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于高品质、高标准的生活需求日益增长。
在这种背景下,研发新的高品质植物品种已成为很多植物科学家们的目标。
创新创造是推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同时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了新时期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重要方向。
三红蜜柚是一种近年来新推出的新品种水果,它的甜度、口感和颜色吸引着众多消费者。
该品种的上市给种植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回报,但同时也带来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纠纷。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育种、种植、销售、运输和交换等方式,实施对植物新品种的非法占有和使用行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益。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植物变种、基础种、次基础种、世代、杂交等新品种的创造者享有的一种专利权。
三红蜜柚的研发者是一家植物研发公司。
为了保证公司拥有该品种的独家市场,他们特意为三红蜜柚取得了新品种的权益。
但是,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与三红蜜柚相类似的品种,而且据说口感和外观和三红蜜柚几乎相同。
研发公司怀疑该品种是盗版三红蜜柚,并且已经在市场上出售。
他们经过调查,确定那家公司正在销售的产品是侵犯三红蜜柚新品种权的非法产品。
在经过多方面调查和证实之后,植物研发公司决定对涉嫌侵权的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组成了由资深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公司的柚子确实与三红蜜柚非常相似,但是又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品种。
专家组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柚子不属于三红蜜柚新品种的一部分,但该柚子与三红蜜柚特征非常相似,只是稍有差异,所以,如果在消费者市场中出售,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三红蜜柚新品种。
针对此类情况,中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规定,采取“类比原则”进行查处和判决。
即,如果一个产品与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产品特征相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那么被侵权人有权得到施加惩罚。
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基本问题辨析

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基本问题辨析来源:作者: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类型比较新、技术专门性强,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起步比较晚。
近几年,我国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的纠纷明显增多,对这类纠纷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存在诸多讨论。
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1]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答。
然而,对侵犯品种权纠纷中的一些基础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司法救济的范围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以下简称UPOV1978)第5条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关于上述两类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产生一个问题: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单从条例的条文来看,无疑没有规定这一情形的救济方式。
但是,在诉讼理论上,品种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上述第二类行为系对品种权的侵犯,则该民事侵权行为理应得到司法的救济。
在体系解释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四条[3]和《农业部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4]均将此类行为列入案件受理的范围。
所以,这两类侵权行为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与司法救济范围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假冒授权品种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对此,有的文章[5]认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6],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罚,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及思考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及思考胡丽芳1 李华扬2 龚奕凡2(1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430206;2国际展望联合会农业专业委员会,新西兰奥克兰2016)摘要:种业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对中国种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政策与管理方面不断改革与实践。
通过对国内外几大农业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种业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种子;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发展是中国政府持续关注和支持的重点,尤其是自十九大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农业的转型升级高度重视,连续出台多项关于农业方面的政策法规。
其中,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但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随着公司法人的维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这些案件的出现既反映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也给未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改革提供了一些思路。
1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例随着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大量涌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了不竭动力。
但恶性竞争、技术盗用、品种侵权等问题屡见不鲜,植物品种产权纠纷大量出现,植物品种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完善的保护,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创新。
1.1 佳沛阳光金果G3侵权案 自2010年阳光金果G3推广全球至今,该品种在中国非法种植面积已达2000~2500hm2,较2年前的100hm2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
该品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中国境内迅速蔓延,对此,新西兰佳沛集团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在新西兰本土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了对于阳光金果G3品种的所有权。
1.2 玉米L23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安徽隆平公司在维权打假过程中,发现在张掖市临泽县五泉林场政府农场承包地内,有用未经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的隆平206杂交玉米种。
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

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保护植物品种创新成果,维护植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在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提升经济竞争力的过程中,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先决条件则是它的确权,它的确权必须经过一系列层层审批程序才能完全确立。
最高法审结的这起首个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尊重。
案件背景该案发生在甘肃省,涉及一项黑谷枣新品种的注册申请。
原注册申请人在2015年申请注册“三五号”黑谷枣,但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2016年,其涉及“三六号”黑谷枣的新申请被审批机构认可,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然而,该申请被日照市黑枣协会发起的质疑与争议终止。
纠纷缘由日照市黑枣协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当年3月向本地农业局申请棉二油解析鉴定,后棉二油解析鉴定的检验结果解释为黑谷枣“三六号”与上述提取物的扭曲。
黑枣协会试图重新在当地农业委员会重新提出起诉,因欠款被拒绝。
法院审理在申请被撤销后,原注册申请人与日照市黑枣协会进行了法律纠纷。
申请人将黑枣协会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效力,要求加以保护。
经过一系列审查、调查和纠纷处理,最终被判定植物新品种权的确权没有被未经授权地使用和使用的行为所破坏或侵犯,判决日照市黑枣协会故意捣乱,要求支付赔偿,撤销申请人,维护原审判法院的审判结果,支持原审判决。
审理结果最高法审结的这起首个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在延续先前的审判过程中,必须确定植物新品种的商业价值,并确保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创新成果的合法使用。
同时,还必须加强对于申请人和被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宣传和介绍,对于新品种在农业生产和经济产业中的最佳应用场景进行明确,并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新品种的优质发展、健康发展和跨区域利用。
植物新品种是保护植物的创新成果,维护植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转基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中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了原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玉米品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2.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明其拥有转基因玉米品种的知识产权;(2)被告研究基地的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在其基地种植了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其基地种植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事实。
被告则认为,其种植的转基因玉米品种并非原告所拥有的品种,而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
2. 鉴定意见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供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与被告种植的玉米品种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被告种植的玉米品种与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高度相似,属于同一品种。
3. 侵权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属于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1. 立即停止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转基因技术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拥有转基因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的繁殖权和销售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使追偿权,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
案例二: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基于新育成品种及其审批的特殊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与其名称之间形成了特定的联系。
在侵权人用无任何标识的白皮包装,并以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相同的名称对外销售品种时,如果其所销售的并非被授权品种,但仍会使得购买者误认为是被授权品种,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在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
案例三: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独占实施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及其主张的计算方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者故意程度、情节严重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四: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知识】浅析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

【关键字】知识知识产权法论文浅析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摘要:随着植物新品种在促进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品种权保护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中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品种权品种权保护制度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为专利权保护、品种权保护、专利权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相结合保护等三种基本方式。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本文从品种权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分析国际上与中国的品种权保护法律,以期促进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功能虽然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功能。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专利权保护相比较,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审查条件比较宽松。
虽然品种权与专利权取得条件都要求具有新颖性,但是二者关于新颖性的含义不同。
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强调技术方案未公开过(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公开)。
而品种权要求的新颖性只限于商业上的公开,即要求品种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销售过。
显然,品种权保护的审查条件要宽于专利权保护的审查条件。
2.保护范围较为广泛。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植物整体,对于植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如花、果实等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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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权利。 5.3.3 维护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程序法律依据 依据最 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育种者基于其对 植物新品种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其他科技 成果权纠纷。 该规定为育种者保护其他科技成果权提
参考文献 [1]郭 庆 存.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权 的 性 质 及 立 法 的 思 考.科 技 与 法 律 ,1999,1:
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 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 消除因被告侵权行为给 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诉讼中放弃追究被告对“宣 69S”、 “中籼 Wh26”水稻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 1.4 被告主要辩称及其理由 被告称其所生产、经营 的水稻种子均为“华安 501”品种,被告从未生产、销售 过“两优 6326”(皖稻 119)水稻种子,也没有实施任何 侵犯上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 实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生 产种子所需的亲本是“2301S”及“七秀占”,由该品种选 育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提供。 1.5 被告请求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 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 ①“两优 6326”植物 新品种权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②被告是否以 “华安 501”的名义生产销售了“两优 6326”种子;③被告侵权 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1.7 双方就争议 焦点提供证 据证明、质证 、辩论和法 院调查的采信、认证和认定 “两优 6326”植物新品种 权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①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存 在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新品种的亲本。原告提供的 证据包括“两优 6326”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安徽省农作 物品种审定证书, 证明其亲本为 “宣 69S” 和 “中籼 Wh26”,品种权的年费缴纳凭证。 ②被告认为其品种权 已失效。 被告认为“两优 6326”的年费缴纳凭证仅可证 明原告缴纳了 2008 年 3 月 1 日以前的年费及该品种 权 2008 年 3 月 1 日 以 前 的 效 力 状 态 , 并 不 能 证 明 2008 年 3 月以后的效力状态。 ③法院认为植物新品种 权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以上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 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 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 2008 年 9 月 1 日以前 可以补交 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1 日期间的 年费。 至本案开庭之日,原告并不会因没有缴纳 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1 日前的年费而丧失“两优 6326”的品种权,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品种权 现已处于无效状态,故应认定“两优 6326”植物新品种
业秘密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的 [4]。 其 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 有的经济 利益如果遭 到侵害,
他科技成果权既然属于知识产权, 法律也赋予了权利 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 请求
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赔偿的损失又是经济损失, 保护。
其他科技成果的权利人依理依法都应和其他知识产权
(2007) 合民三初字第 122 号民事判决。 判决书来源: 稻种子,并于 2006 年底和 2007 年初以水稻品种“华安
中国法院网。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2008 年中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原告: 合肥新强种
501”的名义包装销售,数量达 15 万 kg。 2007 年 5 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种“宣 69S”和
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 案 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 涉案的品种及其品种权:
“中籼 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 6326”水 稻种子,生产面积约 600hm2,产 量约 60 万 kg(至起 诉
㊣㊣㊣㊣㊣㊣㊣㊣㊣㊣㊣㊣㊣㊣㊣㊣㊣㊣㊣㊣㊣㊣㊣㊣㊣㊣㊣㊣㊣㊣㊣㊣㊣㊣㊣㊣㊣㊣㊣㊣㊣㊣㊣㊣㊣㊣㊣㊣ 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利益[1~2]。 认为科 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 以外的其他 科技成果权 的
法人员、律师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发现和惩治司法腐 稻 119)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
败的有效途径之一,更重要的是推动法治进步最重要、 权,品种权人为原告;水稻新品种“宣 69S”于 2006 年 7
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月 1 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权人为原告
动的教材,也是法学研究最可靠的素材,同时也是立 治能、审判员王怀庆,书记员陈思。 判决书落款日期:
法、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状态的显示仪。 对典型判例 2008 年 5 月 6 日。 判决生效:判决未上诉,判决书依法
的研究是法学活动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活动、司法政治 送达日期后十五天。
活动的一部分, 是宣扬司法成果和对其做出贡献的司 1.2 原告诉称 原告称,水稻新品种“两优 6326”(皖
技成果权强调的主要是人身权或精神权利, 与知识产 法律性质明确, 又有育种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权具有本质区别[3]。 权利主体对科技成果享有专用使用 和赔偿民事损失的具体授权, 法院受理案件的案由具
权,不是通过科技成果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专利、商 体,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育种者
全面,也不慎重,既非专业,亦非严肃。 本文为基于前 所许可原告使用该品种并授权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对该
述理念,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尝试性研究的成果之一。 品种的侵权行为。
1 案件归纳简介
2006 年 5-9 月,被告利用水稻新品种“宣 69S”和
1.1 基 本 情 况 判 例 名 称 :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中籼 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 6326”水
2010 年增刊
学法用法 17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朱金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80)
典型判例是司法实践活动最鲜活的表现, 是法律 水稻新品种“两优 6326”(皖稻 119)。初审法院:安徽省
存在和作用最鲜活的证明, 也是法治理念和精神最生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罗钢、审判员朱
41~44 [2] 姚 兵 兵. 科 技 成 果 权 的 法 律 保 护. 人 民 司 法 ,2002,6:41~43 [3] 姚 兵 兵. 科 技 成 果 权 法 律 保 护 之 检 讨. 科 学 学 研 究 ,2002,10:478~482 [4]祝 建 军.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条 件.人 民 司 法 ,20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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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程序法律依据。 在植物新品种属于著作权、 专利
(收稿日期:2010-08-11)
18 学法用法 之日,该批种子尚未收获),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 相应的侵权责任。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 原告请求:依 法判令被告 ①立即停止 对 “两 优 6326”(皖稻 119)、“宣 69S”、“中籼 Wh26”水稻植物新 品种权的侵权行为;②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 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 万元。
不仅仅是判决书,而是案卷的全部材料,包括未被 和宣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宣城农科所);水
采纳的材料、 代理律师的质证词和代理词是对判例进 稻 新 品 种 “中 籼 Wh26”于 2006 年 7 月 1 日 经 农 业 部
行点评最全面、最可靠的基础。 三言两语的点评,既不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宣城农科所,宣城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