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招警专业知识:警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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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的对应岗位职责

警衔的对应岗位职责

警衔的对应岗位职责警衔是警察组织中对警务人员职位的划分,不同的警衔对应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在中国,警衔的职责划分一般包括公安厅、分局、派出所等各级警务机构。

下面将以中国的警衔制度为例,对警衔的对应岗位职责进行介绍。

一、公安厅级警衔职责:1. 厅长:负责公安厅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公安工作。

2. 厅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分管具体的警务领域,负责厅里的具体工作。

二、分局级警衔职责:1. 分局长:负责分局的日常工作,包括指挥、协调和监督分局内的警务工作。

2. 副分局长:协助分局长工作,分管具体的警务领域,负责分局里的具体工作。

三、派出所级警衔职责:1. 所长:负责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包括指挥、协调和监督所内的警务工作。

2. 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分管具体的警务领域,负责所里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警衔职责:1. 警员: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巡逻、抓捕、查案等各项警务任务。

2. 警务辅助人员:包括警务助理、文员等,负责协助警员处理一些行政和文书工作。

警衔制度在警察组织中起到了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的作用。

不同警衔对应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合理的划分,能够使警务人员在工作中分工明确、有序高效。

警衔制度还有助于激励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进步性,提升警察组织的整体工作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警衔的警务人员职责并不是僵化的,还会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尤其是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等情况下,上级警衔的负责人可能临时指派下级警衔的人员担负更高级的警务工作,以应对紧急情况。

总的来说,不同警衔对应着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这有助于提高警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专业素质,进而增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警察组织通过警衔制度的灵活运用,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同的社会安全形势和治安环境。

警衔管理制度汇编

警衔管理制度汇编

警衔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规范警衔的设置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警务人员,包括公安、武警等各类警务人员,对所有警衔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均有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坚持政治标准,突出专业特色,注重实践能力,提高警务队伍素质,保证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警衔是对警务人员岗位职责、资历和能力的一种表彰和体现,是根据职务等级设置的一种特定称谓。

第五条警衔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不能滥用,更不能玩忽职守,任意晋升。

第六条警衔的设置应当注重实际岗位工作表现,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学历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警衔的使用应当与实际岗位相符,不得对外夸大职称,欺骗公众和下属。

第八条警衔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制度规定,非法设置或使用警衔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警衔的设置第九条警衔的设置应当分类明确,根据不同的警务人员岗位职责和资历能力,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名称。

第十条警衔的设置应当层次分明,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见习警员、警员、副警长、警长、局长等。

第十一条不同职务等级的警衔设置应当符合警务人员的实际工作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二条警衔的设置应当突出专业特色,根据不同的警种和岗位工作要求,分别设置相应的特定岗位职称。

第十三条警衔的设置应当注重实际工作表现,根据岗位工作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确保警务人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第十四条警衔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设置,不得滥用或随意设置。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岗位和特殊任务需要,可以在警衔中设置特殊称谓,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警衔的晋升第十六条警衔的晋升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实际工作表现以及专业技能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

第十七条警衔的晋升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定机制,避免主观随意性。

第十八条警衔的晋升应当坚持政治标准,突出实践能力,兼顾专业特色和学历等因素,科学选用,公正公平。

招警知识:人民警察警衔和等级

招警知识:人民警察警衔和等级

招警知识:人民警察警衔和等级第一篇:招警知识:人民警察警衔和等级:招警知识:人民警察警衔和等级招警 @延边中公教育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服装以藏黑为主色调。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警衔:.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人民警察换发“九九” 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

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企业QQ:800043101: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企业QQ:800043101第二篇: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与行政级别对照表

警衔与行政级别对照表

警衔与行政级别对照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在公安机关中,警衔和行政级别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

本文将介绍警衔与行政级别的概念、分类以及对照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公安机关中的组织结构。

一、警衔的概念和分类警衔是指警察的职衔、职级,是警察在公安机关内的等级、地位和职责的象征。

根据《警衔条例》,警衔分为警务专业技术警衔和警务管理警衔两个大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等级:1. 警务专业技术警衔(1) 一级警司:主管警务科技工作的高级技术职务。

(2) 二级警司:主管警务科技工作的技术职务。

(3) 三级警司:从事警务科技工作的技术职务。

(4) 一级警长:主管警务技术工作的高级职务。

(5) 二级警长:主管警务技术工作的中级职务。

(6) 三级警长: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初级职务。

2. 警务管理警衔(1) 一级警监:主管公安机关的高级管理职务。

(2) 二级警监:主管公安机关的中级管理职务。

(3) 三级警监:主管公安机关的初级管理职务。

(4) 一级警官:主管公安机关的高级工作职务。

(5) 二级警官:主管公安机关的中级工作职务。

(6) 三级警官:主管公安机关的初级工作职务。

二、行政级别的概念和分类行政级别是指公务员在政府机构中的等级、地位和职责。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管理暂行规定》,行政级别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领导职务(1) 国家级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2) 省部级领导职务:包括省部级党委书记、省部级党委副书记、省部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等。

(3) 厅局级领导职务:包括省市厅局级干部、县处级干部等。

2. 专业技术职务(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等。

(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中级工程师、中级经济师、中级农艺师等。

(3)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农艺师等。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包括哪几级?对应哪些行政级别?

警衔包括哪几级?对应哪些行政级别?

警衔包括哪几级?对应哪些行政级别?人民警察狭义上是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包括治安警、户籍警、刑警、交警等)。

广义上除了公安部门外,还包括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劳改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

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那么警衔到底有哪几级呢?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哪几级?一、警员。

警员是警衔的最低等级,共有两级,分别是二级警员和一级警员。

警员警衔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办事员。

二、警司。

警司是警衔的第二等级,共有三级,分别是三级警司、二级警司、一级警司。

三级警司能够担任的行政级别是办事员和科员,二级警司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科员和副科,一级警司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副科、正科。

三、警督。

警督是警衔的第三等级,共有三级,分别是三级警督、二级警督、一级警督。

三级警督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科员、副科、正科、副处,二级警督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副科、正科、副处、正处,一级警督可以担任的行政级是正科、副处、正处。

四、警监。

警监是警衔的第四等级,共有三级,分别为三级警监、二级警监、一级警监。

三级警监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正处、副厅,二级警监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副厅、正厅,一级警监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正厅。

五、副总警监、总警监。

这个级别是警衔的最高等级,共有两级,分别是副总警监、总警监。

副总警监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副部,总警监可以担任的行政级别是正部。

通过以上分析,警衔共有五等十三级,同时得到如下结论:一是担任处级行政级别必须是警督和警监警衔。

二是担任厅级行政级别必须是警监警衔。

三是担任副部级行政级别必须是副总警监警衔。

四是担任正部级行政级别必须是总警监警衔。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104号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正文:----------------------------------------------------------------------------------------------------------------------------------------------------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令10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八角星,警监为金色八角星,警督为金色四角星,警司为金色三角星,警员为金色箭头星。

第四条警衔标志佩带在领章上,领章为剑形。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橄榄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银灰色。

第五条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副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小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

一级警监缀钉三枚金色八角星,二级警监缀钉二枚金色八角星,三级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八角星。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金色三角星,二级警司缀钉二枚金色三角星,三级警司缀钉一枚金色三角星。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金色箭头星,二级警员缀钉一枚金色箭头星。

第六条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给予更换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将其警衔标志收回。

第七条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上不缀边线,其他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的二条长边上缀以不同颜色的边线予以区分:(一)缀以天蓝色边线的为国家安全部门的人民警察;(二)缀以正红色边线的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三)缀以金黄色边线的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八条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人民警察知识

人民警察知识人民警察的行政职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以浅灰色警衔与行政职务警衔加以区分,并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以藏蓝色为色调。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一般授予各省,直辖市,厅局级正职;兼各省,直辖市委政法委书记享受副省级待遇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也有厅局级副职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员至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的职务职责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一、警衔的定义和历史背景警衔是指标明警员身份、职级和职务的一种标志。

早在汉代,就有了官职名称的记载。

而警衔则起源于北魏时期。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警衔也有了不同的演变和体现。

中国的警衔制度始于清朝统治时期,十九世纪末。

当时的警衔分为侦探、差役、治安队員三类,其后渐渐形成了现代的警衔制度。

二、现代警衔制度现代警衔制度凝练了中国公安机关建设的优良传统和历史经验。

警衔制度是中国警备制度的核心,是人民警察队伍中表现警员职级、身份特点的主要标志。

警衔制度既是对个体从业警察职务职级的象征,也是对警察工作层次化、成本效益化的管理手段。

中国的警衔制度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个层次,严格区分指挥、指挥职能和执勤、执勤职能。

国家公安机关警衔分为总警监、警监、高级警督、警督、高级警佐、警佐、高级警员、警员和辅警九个级别,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不同层次。

各级警衔都有其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当警员晋升到下一级时,需要满足各项考核标准。

在中国,警衔的晋升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晋升规则进行。

晋升必须符合选拔标准,听从上级命令,处理好纠纷平等对待,对工作和职业具有足够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同时,警员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通过完成考试和日常工作的评价,在职务上晋升到较高的职级。

三、警衔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警衔制度使得警卫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更加明确,把他们的工作还是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激励和鼓励职业能力提升因为中国警卫制度采用了层级化管理,因此,对于警卫人员,晋升警衔成为他们向上发展的动力。

只有通过积极努力、学习专业技能、增强职业能力,才能晋升到更高的警衔,并获得更多的物质奖励和尊重。

3.增强社会公信力警衔制度是集体制度,是国民政府公布用以规定警政人员职等和标明其职务和职级的制度,能够传达出警察队伍职责和行为规范的信息,从而增强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提高社会满意度。

「“诸”你平安」关于警衔那些事儿

「“诸”你平安」关于警衔那些事儿不知道大家有木有注意到警察蜀黍肩膀上的花花杠杠呢?大家有木有觉得很帅呢?这些花花杠杠都是有具体的含义的哦!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科普一下警衔知识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具体的等级和标志,且听小编细细道来:第一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总警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系统的最高等级,现行制式衬衣为白色,标志为橄榄枝环绕一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副总警监是部级副职,为警衔体系的第二等级,标志为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第二等级: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公安部一级警监是我国高级警官的主要警衔。

肩章为一枚银色橄榄枝、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我国高级警官共分为2等、5级。

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二级警监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4等级,标志为一枚橄榄枝加两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5等级,现行制式衬衣为白色,标志为一枚橄榄枝加一枚四角星花。

第三等级: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督是中国警衔体系的第6等级,制式衬衣为浅蓝色,标志为两道横杠加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7等级,标志为两道银色横杠加两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是中国警衔体系内的第8等级,警衔标志为两道横杠加一枚四角星花。

第四等级: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级警司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9等级,标志为一道横杠加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是副科长最低警衔,标志为一道横杠加两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当中的第11级,警衔是一道银色横杠、一颗银色四角星花。

第五等级: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一级警员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12等级,现行制式衬衣为浅蓝色,标志为两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为中国警衔体系的最低等级,标志为一枚四角星花。

最后,来一张全家福!亲爱的们,下面这些警衔你都能认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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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2009年修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

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

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

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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