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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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摘要: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的条件2.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流程3.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审批时间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1.非主要农作物的定义和范围2.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3.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流程正文: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种法律凭证,对于种业发展和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条件。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植物新品种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植物新品种的照片、生长周期、繁殖方式等。

其次,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植物新品种是否具备申请品种权的条件。

最后,如果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审查通过,会向申请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整个审批过程大约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

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作物品质和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登记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登记,农民可以获得政府对农作物的认可,有利于他们在市场上出售农作物时获得更好的价格。

其次,登记可以提高农作物的品质。

政府对农作物进行登记,可以鼓励农民种植品质好、产量高的农作物,从而提高整体农业生产水平。

最后,登记可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政府对农作物进行登记,可以及时了解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病虫害等问题进行预警和防治。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农作物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农作物的名称、生长周期、产量等。

其次,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农作物是否具备登记的条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现代农业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农作物新品种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定义、申请程序、保护范围和对农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以便读者能够对这个主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1.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指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提供的一种专利保护证书。

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权利人可以获得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种植、销售、交易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颁发,可以保护农业创新,促进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2. 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首先需要进行新品种的测试、试种,证明其具有较高的商品化和应用价值。

然后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新品种的描述、命名、特点、起源等信息。

通过审查和评定,经过一定程序的申请者可以成功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保护范围包括对于该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种植、繁殖、销售、运输、加工等权利。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权利人可以对新品种进行专有化种植和开发,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广。

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1. 非主要农作物的概念非主要农作物是指不属于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特色产品的农作物。

这些作物通常在农业生产中数量不大但在地方经济中具有一定特色和地位,如中草药、瓜果蔬菜等。

2.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指对于这些非主要农作物的种植、生产和销售进行登记备案。

这有利于统计和管理非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农作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的多样化。

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对农业发展的意义1. 保护农业创新通过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颁发,可以保护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民对于农作物新品种的创新,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和培育工作。

2. 促进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农作物资源,有助于地方农业经济的多元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1. 概念和背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一种为新的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证书。

这种证书对培育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们可以确保培育者对他们所培育的新品种享有独家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保护创新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2.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2.1 保护创新权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确保了培育者对其新品种的独家权益。

这鼓励了农业科研和品种改良的进展,并激励人们投入更多时间和资源开发新的农作物品种。

2.2 鼓励投资和合作:通过提供对新品种的独占性权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这样,培育者可以更轻松地吸引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农作物品种改良的研发和商业化进程。

3.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流程3.1 品种选拔与培育:培育者首先需要开展品种的选育工作,选择具有商业潜力和创新性的新品种进行培育。

3.2 申请提交:培育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品种的描述、特征、培育历程、产品潜力等信息。

3.3 专家评审与审批:申请材料将被专家进行评审,并且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专家将评估品种的创新性、独特性以及商业潜力,并决定是否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4 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经过评审并通过审批程序的申请将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这使得培育者能够在市场上独家销售和推广他们的新品种。

4.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重要性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对于特定地区或特定市场而言不具备大规模商业潜力的农产品。

尽管非主要农作物在市场上销售量较小,但它们对于维持农业生态多样性和地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为这些农作物提供了法律地位和保护,促进了这些作物的持续种植和开发。

5.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流程5.1 品种选择与培育:培育者选择适应特定地区或市场需求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培育。

5.2 申请提交:培育者将非主要农作物的相关信息和特征提交给相关机构进行登记申请。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

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原告: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马谈斌,该所所长。

被告: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里下河农科所)因与被告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补公司)发生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里下河农科所诉称:原告在2003年9月1日和2005年11月1日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予的“扬麦11号”、“扬麦13号”和“扬麦 16号”三份《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书号分别为第 20030407号、第20050654号、第20050663号,品种权人均为原告。

2007年9月21日、22日,被告天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洪友分别从如东县种子公司、中江种业泰兴市神农种子直销门市部、高邮周巷乡农技站购买麦种“扬麦11号”49500斤,单价为1.05元/斤,总计51975元;“扬麦 11号”30000斤,单价为1.10元/斤,总计33000元;“扬麦13号”40000斤,单价为 1.15元/斤,总计46000元;“扬麦16号” 10000斤,单价为1.20元/斤,总计12000元。

以上合计购进麦种129500斤,总计 142975元。

后被告将上述麦种在被告分布于宝应的农资连锁店销售。

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推广

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推广

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推广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推广一、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植物品种的专有权利。

在农业与园艺领域,新品种的培育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因此保护培育者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可以带来商业利益,并且能够激励更多的投入到植物培育研究中。

植物新品种权的设立有利于植物品种的多样性和创新,对于推动农业和园艺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 新品种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或自然选择,在一代或数代中对现有植物种质资源进行了创新改良或改良培育而成的具有较稳定特征的植物品种。

新品种不仅仅包括作物品种,还包括观赏植物、果树、药用植物等各类植物。

1.2 获得新品种权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新品种必须是独特的、稳定的并且有明显的区别于已有品种。

培育者需要提供详细的培育方法和验证数据,以证明新品种的培育过程和特性。

获得新品种权后,培育者享有对新品种的独家权利,包括繁殖、销售和利用等权益。

1.3 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植物繁殖材料和繁殖产物。

繁殖材料包括种子、苗木和其他用于植物繁殖的材料,而繁殖产物则包括繁殖后代和通过新品种繁殖的产品。

培育者可以通过授权或者直接经营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1.4 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由国家级的植物品种权管理机构负责。

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培育资料和特性描述,经过审查和测试,通过后方可获得新品种权。

新品种权的审批流程旨在保证新品种的独特性和稳定性,防止重复申请和侵权行为。

1.5 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权通常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保护期限的设立既保护了培育者的利益,又促进了新品种的及时推广和应用。

过了保护期限后,新品种将成为公共资源,为更多的培育者和生产者所应用和推广。

二、品种审定品种审定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品种推广的前提和基础。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摘要: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简介与意义1.新品种权证书的定义与作用2.申请新品种权的条件与程序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与实践1.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背景与目的2.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实施情况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案例分析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例介绍2.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处理结果四、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发展趋势1.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加强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正文: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创新的重要保障。

新品种权证书是育种者对其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专属权利的法定证明,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则为培育者提供在市场上销售和推广非主要农作物的合法地位和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简介与意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育种者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和投入,培育出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后,依法获得的专属权利证书。

这一证书为育种者提供了在市场上销售和推广新品种的合法地位和保护。

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新颖性主要以商业销售为依据,具体衡量依据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意义与实践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是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的市场销售和管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已经实施,并为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通过登记,农民可以合法地销售和推广非主要农作物,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近期,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了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例。

某企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西瓜种子被举报涉嫌侵犯他人所享有的品种权。

经调查核实取证,认定该公司违法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尊重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3篇)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 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界定与分类第四条知识产权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1. 著作权;2. 专利权;3. 商标权;4. 工艺秘密;5. 专有技术。

第五条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别:1. 创新性成果;2. 产业化成果;3. 软件著作权;4. 数据库著作权;5. 商标图案设计。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第六条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七条员工在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1.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2.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3.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4. 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1. 专利权:单位应当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2. 商标权:单位应当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权;3. 著作权:单位应当对员工创作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4. 工艺秘密:单位应当对工艺秘密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许可第十一条单位内部使用知识产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3.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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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第 号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新品种名称:
所属的属或种:
品种权人:
品种权号:
品种权申请日:
培育人:
该品种已由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审查,决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颁发本证书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予以公告。

品种权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品种权期限为 贰拾 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品种权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年费。

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品种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品种权的转让、继承、终止等事项由本局登记和公告。

局长:( 局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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