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

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特征: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

泛的影响。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

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敎育网

3、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

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注重职

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4、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7、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8、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四、律师的执业职责

1、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提供法律服

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3、不得向

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

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

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

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8、曾任法官,检

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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