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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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06•【文号】农经发[2000]5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现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规定》,结合本地改革试点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请试点地区将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附件:《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2000年7月6日附件: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需要向农民筹劳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其劳务的管理使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当减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数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办关于集中建设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办关于集中建设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办关于集中建设重庆市统筹城乡示范点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5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5【实施日期】2011.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办关于集中建设重庆市统筹城乡示范点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办《关于集中建设重庆市统筹城乡示范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集中建设重庆市统筹城乡示范点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办)2010年6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统筹城乡改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156号),明确以镇为单位,围绕十大改革领域打造一批集中示范点。

为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打造统筹城乡示范点,使其尽快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改革亮点和示范窗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打造20个集中示范点。

2011年集中示范点建设初见成效,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2012年集中示范点基本建成,形成改革特色,实现“求突破、出特色、显亮点、见实效”,使其成为一批落实部市合作协议的示范窗口和统筹城乡改革试验的先行示范区。

二、集中示范点建设标准(一)城乡基础设施实现“六到农家”。

1.水到农家。

加强集中供水水源的水质和环境保护,解决村民的饮水安全,自来水到户率达到100%。

2.路到农家。

城镇道路形成网络,行政村公路硬化或油化,通畅率达到100%,行政村公共交通通达率达到80%。

有条件的其他村公路进行硬化油化,田间道路、出行便道户户通达。

3.电到农家。

实施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实现城乡用电一体化。

有线电视、通讯网络到农家,畅通城乡信息沟通渠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6•【字号】渝府办发〔2021〕151号•【施行日期】202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6日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一、聚力优势互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力度(一)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绩效考核。

鼓励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分支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核时,明确并提高乡村振兴业务的考核权重。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二)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

支持农发行市分行聚焦国家粮食安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农业现代化、农业农村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建立3000亿元规模项目库,打造“粮食银行”“农地银行”“水利银行”“绿色银行”等特色品牌,力争“十四五”期间投放涉农贷款不低于2000亿元。

〔责任单位:农发行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三)推进涉农商业银行网点转型。

支持农行市分行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一批“5G+场景”智慧网点,推动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云阳县和奉节县平安乡、巫溪县红池坝镇开展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试点,保持县域贷款持续增长,力争到2025年涉农贷款余额突破1200亿元。

支持邮储银行重庆分行保持农村地区网点稳定,持续提高县域存贷比,力争到2025年涉农贷款余额突破600亿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进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进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进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3•【字号】渝府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进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改进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3日重庆市改进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实施方案为强化乡村振兴战略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

(一)确保市级财政投入稳定增长。

建立市级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二)逐步扩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存在的“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问题。

(三)用好乡村振兴发展基金。

从2019年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再注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农业专项基金更名为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用于乡村振兴战略,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二、实行市级统筹与区县切块相结合,突出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重点紧扣市委、市政府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两项工程”(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品种品质品牌建设工程)、“三大体系”(乡村产业发展要素保障体系、农业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和乡村基础设施网络支撑体系)精准发力,合理划分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事权,在保证贫困区县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每年有所增长的前提下,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5∶5的比例由市级统筹使用和切块安排到区县。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綦江府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綦江府发〔2015〕12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的要求,区政府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綦江府发〔2009〕7号);(二)《綦江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0〕26号);(三)《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綦江府办发〔2010〕188号);(四)《綦江县街镇社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綦江府办发〔2010〕241号);(五)《綦江县行政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綦江府办发〔2011〕115号);(六)《綦江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綦江府办发〔2011〕147号);(七)《綦江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綦江府办发〔2011〕123号);(八)《綦江县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綦江府办发〔2011〕163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36号);(十)《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48号);(十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綦江府办发〔2012〕74号);(十二)《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綦江府办发〔2013〕97号);(十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3〕55号)。

一、 什么是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集资金

一、 什么是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集资金

一、什么是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集资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集资金是指村民委员会因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补充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依法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本村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直接筹集资金的行为(不含农民自愿赞助、捐赠行为)。

二、为什么要在村级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筹资?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取消村提留,对村民委员会因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因此,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集资金,不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让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应长期坚持。

二、谁是村级范围内筹资的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筹资的监督、制度管理和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级筹资的监督、管理和审计,日常具体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三、村级范围内筹资的主要用途是什么?村内筹资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补充。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

四、村级范围内筹资的上限是多少?村级范围内筹资的上限是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其中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经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30%。

五、村级范围内筹资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村级范围内筹资应经过以下程序:(一)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将需要向农民筹资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提出并作出预算;(二)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渝财基[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13〕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及其补充通知(财预〔2013〕200号)和《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以利进一步完善办法、促进工作。

附件: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8月19日附件: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市财政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为主攻方向,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全市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支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安排。

村级一事一议制度

村级一事一议制度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农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群众急需、共同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第五条筹资筹劳的范围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农民直接受益的水渠(或相当于水渠)及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建设、养护项目。

第六条干渠、支渠及其它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以及兴办企业亏损、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行政村。

第八条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

本款所称劳动力是指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

第九条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条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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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
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19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1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3]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3]1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为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或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所需资金或劳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的筹资筹劳,应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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