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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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前言一、导语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

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

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一、朝阳区基本概况1.历史沿革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

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

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

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

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

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

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

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

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

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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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一、形势和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近年来, 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 建设速度持续加快, 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

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 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 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

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

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项事业和功能发展, 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 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 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 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

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 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

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

《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 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 我们的任务是: 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

过去, 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设环境宜居度控制研究——以北京中心城为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设环境宜居度控制研究——以北京中心城为例

梁伟 ( 9 0 一) 1 7 .男 北京
清 华城 市规 划设 计研 究 院
副院长 博士 .高级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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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 实践制定的。其中部分指标如容积率 ,绿 地率 建筑密度等 对控制和指导城市建设环境 质量发挥了重要 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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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随着市场机制在城市建设 中的作用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北京市区中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需要,对中心地区的土地利用、建设控制指标进行修订和调整。

这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指标调整方案,制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调整后的规划指标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首先,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对于中心地区,要综合考虑商业、办公、居住、文化等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同时,要考虑容量控制、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调整后的指标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中心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其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资源节约利用。

中心地区是城市的核心区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的敏感性都比较高。

因此,在指标调整时要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开发等方式,实现土地的多层次利用和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还要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留和修复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景观,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再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征集。

中心地区规划的调整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应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开展社会评估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划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共识,确保规划调整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最后,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

监督和评估是指标调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监督方案和评估指标,对调整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还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按要求实施调整指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保证规划调整的有效实施。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关于北京商务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部分内容更

关于北京商务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部分内容更

关于《北京商务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部分内容更正的说明《北京商务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中更正的内容如下:一、原文本第3.1条:本区域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详见本导则“附图4容积率控制规划图”、“附图5 建筑控制高度规划图”、“附图6建筑密度规划图”。

按照附图要求,本区域内各类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控制,建筑高度按照高度分区进行控制。

容积率:居住类用地的容积率为3.5,公建类用地的容积率为4.0-5.5;部分现状保留地块容积率大于7.0。

建筑密度:居住类用地的建筑密度为25%;公建类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40%。

建筑高度:分为100米以上建筑高度分区、80米建筑高度分区、60米建筑高度分区、30米建筑高度分区、18米高度分区和开放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现将该文本更正为:第3.1条本区域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详见本导则“附图4容积率控制规划图”、“附图5 建筑控制高度规划图”、“附图6建筑密度规划图”。

按照附图要求,本区域内各类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控制,建筑高度按照高度分区进行控制。

容积率:居住类用地的容积率为3.5,公建类用地的容积率为 4.0-5.5;部分现状保留地块容积率大于7.0。

建筑高度:分为100米以上建筑高度分区、80米建筑高度分区、60米建筑高度分区、30米建筑高度分区、18米高度分区和开放空间。

本区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按已给定的规划条件执行。

本区域内各类用地的比例和开放空间坚持整体协调的原则,居住类用地的建筑密度为30%;公建类项目的建筑密度结合规划设计方案确定。

二、原文本第6.6条中:各建设地块根据其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应满足相应的绿地率规定,具体为:商务设施、文化娱乐为20%;混合区、居住用地为25%;中小学、教育用地为30%;市政、电信局用地为25%;22万伏变电站用地为30%。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委员会《中心城控制性详尽规划》索引号 :110015/ZK-2008-000667公然责任部门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名称《中心城控制性详尽规划》公然日期2008-12-09要点词中心城控制性规划公然类型主动公然文号载体种类纸质记录形式文本图表信息有效性有效公然形式公然本次《规划》贯彻落实《城市整体规划(2004 年— 2020 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增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国家国都、国际城市、文假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本次规划中容概括心城围为 1088 平方公里。

依照总量控制,区分片区,系统优先,落实城市公共设备,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逐渐成立新期间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增添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备注公然日期:2008-12-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固然《城市整体规划(1991 年—— 2010 年)》、《市里中心地区控制性详尽规划( 1999 年)》以及最近几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尽规划对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使作用,可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的建设。

为实现经济社会的连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对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达成了《城市整体规划(2004 年—— 2020 年)》,该规划于2005 年 1 月 27 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奏效。

依照《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1990 年)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城市整体规划的有关容,特编制《中心城控制性详尽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连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增强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使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贯彻落实《城市整体规划( 2004 年—— 2020 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增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国家国都、国际城市、文假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

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1)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五项原则,即: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坚持整体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

(2)总量控制,划分片区,对中心城总体规模进行分片区管理。

(3)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供应能力为条件,确定合理的建设强度。

(4)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5)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约、节能的理念。

(6)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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