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情况说明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情况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许可的一项制度安排。
通过事项清单的公开透明,可以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和掌握各项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透明和不确定性。
下面将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建立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我国《行政许可法》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建立与公开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的制定,并及时公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基本完善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国家和地方政府广泛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数据库。
通过清单数据库,企业和个人可以查询到各级行政机关的许可事项清单,了解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内容也得到了不断优化和完善。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和修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取消或减少无关紧要的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和审批材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通过淘汰评审制度、推行证照分离、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举措,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然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够透明,许多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并未公开,企业和个人难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其次,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仍然存在冗余和重复,需要不断简化和优化。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执行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考核。
总体来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建立和改进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逐步完善和公开透明程度的提高,相信将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3
•【文号】国发〔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2.0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
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
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8〕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8〕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精神,结合近期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修改,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区政府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7年版)》进行调整,对应取消6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2项为取消部分子项),调整16项行政许可事项。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信息,对区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22日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处理决定1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区水务局贯彻落实渝府发〔2017〕56号文件精神取消。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区水务局贯彻落实渝府发〔2017〕56号文件精神取消。
3建立固定狩猎场区林业局贯彻落实渝府发〔2017〕56号文件精神取消。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区林业局贯彻落实渝府发〔2017〕56号文件精神取消。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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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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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0 市科技成果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 市科技 家科技委员会第19号令) 取消 局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250号)第十七 条规定,法律规定 市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11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 取消 局 务院令第250号) 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及其设立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备 案 12 对劳动教养人员所 市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 取消 外就医批准 局 办法》(国发〔1982〕17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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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区市县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证(优待证) 市民政 、先导区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 审批管理权限 局 老龄工作 政发〔2011〕50号) 机构管理
第 3 页
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对办理税务登记 法》 市地税 28 (开业、变更、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取消 局 证和换证)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市地税 29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取消 局 号) 对公路、内河货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市地税 30 业自开票纳税人的 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取消 局 认定 〔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市地税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 31 外支付出具税务证 取消 局 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明管理审核 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 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市地税 32 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 取消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 局 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 管理确认 〕139号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市地税 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 33 取消 和服务收入免征营 局 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业税确认 》 (财税〔1998〕第08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 市地税 通知》(中发〔2002〕12号)、 34 取消 免税审批 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市地税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35 业干部就业减免税 取消 局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审批 〕26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2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22项行政审批
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号】东政办〔20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调整2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东政办〔20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45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12号)和《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17号)有关要求,对市级保留的相关事项进行清理,现整理出我市拟决定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取消的其他事项2项),拟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15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行政服务事项6项,调整实施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调整事项名称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形成了《海东市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
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4
供电营业区审批
5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2014
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年第 3、 4期
7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 更审批
设区市、 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 委托 县( 市、 区) 经信部门 部分授权, 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5000 万 舟山市经信部门 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下放后 下放方式 实施机关 内容为除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发展 部分委托, 目目录》 和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明 改革部门 确不得下放外的省级权限 授权, 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 舟山市经信部门 外) 节能审查 内容为除年用能 5000 吨标煤及以上的 其他设区市及义乌市经信部门 委托, 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之外的省级权限 设区市、义乌市及部分县(市、 部分委托 区) 经信部门 委托 委托
附件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6—
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46 项)
实施机关 省发改委
一、 省级部门下放给设区市、 县(市、 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69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经信委 舟山市经信部门 经信部门 设区市、 县( 市、 区)
年第 3、 4期
—7—
19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 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设立、 分立、 合并、 变更、 终 止审批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 自学考试 助学、 文化补习、 学前教育等 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 分 省教育厅 立、 合并、 变更、 终止审批 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信 息服务的前置审查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 审批 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可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省科技厅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 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 时地点的许可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 省民宗委 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许 可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 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 舟山市教育部门 舟山市教育部门 舟山市教育部门 设区市科技部门 设区市科技部门 设区市科技部门 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宗 部门 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宗 部门 舟山市民宗部门 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宗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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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近年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
号
名称 设定依据 主体 取消依据 备注
1 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Ⅱ、Ⅲ类
运行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
2 民用航空运输
凭证印刷企业
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
原由民
航地区
管理局
实施
3 国内通用航空
企业承担境外
通用航空业务
审批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
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号)
4 境内航空公司
之间、境内航
空公司与境外
航空公司之间
的代码共享等
商务合作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号)
5 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资
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号)
6 国内(境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民航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 3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号)
7 民用航空器地
面教员执照核
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号)
8 民用航空器噪
声合格证和涡
轮发动机飞机
排放物合格认
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号)
9 民用航空器生
产检验系统批
准(APIS)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号)
10 民用航空器地
址编码指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
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号)
11 民航计量检定
员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1月19日国务院批
准,1987年2月1日国
家计量局发布)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13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
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10号)
先下放,
再取消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