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说明书摘要

合集下载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植物新品种权概况

植物新品种权概况

(五)新品种保护执法
属于权属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侵权纠纷,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查处,对查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关于品种权终止
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由于品种权人的自动放弃而终止 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由于不按规定提供检测所需繁殖材料而终止 由于已不再符合授予的特征和特性而终止
(3)繁殖材料:《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 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 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4)“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育种者权利例外:
《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即利用授权品 种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科研豁免),农民自繁自用 授权品种(农民特权),强制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等。
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
《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审定。 相同点: 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 两者都是有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 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依据田间栽培试验。
许可实施的种类
独占许可(品种权人也无权使用) 排他(独家)许可 普通(多家)许可 交叉许可
(3)强制许可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职 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A)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B)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
(6)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
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 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现代农业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农作物新品种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定义、申请程序、保护范围和对农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以便读者能够对这个主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1.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指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提供的一种专利保护证书。

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权利人可以获得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种植、销售、交易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颁发,可以保护农业创新,促进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2. 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首先需要进行新品种的测试、试种,证明其具有较高的商品化和应用价值。

然后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新品种的描述、命名、特点、起源等信息。

通过审查和评定,经过一定程序的申请者可以成功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保护范围包括对于该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种植、繁殖、销售、运输、加工等权利。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权利人可以对新品种进行专有化种植和开发,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广。

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1. 非主要农作物的概念非主要农作物是指不属于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特色产品的农作物。

这些作物通常在农业生产中数量不大但在地方经济中具有一定特色和地位,如中草药、瓜果蔬菜等。

2.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指对于这些非主要农作物的种植、生产和销售进行登记备案。

这有利于统计和管理非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农作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的多样化。

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对农业发展的意义1. 保护农业创新通过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颁发,可以保护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民对于农作物新品种的创新,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和培育工作。

2. 促进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农作物资源,有助于地方农业经济的多元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本模板】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本模板】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制度,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如何更好的为其提供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纯涉及一部国内法,为了使育种者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许多国家联合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我国也加入了该联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被纳入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体系中。

这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权利.因此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标准的平衡,故而建立一个合理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就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如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否应采用较高标准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等。

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研究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在剖析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理论(一)起源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为激励有用的知识创造而设置的一项租金,也是为保证实现这项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权利初始分配结构、标准和转让规则,故而任何知识产权种类的出现都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因素。

①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包括对具有生物活性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育种人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要使得所培养的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产量、品质、抗寒抗旱抗病虫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育种者必然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

缺乏法律的保护,育种者既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无法预防那些未经同意就擅自以商业目的出售新品种的活动,育种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难以得到回报,不能从中获利,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为了保护育种者的权利,鼓励创造,一些国家率先制定了一些制度与法规,美国在1930年久颁布了世界第一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的法律——《植物专利法》②,并随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例如《植物品种保护法》。

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

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

2023年第10期种业论坛6基金项目: 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2022年院设智库研究课题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周樨平1,2 程静琪2(1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南京210095;2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南京210095)摘要: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环节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难点,有待于相关制度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品种权人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的问题上,应建立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并对收获材料供应链上的经营者明确审查义务。

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上,应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并为派生品种的商业化利用引入有条件的强制许可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收获材料;实质性派生品种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and Responses to the Protection ofRights of New Plant Varieties in the New Seed LawZHOU Xiping 1,2,CHENG Jingqi 2(1Jin Shanbao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 Rur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College of Humanities & Soci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种子法》第三次修正案,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 )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原始创新,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

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此框内容由国家林业局请按照本表背面“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填写5 品种暂定名称1申请日6 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和拉丁文 2申请号3分案提交日4分案申请号7 ①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所在地国家: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请②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所在地国家:地址:邮政编码:人③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所在地国家:地址:邮政编码:8 培育人9 品种的主要培育地省(区、市)地区(市)县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10 名称代代理人姓名证书号理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机地址构9701-19701-2注意事项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特别注明的除外),表中文字可以打字,也可以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应当整齐清晰、黑色。

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街道、门牌号码。

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四、本表第5、11栏暂定名称应简单明了,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五、本表第7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别名。

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申请人①位置。

代表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申请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六、本表第8 栏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

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培育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自上而下依次填写。

培育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七、本表第10栏应填写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八、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取填写本表第15、16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指对新研发、培育和选育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所进行的一种授权证书。

该证书由相关农业品种权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签发,确认该农业植物新品种已经取得了法律上的保护和独立性。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的名称、所属品种系谱、品种特征描述、品种的产地、繁殖和繁育特性、抗病虫害能力、农艺性状、包括培育单位、培育人员等。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颁发标志着该品种的培育单位或个人取得了知识产权,并且享有该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或专有权利。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0年,在有效期内,培育单位或个人可以独立决定该品种的生产、销售和繁殖等权益。

通过颁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可以激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业企业进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培育工作,提高农业植物品种的选育水平,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陈 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摘要: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和审批机关开展审查时的重点内容,也是影响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进程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以及恰当地陈述理由是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避免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影响到品种权申请审批进程,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近似品种选择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的重点内容,也是审批机关审查员重点关注和审查的要件。

由于申请人更为熟悉申请品种的特征特性,审批机关要求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个合适的近似品种供审查员参考,还要详细地向审批机关陈述近似品种选择的理由。

不少申请人由于不理解近似品种的含义,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和进行恰当地理由陈述,导致放弃品种权申请或因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贻误申请审批进程。

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1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

《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需要着重理解以下3点。

(1)定义包含了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授权条件,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

植物品种权审批机关主要审查申请品种是否符合上述5个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授权。

当然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还包括申请品种种类应在审批机关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应当履行相关申请程序,申请品种不应是有害生物等条件。

(2)不但要对人工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还可以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