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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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年11月23日2001年湖北前言《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次1总则 (1)2 规划基础资料 (2)3 规划内容 (3)4 一般规定 (5)5 分项技术规定 (7)5.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7)5.2 总平面规划 (9)5.3 公共服务设施 (13)5.4 绿地 (19)5.5 空间景观 (21)5.6 道路交通及设施 (22)5.7 工程管线 (24)5.8 竖向 (30)5.9 工程量估算 (31)6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32)6.1规划说明书 (33)6.2 规划图纸 (3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毕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与成毕要求

3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内容深度与成畢规定3.1深度规定3.1.1基本规定既能深化、补充、完善贯彻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意图,又能贯彻到每块具体用地上;土地租让、招(议)标、标底条件和管理旳根据与建设旳指引;直接指引修建性具体规划和个案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3.1.2内容深度按照我国《都市规划编制措施》中旳规定,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内容深度要求如下:(D拟定规划范畴内不同性质用地旳界线,拟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容许建设旳建筑类型。

拟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拟定公共设施配套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定。

提出各地块旳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都市设计指引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拟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旳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拟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旳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拟定地下空间开发运用品体规定。

制定相应旳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总体而言,控制性具体规划应以用地旳控制和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以实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旳意图为目旳,成果内容重点在于规划控制指标旳体现。

D掌握合适旳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一般按《城乡规划法》及《都市规划编制措施》旳规定完毕。

此外,还应体现都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2)控制性具体规划成果应当涉及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构成,规划阐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3.2控制性具体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规定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都市中旳地理位置,与周边重要功能区旳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旳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规划用地现状图(1 : 1000〜1 : )。

标明土地运用现状、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参考资料目录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 (1)二、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 (2)三、参考示例1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7)四、参考示例2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10)五、参考示例3 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7)六、参考示例4 随州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9)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1.4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1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3规划内容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3.0.1.7 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3.0.1.8 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9 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10 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3.0.1.11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3.0.1.12 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标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标准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规划基础资料2.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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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范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1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规划基础资料2.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2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3.规划内容3.0.1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3.0.1.1确定有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3.0.1.2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1.3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3.0.1.4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臵等,3.0.1.5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臵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3.0.1.6确定输配水管网布臵原则、布臵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臵及规模,3.0.1.7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臵及规模,3.0.1.8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臵原则、布臵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臵及规模,3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3.0.1.9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臵原则、布臵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臵及规模,3.0.1.10提出绿化配臵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3.0.1.11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3.0.1.12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3.0.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3.0.2.1规划文本:用文字形式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文件。

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3.0.2.2规划图纸:用图象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1/1000-1/2000现状地形图上。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0.2.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4.一般规定4.0.1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远离城市的开发区应先行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毗邻的开发区在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协调~必要时可先行编制分区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直接在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4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区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

4.0.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管网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

对于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网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分区规划或单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

该补充规划~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范畴~其工作量另行计算。

4.0.3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应控制在100ha左右~大于200ha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

4.0.4地块划分: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路系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元,后者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4.0.4.1基本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2,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5,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需要,,6,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里巷和消防通道等要求,5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7,山区应重点考虑建筑间梯道、通道、挡土墙、边坡等因素。

4.0.4.2基本地块控制规模一般宜控制在1ha以内。

为适应中小学、标准厂房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新区可控制在0.25-2.5ha内~旧城改建区可控制在0.05-1ha~特殊情况下可再细分或合并~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4.0.5用地面积计算:规划区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中心小区以上级道路,?15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4.0.6用地分类、代码及设施图例4.0.6.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分类规定~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4.0.6.2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细分类~其代码由R与该设施名称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如表4.0.6.2,略,所示:4.0.6.3综合性用地的分类代码按其主要用地性质的分类代码进行组合~如商业办公用地的代码为C21/C11,4.0.6.4地块内街区,坊,级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以图例符号表示~其图例符号如表4.0.6.4(略)所示~表中未涉及项目~可沿用现行常规表示方法。

4.0.7公共服务设施配套4.0.7.1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设臵项目、规模、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0.7.2其它居住区、商住区、综合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臵~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7.2(略)规定,6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4.0.7.3工业区、仓储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臵~设臵项目、规模视需要而定。

如生产中心配建供电、供气等设施,服务中心配建单身公寓、餐饮、医疗、服务等设施。

4.0.8土地级差划分4.0.8.1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1,?类:商业,含商住,用地,,2,?类:居住用地,,3,?类:工业及其它用地,,4,各类型再按区位因素细分为1、2两级。

表示形式为:?1、?2,?1、?2,?1、?2。

4.0.8.2区位因素:,1,工商效益:服务性质、等级规模、集聚效益~与各级中心的距离等,,2,交通条件:道路等级、交通通达性、交通时距等,,3,服务设施条件: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娱设施等配套完善程序,,4,建筑密度、空地率、污染程序等。

4.0.8.3等级划分:,1,?类,商业、商住用地,:沿各级道路或位于商业街区内~其集聚效益好的为1级、次之为2级,7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类,居住用地,: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居住性质、服务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较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如按居住性质评价~低层别墅与多层住宅、住宅小区与商住区、一般住宅与保留的市政设施较差的农村居民点~前者为1级、后者为2级,,3,?类(工业及其它用地,:根据其相应区位的适合度差异进行划分~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4.0.8.4上述划分方法适用于一般商住区和各类综合区~工业区、仓储区等可参照此规定另行确定。

5.控制指标规定5.0.1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两类~两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5.0.2规定性指标5.0.2.1用地性质:即土地的主要用途~其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4.0.6条执行,5.0.2.2建筑密度: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区位条件、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群体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略,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5.0.2.3容积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因素。

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 ,略,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8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5.0.2.4建筑控制高度: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两式之一:H ?1.5,W+S, (1)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 ?L,W+S, (2)式中:A——沿路建筑以56.3度高度角~垂直道路投射在建筑后退线近道路一侧地面上的投影面积W.S——意义同前L——基地长度5.0.2.5绿地率: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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