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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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警察警衔图解

警察警衔图解

警察警衔图解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中国警察警衔图解警衔警衔概述: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总警监肩章图片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监;5、处级正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监;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一级警督;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警衔为: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人民警察警衔全图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大尉;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大尉、上尉;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准尉;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香港警察警衔简介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年修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年修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

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

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 员:
警员警衔标志由一枚或两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员上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中英对照
PoliceRanksinChina
总警监------GeneralPoliceCommissioner
二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I
三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II
一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
二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I
三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警 徽
领 花
胸 徽
警衔肩章 臂章
警 衔 肩 章
总警监、副总警监:
总警监 上图: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下图: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警 监: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二级警督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下图:缀钉一枚源: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_馨阳_新浪博客
警司: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一级警员---PoliceConstable,ClassI

中国警察警衔图解

中国警察警衔图解

中国警察警衔图解警衔警衔概述: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总警监肩章图片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监;5、处级正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监;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一级警督;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警衔为: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人民警察警衔全图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大尉;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大尉、上尉;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准尉;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香港警察警衔简介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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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图: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略)
中国的警种
中国的警察制度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治安警察、武装警察(武警)、司法警察(法警)三大体系。

由于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与任务,为便于组织和指挥,他们又隶属于不同的领导机关。

各个警察体系内部由于具体分管的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警种。

中国的绝大部分治安警察属于公安部领导,治安警察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刑警(侦查破案、抓捕罪犯等)、交警(交通车辆管理)、户籍警(片警、居民户籍管理等)、巡警(巡逻警戒)、消防警(消防灭火)等。

还有一些担负其他重要任务的警种可以划归治安警察的范畴,例如铁道部系统的乘警(铁路警察)、司法部领导的看管犯人的治安警察(管教)等。

中国的武装警察属于武警总部领导指挥。

按其担负的工作任务,又可以划分为内部保卫部队、边防部队、黄金部队、水电部队、防暴队(特警)等。

中国的司法警察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一般执行逮捕、押解人犯、站庭、执行判决等法律事务。

[1]
中国的警衔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

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

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

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

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

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

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

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

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

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

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警衔条
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

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

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

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警衔条例》规定,警衔的晋升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

[1]
警衔等级的设置情况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 26%,警督为25. 56%,警司为60. 71%,警员为13. 17%,比例结构比较合理。

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评授警衔工作已进入了实施阶段。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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