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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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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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年第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涉及标准及主要文件概览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涉及标准及主要文件概览
月 1日实施 本 标准 规定 了 3 3种 大气 污 染物 的 排 放 限值 。同 时规 定 了标准 执 行 中的各 种 要 求 在 我 国现 有 的 国家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体 系 中 . 按 照综 合性排放 标准 与行业性 排放标 准 不交 叉执 行 的原则 ,锅 炉执行 GB 1 3 2 7 1 —1 9 9 1《 锅 炉 大 气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工 业炉 窑执 行 GB 9 0 7 8 -
( 4 )GB 1 6 2 9 7 -1 9 9 6《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 条 件 》 引文 :企 业 应 根 据 GB / _ r 1 5 5 8 7 —
2 0 0 8建立能源 管理系统 标准 简介 :GB / 1 _ 1 5 5 8 7由 国家质 量检 验 检
标 准》
疫 总局 于 2 0 0 9年 9月 1 8日发布 .2 0 0 9年 5月
针对 :粉尘 、烟尘 和废气
1 6
’ 专题 l T O D i C S
《 条件 》 引文 :见 “ ( 3 )GB 9 0 7 8 —1 9 9 6 ” 。 标准 简介 :GB 1 6 2 9 7由国家质 量监 督检 验 检疫 总 局于 1 9 9 6年 4月 1 2 1 3发 布 .1 9 9 7年 1
准》
针对 :粉尘 、烟 尘和废气
《 条件》 引文 :见 “ ( 3 )GB 9 0 7 8 -1 9 9 6 ” 。
标准简 介 :GB 1 4 5 5 4由国家质 气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 、火 电厂
执 行 GB 1 3 2 2 3 -1 9 9 6《 火 电厂大气 污染 物排放 标准》 、炼 焦炉 执 行 GB 1 6 1 7 1 —1 9 9 6《 炼 焦炉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标准 》 、水泥 厂执 行 GB 4 9 1 5 — 1 9 9 6《 水 泥 厂大 气污 染物排 放 标准》 、恶 臭 物质 排放 执行 GB 1 4 5 5 4 —1 9 9 3《 恶 臭污 染物排 放标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精编新编第号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精编新编第号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苏安监〔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监〔2018〕94号各设区市安监局:2018年8月28日凌晨1时59分许,位于无锡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的江阴易泽铝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温铝液遇水爆炸事故,并引起厂房倒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是一家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共有员工15人,分两班组织生产作业,每班5人。

企业装备有2台30吨、1台15吨的熔炼炉,2口浇铸井,采用的是深井式铸棒工艺,主要是使用铝锭、废铝材等原料加热熔化后注入热顶式圆棒铸造系统冷却成形,主产品:铝棒、铝型材、机械零部件等。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生产工艺分析、现场监控录像和对部分员工的调查了解,并听取专家组意见,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温铝液流入铸造井后遇水产生大量气体后发生爆炸,并引起厂房严重坍塌,造成当班工作人员和在厂房外侧员工临时宿舍内休息的人员伤亡。

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二、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经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该企业未认识到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未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尤其是对浇铸井部位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控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管理能力弱,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发生原因一无所知。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和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如下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提倡按地区(省、市、县)工业发展需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产业园区;鼓励铸造企业由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说明:1.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2. 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的标准主要包括: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

二、铸造工艺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三、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清理)1. 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

中国及部分省市铸造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增材制造与传统铸造工艺融合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铸造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增材制造与传统铸造工艺融合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铸造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增材制造与传统铸造工艺融合发展
铸造是指将固态金属熔化为液态倒入特定形状的铸型,待其凝固成形的加工方式。

被铸金属有:铜、铁、铝、锡、铅等,普通铸型的材料是原砂、黏土、水玻璃、树脂及其他辅助材料。

特种铸造的铸型包括:熔模铸造、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陶瓷型铸造等。

国家层面铸造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铸造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铸造行业的相关政策,如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严禁新增钢铁产能。

坚决遏制钢铁冶炼项目盲目建设,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环评、排污许可、能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

国家层面铸造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铸造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铸造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铸造产业发展,如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铸造行业相关政策。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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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我省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铸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号)和《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负责组织本辖区铸造企业进行准入申报,协助省经信委开展现场查验和工信部开展现场抽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各市经信委(局)可制定政策对企业后续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工信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经由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汇总,向省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地方经信部门出具企业符合产业规划证明文件;
(七)地方环保部门出具企业环保达标证明文件;
(八)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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