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粤人社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广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办法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政策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人员,2017年1月1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2017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条件第三条(退休类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其中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第四条(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年龄条件: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从事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农民合同制女职工以及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女性在职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满一年以上的,经单位确认后从满一年的次月起按新岗位认定退休年龄。
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失业人员(包括下岗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岗位按工人认定。
2.提前退休:(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具体工种目录按国家规定执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规定的政策性提前退休3.延迟退休:(1)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等相当于处级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广东省公布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安排,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涨幅比例。
调整方案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增长率,确定当年的调整比例。
这意味着基本养老金的涨幅将根据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通货膨胀等因素来进行调整,保证退休人员的收入能够跟上经济的发展水平。
其次,调整方式。
调整方案明确,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将采取固定金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对于基本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固定金额,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基本养老金较高的退休人员,通过增加一定比例的调整,更好地适应生活成本的变化。
这种方式既照顾到了低收入群体,又不忽视了高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
第三,调整频率。
调整方案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将每年进行一次,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能够及时跟上生活成本的变化。
这种年度调整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和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通货膨胀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第四,资金保障。
调整方案明确,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将由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企业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自身经济状况的要求,适度增加基本养老金的缴费金额;社会保险基金将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支付。
这种资金保障机制,能够保证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让广大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广东省公布的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体现了政府对退休人员的关怀和保障,也是广东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的涨幅比例、调整方式、调整频率和资金保障机制,广东省将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相对稳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为他们晚年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时,这也是广东省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bd96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49.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粤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粤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 本养 老保险 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粤人社 函 [0 1 12号 2 13 4 7
各地级以上 市人力 资 源和社 会 保 障局 ( 会保 障局 ) 社 ,顺 德 区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局:
根据 《 于保 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 》 ( 关 国办发  ̄o 4 2 )规 定 , 2o 3 6 号
林 楚欣
张 国雄
广东省财政厅 副厅长
五 邑大 学 副校 长
冯定远 刘华强
广东科 贸职业学 院院长 珠海城 市职业技术学 院院长
吕业升 广东省 机场管理集 团公 司董事长 李 成 广东省 广新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少伟 广东省储 备粮管理 总公 司总经理
省府 21
广东省 司法厅 副厅长职务
张德扬 广东科 贸职业学 院院长职务
废止 ,已被 《 东 省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 广 9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粤 人 发 ( 0 7 20 ] 粤人发 保 障厅 关 于省 外 来 粤人 员 高级 专 业技 1 6号 文的通 知 9 [ 0 7 2 8号 术 资格 确认 的暂 行 办 法 》 ( 人 社发 20] 5 粤 (OO 0 2 1 ]3 6号)取代并 宣布停止执行
原广东省 劳动厅 粤劳薪 [9 9 14号文等规定 与本 意见不一致 的 ,按照本意见 19 ] 1
执行 。
广东 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一一年十月十二 日
主 题 词 :社 会 保 障 养 老 保 险△ 退 休 意 见
人事任 免
省府 21 0 1年 9月 份 任 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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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
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六、办理缴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
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七、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八、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吴国雄律师justin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