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晋升警衔增加警衔津贴方案审批表
人民警察警衔津贴调整及值勤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津贴调整及值勤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关于调整警衔津贴、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各部门: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发[2006]305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304,文件及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院从2007年3月起执行新的警衔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标准~并补发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差额。
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一级警监由204元调整为277元、二级警监由194元调整为263元、三级警监由184元调整为249元、一级警督由174元调整为235元、二级警督由165元调整为223元、三级警督由156元调整为211元、一级警司由147元调整为199元、二级警司由138元调整为187元、三级警司由129元调整为175元。
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由每天5元调整为6元。
补发表附后。
人事处二??七年三月十四日警衔警贴标准历次变动一览表单位:元警衔原第第第第第本次调整增资额补衔级标12345"发"警准次次次次次值合衔月191920202020勤计津增"三个月奖金"月增 959901010306补06.7贴"合.1 .1.1 .1.7 .7 ",月计 0 0 月07.2 增增总警12161821223185 30 监 3 1 9 1 8 3副总11151720212979 30 警监 6 3 9 0 6 5一级11141618202773 18 30 121 968 警监 0 5 9 9 4 7 二级10131618192669 17 30 116 928 警监 5 8 1 0 4 3 三级10131517182465 16 30 111 888 警监013149一级121416172395 61 15 30 106 848 警督 4 5 2 4 5 二级111315162290 58 15 30 103 824 警督 8 8 4 5 3 三级111314152185 55 14 30 99 792 警督 2 1 6 6 1 一级101213141980 52 13 30 95 760 警司 6 4 8 7 9 二级101113131876 49 12 30 91 728 警司 0 7 0 8 7 三级1112121772 94 46 12 30 88 704 警司 0 2 9 5 一级1011121668 89 44 30 警员 4 5 1 5二级10111564 84 98 42 30 警员 8 3 5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老林发表于 2006-9-6 0:29:29国人部发〔200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一)正厅级职务人员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1、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地(市)公安处(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处级的副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上机关的处长,任一级警督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警衔津贴标准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警衔津贴最新调整警衔津贴最新调整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
警衔津贴最新调整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
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
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
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
据警察改革最新消息,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高检发[2004]2号二00四年一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范称号者;2、现衔级期间获得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3、县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晋职晋升1、司法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国务院令[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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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7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7号发布)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见附图)”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三、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微调晋升徐海等同志人民警察警督警衔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微调晋升徐海等同志人民警
察警督警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微调晋升徐海等同志人民警察警督
警衔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衔令字〔2014〕第6号命令,通知:
以下1名同志微调晋升为一级警督警衔:
徐海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新警衔起算时间:2013年7月)
以下1名同志微调晋升为二级警督警衔:
李云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公安管理分局主任科员
(新警衔起算时间:2012年12月)
以下2名同志微调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
臧兵胜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科员
(新警衔起算时间:2010年12月)
张铁兵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部副主任科员
(新警衔起算时间:2011年12月)
特此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
2014年4月10日。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项献者;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