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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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经营业务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监控资金经营业务涉及项目的资金用途及流向,确保项目安全顺畅运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经营业务是指资金经营部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包括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受让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受益权、受让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资金经营部从事以上资金业务,根据业务设计方案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账户监管时,融资主体在我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专项接收、归集、使用项目资金所用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项目涉及的关联企业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由我行分、支机构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原则上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在该机构,监管账户可以是融资主体已有结算账户也可以是新开立的结算账户。

由资金经营部主导发起成立的资金经营业务,融资主体监管账户开立机构由资金经营部确定。

第二章实物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账户资金监管和账户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

资金监管主要是对第三条中所指的项目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基础证照、印章、银行预留印鉴、U-key监管主要是指对第三条中所称的项目账户或该项目账户在他行的关联账户所涉及的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的监管。

第五条我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监管账户管理人,负责与项目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及监管账户的管理。

我行分、支机构主管前台业务的副行长作为证照、印章管理人负责对项目公司的相关基础证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和U-key等重要物品进行保管。

监管账户管理人与证照、印章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分、支机构应及时填写《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账户监管人员报备表》(见附件一)向资金经营部报备。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银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银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银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建议一、目前贸易融资真实性审核手段(一)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审核一是要求客户尽可能提供全面的资料。

在办理贸易融资时,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提单等单据原件,审查单证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痕迹。

并要求客户提供第一次打印的关单加盖公章,以确保融资关单的唯一性。

二是加强对单证要素的审核。

审验合同重点要素(如交易商品、总价及单价、付款及结算方式等)是否齐全、约定清晰,交易商品是否属于融资申请人主营范围,交易价格、结算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交易合同与其他单据信息相互匹配等。

(二)借助现有系统进行真实性审核一是通过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确认关单真实性。

对客户提供的关单进行批量查询,看公示系统中是否存在关单信息,并核实关单是否重复融资,同时进行公示,防止企业日后利用同一批关单重复融资。

二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掌握进口关单的收汇情况,防止企业利用已付汇的进口关单重复融资。

三是通过客户海关系统截图核实。

为保证货物保管真实性,银行要求客户对部分关单在报关系统进行截图并留存。

四是通过税局网站联网核查,查询增值税发票票面关键要素是否与税务机关录入信息一致,查询票面信息是否与基础交易匹配,查询是否存在发票注销或作废等情况,侧面核实报关真实性。

五是通过中登网进行查询,查询关单、发票信息、有关应收账款是否已转让或质押于第三方等重复融资情况,确保客户未用同一贸易背景进行重复融资。

六是通过查询船讯网、劳氏情报海事信息服务平台及船公司网站等核查提单,核实提单号、船名、集装箱号等信息真实性,审查船只的航行记录是否与业务背景相符。

(三)评估业务真实性,控制业务风险一是筛选重点客户,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出口订单融资,出于真实性把控,银行仅对总行级国际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开放该融资品种,主要原因是总行对客户交易背景、偿债能力等评估得更为全面、细致。

二是校验历史交易,评估业务风险。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开拓贸易融资品种,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规定,结合客户贸易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其他新业务的开通总行将另行下发细则。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包括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电)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项下所有融资品种,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授信发放及授信后管理整个流程都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项下涉及的所有格式文本,都需使用我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且需按我行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排序(编号排序规则见附件1)。

第六条在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我行不得为不在名录或属于重点监管的企业直接办理业务,并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开证第八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行(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信用支持,是开证行(我行)以自身的信用做出的凭相符交单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承诺,开证行(我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控是指为有效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控制,保证该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

第三条监控核心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的核心是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重点监控三者的合法合规性和三者之间的匹配性。

在业务开展中,我行应对抵(质)押物实施全程控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并通过多种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商品实物或权利流转的回笼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第四条监控方式贸易融资业务监第二章资金流监控第一节资金流监控的一般要求第五条资金流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是指在业务各个环节中与商品实物权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信贷资金发放及企业资金回流。

第六条资金流监控对象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监控的对象包括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流。

第七条融资用途监控融资用途须严格按照我行与受信人所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或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用于以贸易项下商品实物或权利为核心的经济交易行为。

第八条票据的送达方式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融资用途或授信审批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易对手;以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方式发放的,要求同承兑方式。

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必须由我行员工双人(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经办客户经理)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的,除前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一)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但应由货押监管中心先期电话告知收票人,并要求经办客户经理于10 个工作日内取得收款回执;(二)直接交付收票人指定授权人,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回执。

第九条贷款使用的监控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如有)应按审批要求或合同约定付给供货方,并在第十条账户管理要求使用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的客户应在我行设立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

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信贷支持。

主要包括进口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打包贷款、出口议付、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业务品种。

第三条对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等贸易融资操作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风险,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人应为境内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事)业法人,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和一般限制性条件。

第六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除应要求其提供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业务品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业务申请书、商务合同(开证、打包贷款、信托数据贷款、出口托收贷款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明(如需)、信托收据(开立远期或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等需要),出口议付项下的正本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出口托收贷款项下的全套出口单据,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所需的副本商业单据以及其他根据情况所需的单据等第七条经办行受理客户贸易融资业务申请必须确认其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除允许信用发放或扣减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八条除本规定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应按照公司类客户一般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审批按贸易融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执行。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囯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票据、汇款融资(T/T融资)等。

信保融资、国际保理项下融资、福费廷及货物质押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分别遵照其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将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之列。

特殊情况下,如经办行超越本管理办法,为优质客户放宽期限或准入条件等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应以《ⅩⅩ银行国际业务报审表》的形式,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界定如下:(一)“经办行”指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市场人员”泛指经办行的客户经理或承担贸易融资贷前调查职责的产品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国际结算人员”泛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处理中心及分行的国际结算人员。

(四)“放款审核人员”泛指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放款(融资)中心的贸易融资放款审查和操作人员。

(五)“会计人员”泛指经办行进行贸易融资放款或还款等账务处理的相关岗位人员。

其他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授信额度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人员的界定及职责分别遵照我行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一)“进口开证”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内,对外开出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

(二)“进口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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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担
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控是指为有效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对资金流、物流、
信息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控制,保证该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

第三条监控核心
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的核心是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重点监控三者的合法合规性和三者之间的匹配性。

在业务开展中,我行应对抵(质)押物实施全程控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并通过多种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商品实物或权利流转的回笼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第四条监控方式

易融资业务监
第二章资金流监控
第一节资金流监控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资金流
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是指在业务各个环节中与商品实物权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
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信贷资金发放及企业资金回流。

第六条资金流监控对象
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监控的对象包括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流。

第七条融资用途监控
融资用途须严格按照我行与受信人所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或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用于以贸易项下商品实物或权利为核心的经济交易行为。

第八条票据的送达方式
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融资用途或授信审批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易对手;以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方式发放的,要求同承兑方式。

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必须由我行员工双人(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经办客户经理)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的,除前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但应由货押监管中心先期电话告知收票人,并要求经办客户经理于10 个工作日内取得收款回执;
(二)直接交付收票人指定授权人,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回执。

第九条贷款使用的监控
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如有)应按审批要求或合同约定付给
供货方,并在第十条账户管理要求
使用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的客户应在我行设立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贸易融资授信项下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全部进入我行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对应的销售收入归行率不得低于我行对客户授信额度占所有商业银行给予的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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