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调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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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公务员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的政府系统公务员管理、政府奖励表彰等职责划入市公务员局。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市教育局。

(四)强化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主要职责市公务员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承担政府系统公务员管理,并负责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

(一)贯彻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制定全市政府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机关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的管理。

福州市事业单位调整津贴补贴标准(2011)

福州市事业单位调整津贴补贴标准(2011)
事业在职绩效与离退补贴标准(返回封面)
绩效类别 津贴职级
一级职员 二级职员 三级职员 四级职员 正处副局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五级职员 六级职员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 股级正职 股级副职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行政初期 行政见习 专技一级 专技二级 专技三级 专技四级 专技五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技六级 专技七级 专技八级 专技九级 专技十级 专技十一级 专技十二级
在职人员 基础绩效 岗位 津贴
2465 2465 2465 2095 1705 1705 1355 1115 845 625 625 625 355 355 355 3765 2400 2100 1915 1635 1480 1310 1150 1005 870 745 610
离休人员 奖励性 Leabharlann 效基 数部分 生活 补贴 高出 部分
高出 部分
人 员
专技十三级 专业初期 专业见习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工 人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 学徒工 普通工 熟练工
355 355 355 1240 955 715 510 395 395 395 395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退休人员 生活 补贴
4605 4605 4045 3575 3155 3155 2815 2510 2235 1990 1990 1990 1770 1770 1770 3815 3815 3815 3815 3000 3000 3000 2385 2385 2385 1990 1990
生活 补贴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024年单位关于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范本(3篇)

2024年单位关于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范本(3篇)

2024年单位关于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范本【单位名称】致【上级单位名称】:主题:关于调整岗位设置的请示尊敬的领导:我作为【单位名称】的【职务】,代表全体员工向您提交一份关于调整岗位设置的请示。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调整岗位设置的背景和原因,并提出具体调整方案。

一、背景和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单位名称】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当前,我单位在人才队伍建设、职能结构、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绩效,我们迫切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目前,【单位名称】的岗位设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部分岗位设置不符合实际需要:由于单位发展过程中的调整和变化,部分岗位的设置与实际需求已经不符合,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资源的浪费。

2. 岗位职责不明确:部分岗位在职责和权限划分方面存在模糊、重叠的现象,导致工作内容的不清晰,责任的界定困难。

3. 缺乏创新和协同性:现有岗位设置缺乏对新兴领域的适应性,不能满足未来单位工作的需求。

同时,岗位之间的协同工作也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升单位的绩效和效能,我们特向您提出以下的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经过对【单位名称】的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和职责的分析,经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和讨论,我们制定了如下调整方案:1. 岗位职责的精细化划分:根据各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对现有岗位职责进行细化划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此项调整,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重叠,避免责任不明。

2. 新岗位的设立和调整:针对单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需求和新工作内容,我们拟设立新的岗位,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同时,对于一些已有岗位的职责可能需要调整和优化,使其更好地适应单位发展的需要。

3. 部门职能的调整和协同工作优化: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

通过此项调整,可以提升单位内部的工作效率,提高单位整体的绩效。

福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科级

福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科级

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审核人:
市 公 务 员 局 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负责人: 意 见



年 市公务员局分管领导:



说明:1、填报表一式二份 填表人: 联系电话:
Hale Waihona Puke 月日福州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科级 职数使用情况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总 编 制 数 核定 人数 现有 人数 空缺 人数
事 业 编 制
工 勤 编 制
处级领导 正 副
科级领导 正 副
工 作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有关情况说明
经核, 正科领导核定职数 副科领导核定职数 名,现配 名,现配 名 ,缺(超)编 名 ,缺(超)编 名; 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榕人社培[2017]1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16【实施日期】2017.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榕人社培〔2017〕1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75号)精神,经考核并核准,现将我市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报考初级、中级、高级的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其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有160 人取得技能等级考核合格资格(具体名单附后),其中初级工62人,中级工49人,高级工49人。

资格认定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我市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取得等级证书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可根据情况予以聘任兑现工资。

其它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取得等级证书后,按《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执行。

签订聘用(派遣)合同的人员取得等级证书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议兑现相应等级的工资福利待遇。

所有拟聘任人员须按《关于开展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培〔2016〕33号)的要求,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学习。

三、合格人员的等级证书由省工考办统一制作,由福州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发放。

联系电话:83359742附件:2016年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合格人员名单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6日附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闽人发[2006]17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11.07【实施日期】200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的通知-榕政综[2007]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的通知(榕政综〔2007〕3号)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通知如下:一、编外合同用工范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公务员岗位上使用的不在编的合同用工人员,如驾驶员、打字员(录入员)、炊事员(主要指监所)等。

二、编外合同用工计划申报编外合同用工应严格控制。

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工勤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用工计划。

用工计划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空缺的工勤编制数。

未核定工勤编制的单位编外合同用工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数的8%--10%。

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驾驶员人数(正式工和编外合同工)不得超过市控办批准的公务用车数。

其它工勤岗位上已按规定配备正式人员的,不得再招收编外合同用工人员。

编外合同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市编委会审定后下达。

用工计划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期为上一年度12月21日至31日。

2007年度的申报期为2007年1月21日至31日。

三、编外合同用工人员招收要求1、编外合同用工人员要在批准的用工计划数内招收。

2、人员招收由机构编制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

3、招收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思想和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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