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吉林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一切伤害。
工伤赔偿标准是衡量工伤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吉林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工业基地,工伤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吉林省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假期工资。
具体标准如下:一、工伤医疗费用标准:根据《吉林省实施〈劳动病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费用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医用材料费、检查费、清创费、康复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假期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就业保障办法》的规定,工伤假期工资由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工龄决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工伤假期工资 = 职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额 ÷ 122. 工伤医疗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工伤假期工资的60%。
3. 若工伤期超过6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伤假期工资的80%。
4. 若工伤期超过12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伤假期工资的100%。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吉林省还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对于受聘于军队、警察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受到伤害的,工资待遇由相应的机关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工龄和工伤程度进行补足。
对于矿业工人、爆破工人等存在较高工伤风险的工种,根据具体工种受伤的严重程度,相应增加工伤赔偿金额。
综合来说,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科学合理,真实反映了工伤程度和劳动者受到的伤害。
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吉林省的工人提供了安全保障和合理补偿。
不过,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例如如何确保工伤赔偿标准的公正、公平性,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等等,这些都需要吉林省继续努力完善和改进。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者因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依法给予劳动者或其家属一定的赔偿金额的规定。
以下是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程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认定办法》和《伤残等级评定和使用定级推定工具及其检测实施细则》确定伤残等级,再根据吉林省伤残评定指南确定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10%以上,且低于3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以上,低于30,000元。
2.二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30%以上,且低于5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以上,低于50,000元。
3.三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50%以上,且低于7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0元以上,低于80,000元。
4.四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70%以上,且低于8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0元以上,低于100,000元。
5.五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80%以上,且低于10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0元以上,低于150,000元。
6.六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10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0元以上,低于200,000元。
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给予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其中:1.劳动能力丧失70%以上,但低于8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20%~40%进行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80%以上,但低于9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40%~60%进行赔偿。
3.劳动能力丧失90%以上,但低于10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60%~80%进行赔偿。
4.劳动能力丧失10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80%进行赔偿。
三、死亡赔偿标准:根据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和抚养亲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和抚恤金。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1]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1]](https://img.taocdn.com/s3/m/c7756027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08.png)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吉林省境内发生的劳动者因从事劳动活动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3. 身体损害评定与费率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进行评定,并根据相应费率表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以下是吉林省目前有效使用的身体损害评定与费率表:- 级别一:重大残疾(100%)- 级别二:特级残疾(80%-99%)- 级别三:一级至四级失能(50%-79%)- 级别四:轻微失能(20%-49%)4. 工资待遇基数调整系数各年度职工平均月缴存额按当地上年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报酬的60%确定。
根据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和身体损害评定等级,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5. 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在就诊期间产生的合理、必要且经济负担较重(超过个人支付能力)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6. 一次性抚恤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并造成死亡或特别重大残疾情况下失去收入来源而无法继续从事任何有报酬劳动活动,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亲属每年享受固定数额补贴直至其死亡为止。
7. 相关程序与申请材料- 动态管理:雇主需按时趁机向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 投资风控:投资方顶头上司也要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 申请材料:劳动者或其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伤鉴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8. 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
- 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劳动保障方面内容的法规。
9. 结束语本文档涵盖了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范围内所有重要信息,并详细介绍了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程序。
有任何问题,请参考相应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法律顾问表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吉林工伤补偿金标准

吉林工伤补偿金标准
吉林省工伤补偿金标准如下:
一、临时工伤补助金
1.治疗期生活护理费:由医院证明临时工伤的职工,按照月人均标准发放。
2.工伤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3级以下的,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发放,在不低于本市/本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3.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3级及以上的,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发放,在不低于本市/本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
工伤职工经诊断为职业病或者工伤的,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的标准发放。
三、伤残赔偿金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当事人的下肢、视力、听力、语言、生殖能力、肺脏功能、肾功能异常度达到法定伤残程度标准的,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
2.伤残津贴:上述所列各项伤残标准应根据工伤职工实际伤情和工作能力酌情予以调整。
四、死亡赔偿金
1.丧葬补助金:因工伤致职工死亡的,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按照一次性丧葬费的标准发放。
2.抚恤金:工伤赔偿金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死者亲属的抚恤金。
以上是吉林省工伤补偿金的标准,具体金额标准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工伤事故、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自我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事故、职业病对自身的伤害。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卫生和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和省级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多少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多少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是指工伤严重程度属于九级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面是工伤九级的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意外伤害的程度进行赔偿,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为十五个月的工资。
2. 持续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不适用持续伤残补助金。
3. 医疗费用:工伤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标准进行赔偿。
4. 工亡补助金:若工伤造成劳动者死亡,九级工伤的遗属可以获得十五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还要根据受害人的个人工资、伤残程度、住院费用等具体情况进行细致计算,以确保合理的赔偿。
以上所列金额只是一个大致的估计,具体赔偿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根据最新发布的《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吉林省将对工伤赔偿进行调整和修订。
这一新标准旨在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吉林省的工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
根据新标准,吉林省的工伤赔偿金额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基础赔偿金的调整新标准对基础赔偿金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于因工死亡、全残、高度残疾、二级伤残以及一级伤残,新标准将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确保工人在受到工伤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医疗费用的调整新标准对于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了修订。
在工人因工受伤需要治疗时,吉林省将支付工人的医疗费用,并通过新标准提供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费用项目,确保工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三、伤残补助金的调整新标准对于伤残补助金进行了调整。
对于伤残工人,吉林省将根据其伤残程度和工资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补助金,确保伤残工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调整新标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进行了调整。
对于因工受伤需要一次性治疗的工人,吉林省将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补助金,确保工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五、其他赔偿项目的调整新标准对其他赔偿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调整和规定。
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工亡父母扶养费等相关支出,确保工人的家属在工人工伤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帮助和安抚。
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新标准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并将逐步取代旧标准。
这一新标准的发布将为吉林省的工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这也是吉林省政府为提高工人生活水平、推动社会进步所做出的努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现为10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