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商标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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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并保护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创造。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产权,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积极创新,保护和发展创新成果。

第六条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二章著作权第七条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个人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撤回权和公开发表权等。

第九条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第十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一定年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著作权的转让应当以合同形式进行,并需要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著作权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对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三章专利权第十三条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符合新颖、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保护。

第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申请的主权要求确定,该要求应当具有明确且具体的技术特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独占享有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并可以将专利权进行许可或转让。

第十六条专利保护期限为二十年,从专利申请日起计算,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四章商标权第十八条商标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立体形状等。

第十九条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

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

时隔五年,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何变化?——《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作者 | 毕秋艳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编辑 | 季⽂梨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统⼀和标准执⾏⼀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22⽇颁布了《商标审⽇施⾏。

同时,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废⽌。

查审理指南》。

该指南将于2022年1⽉1⽇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哪些内容?与废⽌的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什么不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全⽂梳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是形式审查和事务⼯作编,下编是商标审查审理编,也就是实质审查。

(阅读提⽰:⽂字部分是对图表的阐述,也可直接看下⽂图表)(⼀)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作编”,分五部分,共⼆⼗五章。

第⼀部分第⼀部分是“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共5章(第⼀章⾄第五章)。

第⼀章、第⼆章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第三章是商标异议的形式审查,第四章是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第五章是撤销注册商标的形式审查。

——提⽰:提⽰:这第⼀部分内容,就是商标各项业务在申报时的⽂件形式审查,是商标流程⼈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

第⼆部分是“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共4章(第六章⾄第九章)。

第⼆部分第六章是商品服务分类(45个类别),第七章是商标⽂字检索要素分类,第⼋章是商标图形要素分类,第九章是商标其他检索要素分类。

提⽰:这第⼆部分内容,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前⽤于商标检索之⽤途,是每位代理⼈/律师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可以帮助委托⼈提⾼——提⽰: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

第三部分是“其他商标业务审查”,共3章(第⼗章⾄第⼗⼆章)。

第三部分第⼗章是商标变更类申请(变更、删减商品服务项);第⼗⼀章是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移转、许可使⽤);第⼗⼆章是注册商标的续展。

提⽰:这第三部分内容,是商标流程⼈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

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完善公司商标保护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标是指专门用于标识公司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三条公司商标的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公司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公司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区别性和原创性,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产生混淆。

第六条公司商标的注册、管理、使用等工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依法运作、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商标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由公司商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公司商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起草商标规划和管理制度,制定商标使用计划;(二)指导和监督商标申请、注册等工作的开展;(三)对商标权利的许可、转让、变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收集和整理商标资料,建立商标数据库;(五)处理商标侵权投诉和纠纷;(六)评价和分析公司商标的使用效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商标注册第九条公司商标应当采取注册制度进行保护。

第十条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属于公司的真实意愿,不得捏造事实,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公司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商标注册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携带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商标图样及说明;(四)商标注册费用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和公示。

第十五条商标注册局应当在审查期内,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意见和异议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公司商标获得注册,其权利自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之日起产生。

第四章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商标应当依照商标使用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商标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合法使用;商标使用必须与公司经营范围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审理和判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规范商标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信息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和培训制度,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八条依法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等商标业务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独立、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服务行业。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供必要的商标申请文件,并缴纳商标申请费。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商标的真实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五条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其商标,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商标权人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11《电子商务概论》第十一章 教案

11《电子商务概论》第十一章 教案

《电子商务概论》教案第十一章公共政策问题授课教师:张小艳课时:3课时一、知识点回顾(5分钟)◆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传统采购与电子采购◆电子商务物流二、课程导入(2分钟)任何事物的进行都有要有一定的规则或者政策,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公共政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柱。

那我们要开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得去掌握相关的政策法制,那下面我们就进行最后一章的学习,去规范自己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的行为。

三、本章目的:◆掌握几类知识产权◆理解电子商务伦理◆掌握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了解数字鸿沟四、本章重点:◆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本章难点:◆数字鸿沟六、授课流程(一)知识点讲解知识点1知识产权(30分钟)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其智力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和专利权。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信息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

第二,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

1.1网络著作权著作权客体主要包括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例如文字、音乐、摄影、美术、建筑设计、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网络若作权客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没有对原有作品予新的创造性,其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其著作权仍然归属于作者。

2.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在网上发行的作品显然具有“独创性”。

它在网络上可被不断阅读、下载或打印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网页网页上的文字、颜色、图标以数字形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非依客观规律对客观事物的排列,具备独创性,其可以储存在WWW服务器的硬盘上,又可打印在纸张上,可被公众借助互联网传播,所以也是网上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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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国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 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第11条的 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时间为6个月;对在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的商品的临时保护,可以给予优先权,时间也是6个 月。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而且要求申请客体 的新颖性,所以申请人要在几个国家申请同样内容的保护,如 果没有优先权的话,就必须同时在几个国家提出同样内容的申 请,否则后来提出的申请有可能得不到保护。但要同时在国内 外几个国家提出同样的申请,事实上很难办到。优先权制度就 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而设立的。
使用原则反映了商标功能的要求,同时也不可避 免地存在某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首先,使用事实即可产生权利,如何使他人知晓 这一事实呢?使用人的经营活动限于某一地区,那么 所产生的权利是限于该地区还是遍及全国所有地区, 如果遍及其他地区,又怎样通知大家? 其次,由于不知情而善意使用相同商标引发争议 时,不易查明究竟谁是先使用人,为了解决争议,当 事人和商标主管部门都将付出较高的成本。 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再采用 使用原则。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商标法对极少数 商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的办法。《商标法》第6条规 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依 此强制性规定,某些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 违反此项义务的,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
从制度沿革来看,使用原则出现在注册制度之 前,后来与注册制度结合起来,逐步由使用取得权 利的法律制度过渡到注册取得权利的法律制度。即 使是仍采用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实行商标注册;实行
注册原则的国家也依然保留着使用获得权利的例外。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二、自愿注册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注册原则也有其制度上的缺陷: 首先,从制度建立的基础来看,使用原则强调商标总是和 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商品不出售,任何标志都不是 真正的“商标”,也就无所谓“商标权”,这是使用原则的 合理性所在。相比之下,注册制度强调注册获得权利,从而 容易产生一些注册而无使用的垃圾商标,这些没有生命的商 标反而会给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一些障碍。 其次,“注册原则”必然和“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商 标注册须按照申请时间上的先后决定权利的归属。这就有可 能出现利用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抢先注册,阻碍他人正 当注册、损害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及利用程序拖延、阻碍竞 争对手等现象。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 决于自己的意愿。
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知识产权 的私权属性。商标使用人是否要取得或者放弃商标 权利,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他人非法 干涉,也不应当受行政权力的约束。
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 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注册商标 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 即使如此,商标使用人依自愿注册原则仍可以根据自 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以及确定企业商标战略,如 一些地产地销、试产试销的产品,短期经营的产品使 用商标多不申请注册。而那些长期生产经销,质量稳 定可靠,有市场潜力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就应及时申请 注册。
(一)申请在先原则的含义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可 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
从制度构成上讲,申请在先原则是注册原则的 必然延伸。既然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为依据,而不 考虑商标是否使用,那么自然就是谁先提出申请, 谁就有可能取得商标权。申请在先原则意味着,任 何经营者如果只是一味地使用商标,而未将该商标 去申请注册,仍然不能获得法定的专用权。而另一 个后来者无论其是否实际使用都可以将该商标进行 注册申请,并有可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进而阻止第一 个使用者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
副本或者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
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
优先权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 求优先权。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二、商标注册文件
(二)申请在先原则的正当性
申请在先原则亦有不足之处,抢注他人商标或恶意阻拦 他人申请,就是注册制度下容易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申请在先原则应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商标 法在商标确权程序方面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 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
与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它 是依附于使用原则而存在的。在实行使用原则的美 国,一个商标须经过商业上的使用才可能获得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提交商标使用情况的证 明。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则根 据使用时间的前后来决定谁可能获得注册。不过, 对于外国商标来说,只要已在其本国注册,均被视 为“已在商业上使用”。
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上的权利仍 然是取得权利的一种方式。一些在商业中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 标也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这就是驰名商标制度。一个商标 之所以驰名是由于长期使用、持续投入的结果。相反一个从未 使用过、与市场和消费者相脱离的商标是无法达到广为知晓的 程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因驰名而取得的权利是使用原则 的一个特例。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和先申请原则。商标法实施20 多年来,利用注册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 人正当权益的现象一直存在。为了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维 护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中的主导地位,商标法两次修改都 从立法上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1988年第一次 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有关 规定,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又一 步加强。 这些规定涉及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其基本内容为: 对未注册商标实行有条件的适度保护,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局在异 议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应予撤销;以不正 当竞争目的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应当制止。
申请在先原则用以协调两个以上的人申请相同商标时的关 系,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 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 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 用在先为补充的注册制度。申请日不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不 论其使用与否,优先审查,优先注册,申请在后的商标则无条 件地予以驳回。申请日为同一天的,采用使用在先的办法,优 先考虑首先使用该商标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最早使用该 商标的日期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申请人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或者由商标局裁定确定一个申请人。
《商标法》在2001年之前没有优先权的规定。 实务中,商标主管部门承认和保护外国申请人的优 先权,但是没有涉及展览会临时保护的优先权。 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完善了优先权制度,对优 先权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分别规定了申请优先权和 展览优先权。
产生优先权的根据有两个,一个是首次申请,另一个是首 次使用。 首次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也称为申请优先权。申请优先 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 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商标法》第24条 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就是所谓申请优先权。
第十一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节 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也称为使用原则,是指商标创设后须实 际使用于商业活动,商标上的权利基于使用的事实而形 成。 因使用获得商标权在历史上曾是商标权产生的唯一 依据,这是由商标功能所决定的。商标是作为证明某个 商人商品的手段而出现的,如果该商品不出售,商标既 不证明来源又不证明商品,就毫无意义。因此,商标上 的权利只能凭借使用而获得。
即使是保护商标的成文法律也是以使用为基础 并按照使用的先后决定商标权利的归属。1857年法 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以使用原则和不审 查原则为内容的商标法律》。依据该法,第一个公 开使用商标的人取得商标上的权利。申请注册只起 宣告作用。同样的商标,先使用的优于先申请的。
英国于1862年颁布的商标法,美国于1870年颁 布的商标法,也都是确认已经存在的商标或者商标 权的法律。
首次使用而产生的优先权,也可称为展览优先 权,是指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可 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 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 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 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展览优先权。
优先权并不自动产生。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
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在商标保护的历史上,注册原则的出现晚于使用 原则,但却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主要原 因是注册制度适应了国内市场一体化和对外贸易的需 要。由于经济的发展,市场不再限于一定的地理范围, 如本地区,而是扩大到全国及本国以外,以商标的实 际使用作为向他人发出的权利通知难以满足市场要求。 在扩大了的市场上商标使用的事实难以查证,相同或 近似标志的混同也就难以避免,而通过登记注册的方 式进行权利推定和权利公示是最安全最简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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