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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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1. 概念和背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一种为新的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证书。

这种证书对培育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们可以确保培育者对他们所培育的新品种享有独家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保护创新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2.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2.1 保护创新权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确保了培育者对其新品种的独家权益。

这鼓励了农业科研和品种改良的进展,并激励人们投入更多时间和资源开发新的农作物品种。

2.2 鼓励投资和合作:通过提供对新品种的独占性权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这样,培育者可以更轻松地吸引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农作物品种改良的研发和商业化进程。

3.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流程3.1 品种选拔与培育:培育者首先需要开展品种的选育工作,选择具有商业潜力和创新性的新品种进行培育。

3.2 申请提交:培育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品种的描述、特征、培育历程、产品潜力等信息。

3.3 专家评审与审批:申请材料将被专家进行评审,并且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专家将评估品种的创新性、独特性以及商业潜力,并决定是否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4 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经过评审并通过审批程序的申请将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这使得培育者能够在市场上独家销售和推广他们的新品种。

4.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重要性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对于特定地区或特定市场而言不具备大规模商业潜力的农产品。

尽管非主要农作物在市场上销售量较小,但它们对于维持农业生态多样性和地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为这些农作物提供了法律地位和保护,促进了这些作物的持续种植和开发。

5.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流程5.1 品种选择与培育:培育者选择适应特定地区或市场需求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培育。

5.2 申请提交:培育者将非主要农作物的相关信息和特征提交给相关机构进行登记申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或是野生植物开发得来的,植物新品种能够提高其质量以及生产能力,所以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野生十分重视的。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植物新品种。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说一说植物新品种保护及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1、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也称 “ 物育 种者权利 植 ( l tBedrSRgt, Pa ree’ ihs n PR ” B ) ,是指 完 成育 种 的单 位 和个 人 对其 获 得 授权 的
利 时等都 在探 索保护育种 者权 利 的方法 ,但 进展缓 慢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 ( IP)的 15 API 92年维也 纳会议和 15 年 的布鲁塞尔会议均通过决议 ,要求 94 成员 国平等对待农业 、林业等领域的发 明创造 ,给予 植物新 品种 以法律保护。 15 年 2 2 97 月 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 l 个国家和 2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I P) BR I、联合国粮农组织
工 业产 权 保护协 会 、国际果 树 和观 赏 植 物无 性 繁殖 育 种 者 协 会 ( IP E A CO O R )、国 际 种 子 贸 易 联 盟 (I) FS
等在巴黎召开第二次外交大会 ,会议讨论了专利与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的关系 以及 《 公约》 与 巴黎公 约 的关 系 ,并 通 过 了具 有 4 条 内容 的公 约文 本 ,并 由 比利 1
31 品种权 .
在 ( 涤
颁布后 ,又经过两年筹备 ,19 年 3 99
月2 3日,我 国政府 向 U O P V递交 了加入 国际植 物新 品
种保护公约 ( 7 年文本) 的申请 书 ,19 1 8 9 99年 4 月
2 3日正式加入 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P V , U O ) 成为其第 3 个成员 国。同一 天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 9 局正式启动实施 例》 ,开始受理来 自国内外的品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 的 ( 4 1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问题 的若 干规定》 07年颁布的 《 、20 中华人 民共和

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推广

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推广

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推广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推广一、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的专有权利。

在农业与园艺领域,新品种的培育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因此保护培育者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可以带来商业利益,并且能够激励更多的投入到植物培育研究中。

植物新品种权的设立有利于植物品种的多样性和创新,对于推动农业和园艺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 新品种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或自然选择,在一代或数代中对现有植物种质资源进行了创新改良或改良培育而成的具有较稳定特征的植物品种。

新品种不仅仅包括作物品种,还包括观赏植物、果树、药用植物等各类植物。

1.2 获得新品种权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新品种必须是独特的、稳定的并且有明显的区别于已有品种。

培育者需要提供详细的培育方法和验证数据,以证明新品种的培育过程和特性。

获得新品种权后,培育者享有对新品种的独家权利,包括繁殖、销售和利用等权益。

1.3 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植物繁殖材料和繁殖产物。

繁殖材料包括种子、苗木和其他用于植物繁殖的材料,而繁殖产物则包括繁殖后代和通过新品种繁殖的产品。

培育者可以通过授权或者直接经营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1.4 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由国家级的植物品种权管理机构负责。

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培育资料和特性描述,经过审查和测试,通过后方可获得新品种权。

新品种权的审批流程旨在保证新品种的独特性和稳定性,防止重复申请和侵权行为。

1.5 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权通常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保护期限的设立既保护了培育者的利益,又促进了新品种的及时推广和应用。

过了保护期限后,新品种将成为公共资源,为更多的培育者和生产者所应用和推广。

二、品种审定品种审定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品种推广的前提和基础。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摘要: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简介与意义1.新品种权证书的定义与作用2.申请新品种权的条件与程序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与实践1.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背景与目的2.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实施情况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案例分析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例介绍2.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处理结果四、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发展趋势1.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加强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正文: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创新的重要保障。

新品种权证书是育种者对其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专属权利的法定证明,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则为培育者提供在市场上销售和推广非主要农作物的合法地位和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简介与意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育种者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和投入,培育出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后,依法获得的专属权利证书。

这一证书为育种者提供了在市场上销售和推广新品种的合法地位和保护。

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新颖性主要以商业销售为依据,具体衡量依据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与实践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的市场销售和管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已经实施,并为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通过登记,农民可以合法地销售和推广非主要农作物,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近期,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了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例。

某企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西瓜种子被举报涉嫌侵犯他人所享有的品种权。

经调查核实取证,认定该公司违法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尊重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责任。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 品种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品种权维持费的 • 品种权人未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要的该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的 •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的特征和特性的。 •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 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合理使用 • 强制许可使用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 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 仅以数字组成的 – 违反社会公德的 –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27.2.2取得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审批
– 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
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有资格申请品种权的外国
• 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 式。一是品种权模式 ;二是专利权模式 ;三 是品种权与专利权两者兼用模式
• 品种权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2.1取得条件 • 27.2.2取得程序 • 27.2.3期限、终止和无效
27.2.1取得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一项植物新品种要获得品种权,必 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三、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 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 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 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 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使用。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已经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 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 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四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一、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 二、善意注册的例外 三、通常用语的除外 四、名称权例外 五、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除外
第二十八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 3.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4.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
第三节 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

一、品种权的内容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 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 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 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植物新品种保护--第1、2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第1、2章

绪论
2、植物新品种保护 通过专门法律授 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 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 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 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 育种者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 的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 一种形式。
绪论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保护 品种权。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的建立与发展
一、UPOV的建立
1957年2月2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12个 国家和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保护知识产 权联合国际局(BIRPI)、联合国粮农组织 (FAD)、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FCE),参 加了1957年5月7-11日在法国召开的第一次 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1930年5月23日,美国的植物专利法终 于出台,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 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美国 专利局于1931年8月18日授予了第一个 植物专利,该专利名称叫“攀缘或拉蔓 玫瑰”。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从20世纪的20年代至50年代,除美国 之外的其它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 比利时、荷兰、捷克斯洛伐克等都在探 索用工业专利和其他方式来保护育种者 的权利,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的建立与发展
一、UPO保护的进展较为缓慢。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 物品种保护只有西欧的联邦德国与荷兰,正是 这两个国家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西班牙曾 以实用新型专利形式来保护玫瑰品种,其他国 家则由于专利局、法学界及案例法对专利的解 释使得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通路被关 闭。
三、UPOV的发展
UPOV公约于1968年生效后,分别于1972年、 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经过三次修订。 到1981年其成员国只有15个,到1991年,其 成员国也只有22个。 到1999年6月,UPOV成员国已经达到4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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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品种保护执法
属于权属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侵权纠纷,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查处,对查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关于品种权终止
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由于品种权人的自动放弃而终止 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由于不按规定提供检测所需繁殖材料而终止 由于已不再符合授予的特征和特性而终止
(3)繁殖材料:《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 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 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4)“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育种者权利例外:
《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即利用授权品 种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科研豁免),农民自繁自用 授权品种(农民特权),强制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等。
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
《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审定。 相同点: 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 两者都是有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 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依据田间栽培试验。
许可实施的种类
独占许可(品种权人也无权使用) 排他(独家)许可 普通(多家)许可 交叉许可
(3)强制许可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职 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A)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B)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
(6)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
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 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
品种审定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 委员会负责。
(7)推广使用有差别: 通过审定的品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推广应用;
不一定要申请品种保护。 而授权品种不一定要通过品种审定。
(8)通过的条件不同:
时间性
品种权的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 享有的专有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 限,则该项品种权就将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 用,原来的权利人对其不再享有专有权利。
品种权期限的长短有两个影响因素:一是育种 者的利益;二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条例》将品种权的保护期规定为,自授权之 日起,藤本植物、果树、林木、观赏树木20年, 其它植物为15年。
2000年3月7日发布的第二批保护名录为:普通小麦、大 豆、甘蓝型油菜、花生、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梨属、 酸模属9个属或种。
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第三批保护名录为:兰属、百合属、 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4个属或种。
2002年1月4日发布的第四批保护名录为:甘薯、谷子、桃 、荔枝、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7个属或者种。
(1)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 (2)具备适当的品种名称 (3)具备新颖性
我部共发布八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大田 作物、蔬菜、观赏植物及草类和果树等80种植物。
1999年6月16日发布的第一批保护名录为:水稻、玉米、 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 蓿、草地早熟禾10个属或种。
品种保护强调“四性” ;品种审定则主要 强调以产量和品质为主的农艺价值。
(二)品种权审批机关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 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 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负责审批的植物新品种范围包括:粮食、棉花、 油料、麻类、糖料、蔬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 (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 草本药材、橡胶等热带作物。
(九)品种权申请的代理
《条例》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 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细则》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 或其他外国组织,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相 关事务时,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 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 交申请人委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 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联系。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品种,既可以是新育成的品 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 的品种。
(3)特异性要求不同:
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品质、成熟期、抗病 虫性、抗逆性等可利用特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从品种的外观形态上进行审 查,如植株高矮、种皮或花的颜色、叶片宽窄、 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 前的已知品种。
(4)对照品种不同:
区试时所选的对照品种仅是当地主栽品种;
DUS测试所选的对照品种(近似品种)则是 世界范围的已知品种,并在审查测试时需将 申请品种、标准品种、近似品种相邻种植进 行比较。
(5)新颖性要求不同: 品种审定不管在审定前是否销售过; 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则要求在申请前销售未超过
规定的时间。
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
不同点: (1)本质特征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即
财产权的保护; 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对申请人
生产秩序化限制的管理, 是市场准入的范畴(生产许 可证)。
(2)范围不同:
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 是新引进的品种;主要农作物。
什么是品种权代理
品种权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指品种权代理机构受一方 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品种权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 托人的名义,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办理品种权 申请或其他品种权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第38号令,代理机构和代 理人均不再经审批。凡是在中国有营业场所、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代理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只要符合 受理条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均受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是单方的 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撤销代理;代理人也 有权辞去代理;另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等原因均可能导致品种权代理的终止。
(十)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
1、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 2、授予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 3、授予品种权的其他条件
1、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形式条件
3、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形式,同其他知识产 权特点一样,具有: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无形性
无形性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 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看到 证书,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
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或垄断性。
地域性
品种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 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则 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
(5)重复生产权 例1: a(授权品种)× b ↓ F1 (c) 针对a作亲本来说,品种权人不仅享有a品种的 生产权和销售权,而且还享有a×b→c品种或者a 与其它品种生产另一品种的重复生产权。
例2:a(授权品种)× b ↓ F8(c)
a品种作为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只享有a品种的生产权 和销售权,不享有a×b杂交后经多代选育而成c品种的 权利。因为在生产c品种时,不需要重复使用a品种。
(八)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 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1968号),自2007年9月1日起: 申请费由1800元降为1000元 审查费由4600元降为2500元 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申请人不需缴纳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树木和藤本20年,其它种类15年(自授 权之日起)
专利保护和品种保护是否会重复保护?
第一、法律本身来看,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植物新品种不是方法专利的直接产品。植物育种方
法是无形的,如果申请人不把育种材料交由对方或者没有 相适应的环境条件,其他人依据专利说明方法也是不能培 育出新品种的。 第三、两者保护的客体不一样,专利保护是无形的方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有形的植物,不存在同一客体存在两种 专有权。
(三)植物品种权的审查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 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 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 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四)关于复审
审批机关设立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对审 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 求;也可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对 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 对新品种的名称进行更名。
2003年8月5日发布的第五批保护名录为:高粱、大麦属、 苎麻属、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李、茄 子、非洲菊11个属或种。
2、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
(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条例》第二条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 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 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 名的植物品种。
(2)独占权: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 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 生产和销售权等。
(一)植物新品种权
1、《条例》相关规定 2、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 3、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 4、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的比较 5、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比较
1、《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 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 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概况
主要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取得成效 三、面临形势 四、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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