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装及监督检验

十四、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的分类
• • • • 长输管道(GA)的监督检验; 公用管道(GB)的监督检验; 工业管道(GC)的监督检验; 动力管道(GD)的监督检验。
• 第二部分
长输管道安装及监督检验
一、长输管道安装施工的主要工序
• 施工准备、材料及管道附件验收、交接桩及测量放线、施 工作业带清理及施工便道修筑、材料防腐管的运输及保管、 管沟开挖、布管及现场坡口加工、管口组对、焊接及验收、 管道防腐和保温工程、管道下沟及回填、管道穿、跨越工 程及同沟敷设、管道清管、测径及试压(输气管道干燥)、 管道连头、管道附属工程、健康安全与环境和工程交工验 收。
• 10、监督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或抽查结论为不合 格时,监督检验项目组有权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复 验或补充试验。 • 11、监督检验员将收集到的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进行整 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为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提 供正确的判定依据。 • 12、监督检验项目组应整理监督检验工作资料,并妥善 保管。
• 3、监督检验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督检验的准备工作,包括 调集人员、收集相关标准、配备设备、建立工作程序、与 有关方面建立联系等。 • 4、监督检验工作开始前,监督检验人员应按照监督检验 大纲的要求,针对具体情况熟悉相关规范、标准,编制监 督检验工作所需记录表格。 • 5、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监督检验大纲所列出的内容 和方法进行,包括检验、检测、观察、确认质量记录、交 谈等方法收集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 • 6、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 应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改进,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一般出具联络单)
三、监督检验对象(受检单位)
• • • • • • •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防腐单位 其他相关单位 (如顶管、部分土建项目等)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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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膏腴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三) 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四)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六)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七)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八) 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6.04.23 【实施日期】 1996.07.01【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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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5有何新特色?【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14862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为了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理、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质介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的分类和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通过并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40号、
GBT20801[1].4-2006_压力管道规范、压力管道材料等级规定。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压力管道的分类和分级:
一、GA类--长输管道:
定义: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分级:分为GA1级和GA2级。
基本特征:流程简单;输送距离长和输送压力高;管道有可能通过各种环境与地质的地区;
二、GB类--公用管道:
定义: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分级:分为GB1和GB2两级,GB1级为燃气管道。
GB2级为热力管道。
基本特征:敷设于城镇地下;一般压力较低;选线条件复杂、困难。
2020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e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f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
g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h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i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j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监察
4.2.1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管理要求或规范
4.1安全管理
4.1.1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b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c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2020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1目的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
3编制依据
--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d建立技术档案。
常用压力管道标准规范目录(2012.4)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SY/T 0019-1997 SY/T 0036-2000
2
序号
标准规范号
62 GB50235-2010
63 GB50236-2010
64 GB50242-2002
65 GB50251-2003
33 GB/T9117.2-2000
34 GB 9124-2000
35 GB/T 9445-2005
36 GB/T 9711.1-97
37 GB/T 9711.2-99
38 GB 9948-2006
39 GB/T 10045-2001
40 GB/T 11618.1-2008
41 GB/T 12470-2003 42 GB/T 12605-2008 43 GB/T 12771-2008 44 GB/T 12969.1-2007 45 GB/T 12969.2-2007 46 GB 13296-2007 47 GB/T 13793-2007 48 GB/T 13927-2008
HG20553-93 HG 20592~20605- 1H9G9720606-1997 HG 20608-1997 HG 20607-1997 HG 20609-1997 HG 20610-1997 HG 20611-1997 HG 20612-1997
HG HG
2200661145-~129096722-
4 DL/T868-2004
5 DL/T869-2012*
6 DL/T922-2005
7 DL/T 5017-2007
8 DL5030-96
9 DL5190.5-201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检查规定范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检查规定范文一、引言压力管道是指在工业生产中输送气体、液体或者固体颗粒的管道,其运行所需的压力超过0.1兆帕的管道。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二、压力管道的分类及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压力管道可分为高、中、低压管道。
其中,高压管道为公称压力超过10兆帕的管道,中压管道为公称压力范围在1.6-10兆帕的管道,低压管道为公称压力范围在0.1-1.6兆帕的管道。
三、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管理职责。
(2)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管道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并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
(3)建立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2. 加强对压力管道的日常监管(1)加强对压力管道的检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建立管道巡检制度,定期巡检各个部位,尽早发现和排除隐患。
(3)建立管道维护制度,及时对管道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3. 加强对压力管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建立健全的压力管道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或调整。
四、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1. 运行检查(1)检查管道的运行压力是否超标。
(2)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渗漏等现象。
(3)检查管道的支承、固定情况,确保管道的稳定性。
2. 设施检查(1)检查管道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检查管道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如防腐、绝缘等。
(3)检查管道的标志和标识是否清晰,确保管道的识别性。
3. 管道材料检查(1)检查管道的材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检查管道的腐蚀、磨损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4. 管道焊接检查(1)检查管道的焊接质量是否合格。
(2)检查管道的焊缝是否存在裂纹、气孔等缺陷。
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的意义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检查,可以提高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压力管道安装及监督检验

六、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
(一)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 括: 1.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3.是否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 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是否有效实施了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管理;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 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是 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2.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检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
工作相适应;
4.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检测计划; 5、无损检测机构不 隶属安装单位、并且不是由安装单位直
接委托的,也 应当在 检测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的 使用 登记机关,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工业管道适用) ;
十一、监督检验的方法
• 监督检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可以 是以下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1.查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有关证据; 2.观察安装或施工活动过程; 3.抽样进行检验检测; 4.必要时,也可进行有关的验证试验; 5.会议或与有关人员交谈的书面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6.其他方法。
十二、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
8.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各种 检验与试验,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是否按有关文件 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9.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八、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
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按检测单位资格等级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揽任务,是 否以其它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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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输送无毒、无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
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第十八条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
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公用管道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过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十四条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检验单位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一)无证上岗的;(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第三十八条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语:(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