理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初步审查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请求。

第四章实质审查
第十一条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在收到审查费每个品种2500元(缴费开户行、户名、账号同第五条)后,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进行实质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方式:
1)申请品种在国(境)外经过测试的,可以向国(境)外审批机构购买测试报告。

2)申请品种具备测试条件的,组织测试。

3)除1、2款以外的申请品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依据:
对申请品种有测试指南的,应使用测试指南作为审查依据。

对申请品种无测试指南的,参考UPOV或其他国家相关测试指南。

必要时辅以实验室分子测试。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应从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优先选择编制测试指南的专家和熟悉该种(属)分类和育种的专家。

第十五条实质审查不能满足DUS条件要求的,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请求。

第五章审查专家的确定
第十六条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植物分类、遗传育种、栽培利用等专业背景,并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专家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途径收集专家信息(见附件),确定候选专家名单,报新品办批准,建立现场审查专家数据库。

第十八条现场审查专家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专家应参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远程教育,通过后方可作为现场审查专家。

第六章现场审查各方职责
第二十条应指定专人作为审查员组织现场审查。

审查员负责联系申请人、审查专家,确定审查时间和地点,准备相关审查文件,组织现场审查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专家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阅,确认近似品种,按照审查依据进行审查,完成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现场审查专家应与品种权申请人不在同一单位工作、且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对现场审查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质疑进行回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应按照专家组建议及时修改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补正书、变更表等,1个月内提交到新品办。

第七章授权
第二十四条对实质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编制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汇总表。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汇总表包括品种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所属的属(种)、培育人、申请人以及确定的品种权人、品种权号等项。

第二十五条新品办拟定授权签报,并附专家现场审查报告和测试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林业局发布授权公告的同时,应当通知品种权人在3个月内缴纳第一年年费每个品种1000元(缴费开户行、户名、账号同第五条),并对缴纳年费的品种权人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应包括证书号、品种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所属的属(种)、品种权人、品种权号、培育人、品种权有效期限和生效日期等内容(样本格式附后)。

证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公章及局长人名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品办应当建立、完善和管理申请文件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和维护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新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