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附:《办法》全文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注释: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支撑。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
注释:结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四款中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定义,明确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并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对公共停车场定义的差异,本《办法》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了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临时停车场四个类型,其中专业停车场就是涵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的公共停车场。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 (原则)公共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专业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停车格局。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4〕74号)“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充分运用行政、经济与市场等手段,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3⽉1⽇起实施《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3⽉1⽇起实施第三章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 第⼗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性质)临时占道停车点属于道路公共资源,遵循有偿使⽤原则,管理⽅为车辆提供临时场地停放服务。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明确占道停车的性质及管理原则。
第⼗⼋条 (设置程序)临时占道停车点由各区县(⾃治县)市政⾏政主管部门牵头,按以下程序设置: (⼀)区县(⾃治县)市政⾏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规划、价格等部门联合提出初步设置⽅案; (⼆)通过区县(⾃治县)⼈民政府公众信息⽹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牌向社会公⽰初步设置⽅案,公⽰期不少于七天; (三)通过座谈会、发放意见表等⽅式公开征求相关社会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并根据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初步设置⽅案进⾏完善; (四)区县(⾃治县)政府审核同意; (五)区县(⾃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点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每三年按以上程序进⾏适时评估调整。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明确占道停车设置程序。
第⼗九条 (设置要求)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应当严格实⾏总量控制原则。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点: (⼀)道路交叉⼝和学校、医院出⼊⼝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范围内的路段; (⼆)设置占道停车点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周边5⽶范围内区域和盲⼈专⽤通道; (四)城市主⼲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路⾯宽度少于8⽶、单向通⾏路⾯宽度少于6⽶的车⾏道; (六)⼈⾏横道线两侧5⽶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以下的⼈⾏道; (⼋)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 (⼗)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各类地下管道⼯作井上⽅1.5⽶范围内; (⼗⼆)其他不宜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路段。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重庆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停车场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停车场管理工作。
二、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场。
三、停车场的使用管理(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持停车场内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三)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禁止在停车场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禁止停放非法车辆。
四、公共停车场管理(一)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优先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
(二)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按时、按次、包月等方式收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其中重要商圈可实行差别化收费价格政策,重要商圈的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公布;主城区以外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区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停车难题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本文将从市政府的背景、相关政策、管理方式和影响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探讨。
市政府作出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策,主要是由于城市化进程中人口和车辆的快速增长,导致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停车难不仅给市民的日常出行带来了不便,也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首先,相关政策是实施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基础。
政府应通过激励措施,鼓励私人投资兴建停车场,增加停车位。
同时,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既不能造成过多负担,又要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此外,政府还应积极引导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使用,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其次,停车场管理方式应当科学高效。
首先,在停车位规划上,应根据不同区域和用途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并合理布局。
例如,在商业区周边应设置短时停车位,方便市民购物和办事;在居民区则应设置长时停车位,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其次,在停车收费上,可以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提高停车场的收费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问题。
再次,在管理上,可以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益,提供更便捷的停车服务。
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实施必然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停车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市民的出行效率将得到提高。
其次,停车收费的管理规范化,可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停车场乱涨停车费,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实施还可以推动停车场产业的发展,促进相关企业的发展,为城市经济增添活力。
最后,通过对停车场规划和管理的细化,可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
总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政府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科学高效的管理方式和有效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市民的出行体验。
同时,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落地也将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包括提高城市形象和交通秩序,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等。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难题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头痛的一个问题。
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停车位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城市停车环境,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政府责任重庆市政府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制定停车场的布局规划,合理划分不同区域的停车资源。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提高停车场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二、停车场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重庆市设立了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注册登记、运营监管等工作。
他们会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对停车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三、停车场使用管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停车场使用的管理措施。
首先,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车辆驶入。
其次,停车场内应有足够的通道和车位标线,确保车辆顺利进出停车场。
此外,停车场内还应设置适当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停车的安全。
同时,重庆市还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确了不同时间段和车型的收费标准,确保停车场的收费公正合理。
四、停车场安全为了保障停车场的安全,重庆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停车场应设置监控设备,及时记录并监控停车场的使用情况,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停车场还应设置消防设备,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及时疏散车辆和人员。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车辆,如危险品车辆等,还应设立专门的区域进行管理,确保停车场的整体安全。
五、违规停车处罚为了保护其他车辆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对违规停车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有车辆违规停放,停车场管理机构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拍照、举报等方式参与到违规停车的整治中,共同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六、停车场环境整治为了提升停车场的环境质量,重庆市还加强了对停车场环境的整治工作。
他们要求停车场内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人口和汽车数量的增加,重庆市停车场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本文将介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停车位规划1. 城市规划部门将根据人口普查和交通流量统计,对各区域的停车需求进行评估。
2.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前规划和配置适量的停车位,并根据每个区域的人口密度和商业发展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根据城市交通情况,合理划分停车位的类型,包括路边停车位、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等。
三、停车费用管理1. 停车费用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2. 停车费用应考虑到停车场的运营成本、维护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既要合理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又要避免过高的收费。
3. 停车费用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并提供各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电子支付等,以方便市民缴纳停车费用。
四、停车位使用管理1. 停车位应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停车场的停车位使用率适中,避免资源浪费。
2. 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导向标志和指示牌,方便车辆进出,减少混乱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停车场应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提高停车体验。
五、停车场安全管理1. 停车场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减少盗窃和犯罪事件的发生。
2. 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保证停车场的安全运营。
3. 停车场应设置紧急出口和灭火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市民的安全撤离。
六、违规管理及处罚措施1. 停车场经营者应加强对违规停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停车场应设置违规停车的警示标志,提高市民的自觉遵守停车规则。
3. 违规停车的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扣分、拖车等,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当处罚。
七、市政部门监管1. 市政部门将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 市政部门将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3. 市政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停车场管理的改善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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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
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使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第十七条路内停车位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通过政府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初步设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及时对路内停车位按照以上程序进行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住宅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会同市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动态路内停车位。
动态路内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
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路内停车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
推广路内停车位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逐步实施路内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
(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500元进行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四)动态路内停车位,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