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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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公布。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0〕175号)执行。

重庆火车站、火车北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火车站和火车北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5号)执行。

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轨道交通沿线“P+R”停车场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4号)执行。

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二、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

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

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问题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

重庆市作为
一个大都市,停车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重庆市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针对不同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分类。

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场的
规模、停车场的服务设施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也能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

其次,重庆市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划。

在城市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
停车场都有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不再出现混乱和不公平的情况。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也能够避免停车收费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重庆市还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交通和停车管理的
不断变化,停车收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通过对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可以及时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更好地适应城市停车管理的需求。

总的来说,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城市停车管理带来了积极的
影响。

通过分类、统一规划和动态调整,不仅提高了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也为市民和车主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公平的停车服务。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重庆市停车收费标准会继续得到完善,为城市交通和停车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7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为了更好的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和完善我市功能,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及经营停放业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重府12号令)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中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六区室内一级以上停车楼(场)的收费标准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场的收费标准。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内其他机动车服务收费审批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来确定。

该办法出台后,由于我们实行停车累进递减的办法,24小时停放收费实行限额,避免了以往停车场按小时累计计算,规范了我市的停车场收费行为,改善了我市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广大车主的拥护。

全市在按《办法》贯彻执行过程中,于2000年7月下旬收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93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性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各市建设项目方案配建停车场标准汇总

各市建设项目方案配建停车场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 dard for Con structi 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注:(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⑷ 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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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docx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docx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室内特级停车场标准一、车库为钢混结构,停车位必须在 200 个车位以上,每个车位面积不得低于长×宽=5×2.4 米。

车场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通道不得少于 6 米,此外,还应设有紧急车辆出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和 CO探测器,以及自动化防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应设应急照明系统,保障车场24 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各主要干道,车场进出口等地方进行 24 小时监控,保障停车安全。

五、车场应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高标准的规范的地面标线及标牌,并为车主购买保险。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两台以上电梯设施,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室内普通停车场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一、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二、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 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室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特级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三轮 2 小时内 3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摩托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 2小时内 4 元/ 小时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 12 小时内 20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轮摩托车 1 元/ 小时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超过 12小时和 24 小时的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限定标准。

普通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计三轮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摩托车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
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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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停车收费公示牌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名称: 类型: 等级:
车 型
停放时间
每半小时(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小时) *元/次 *元/次


**车 24小时内不超过 包月停放 每半小时(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车 24小时内不超过 包月停放 每半小时(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车 24小时内不超过 包月停放 每半小时(小时) **车 12小时内不超过 24小时内不超过 自购车位 物业服务费 收费依据 *元/次 *元/月 *元/半小时(小时) *元/次 *元/次 *元/月 1、车型分类: 小车: *元/半小时(小时) 客车≤9座 货车≤2吨 大车: *元/次 9座≤客车≤39座 *元/次 2吨<货车≤10吨 超大型车: *元/月 客车≥40座 *元/半小时(小时) 货车>10吨 *元/月 *元/次 2、住宅区停放时间不 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 车费,超出30分钟的, 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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