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浅析“淘宝事件”——从《反垄断法》看《淘宝新规》

l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宝 商 城 属 于何 种 相 关 市 场 ? _ 淘
相 关 市 场 是 指经 营者 在 一 定 时 期 内就 特 定 商 品 或 服 务
宝 商 城 里 享 受到 更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 或 许这 样政 策 的 出台 太 但 过于急于求成 , 缺乏 中 间 过 渡 阶 段 , 是 , 时 间 被 称 为 “ 于 一 反 淘 宝新 规 ” 的以 中 小 商户 为 主 力 军 的 近 50 o 网友 展 开 了 00 名
场 打击 大 卖 家 , 而希 冀 能 迫 使 《 宝 新 规 》 定 者 改 变政 从 淘 制
策 的 网 络行 动 … …
如 今 , 宝事 件 也 因 淘 宝 商城 推 出 的后 续 扶 持 政 策 而渐 淘 渐 归于 消弭 , 但是 萦 绕 在 我 们 心 中却 有 一 个 至 今 无 法 解决 的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21 0 2正
第2 9卷
第 2期
浅析 “ 淘宝事件 "
从《 垄断法》 淘宝新规》 反 看《
云 姣
( 川 大 学 法 学院 , 四 四川 成 都 6 0 0 ) 10 0
摘
要 : 文从《 垄断法》 本 反 角度 对 连 日来发 生 的“ 宝 事件 ” 行 理 性 分 析 。 淘 进 阐述 了淘 宝商 城 在 以提 供 第三 方 交
中 图分 类 号 : I 3 . ; 8 ' 2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74 (0 2 一 2 0 4 - 3 10 — 5 0 2 1 )0 — 11 0 -
21 0 0年 1 0月 1 日是一 个 特 殊 的 日子 .在 此 双 十节 之 0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分析(1)案例基本情况:此次事件的起因,缘自于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的新规,即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或6万元两档,大部分商家作为服务信誉押金的消费者保证金将从现行的1万元调整到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淘宝商城称,将实行有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年终返还制度,根据商家的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等指标的达标情况对商家的技术服务年费进行部分乃至全额返还。
这次淘宝商城管理体系升级建立了“商家违约责任保证金”制度,即商家进驻该商城将根据所经营或者代理的品牌缴纳违约保证金,商家一旦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将扣除至少1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直接进入消费者保障基金。
对于暂时达不到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的商城卖家,淘宝表示,淘宝将从技术层面做好协助商家从商城转移到淘宝集市的准备。
然而此举立即遭到部分中小卖家的反对。
10月11日晚间,淘宝商城受到数千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
一些中小商家通过语音聊天工具YY、论坛等方式联络,组织对淘宝商城大卖家进行恶意攻击。
出于对淘宝商城大幅提高服务费和保证金的不满,韩都衣舍、优衣库、七格格等多家商城大卖家成为此次攻击的目标。
部分中小卖家在11日晚通过恶意购买等方式对一些商城的大卖家不断进行批量拍货再申请赔偿,或是宣称要收货、给差评、再申请退款。
行动开始后不到半小时,一些卖家商品因遭到非正常拍货而被迫下架。
据悉,11日当晚结集在YY语音频道上的行动参与者将近7000人。
随着淘宝商城提高准入门槛引起小卖家围攻大卖家之后,事态逐步升级。
越来越多的小卖主加入“反淘宝联盟”,10月12日,逾3万人集结在“反淘宝联盟YY在线”,到10月14日,“反淘宝联盟YY在线”人数已经突破5万人。
截至10月12日晚,已有数十家大型淘宝商城店铺被网民“攻陷”,部分或全部商品被迫下架。
针对攻击事件,10月12日凌晨,淘宝在官方网站发出紧急公告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于淘宝商城规则的看法和建议,但绝不容忍因为有不同的意见而去侵害其他无辜商家的暴行,不会因为威胁、恐吓而放弃原则,并称已向警方报案。
从淘宝商城事件看电子商务诚信与法制建设

我 国 先 后 陆续 制 定 了一 系 列 电子 商 务 方 面 的 法律 、 法规和规章制度 ,
比如《 电信法》 、 《 电子签名法》 , 以及国务院发布 的《 互联 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和信 息产业部 、 教育部、 卫生部等颁布 的规章 , 但
制 的 思 考 。 电子 商 务 由于 其 交 易 的远 距 离 性 和 交 易 环 境 的虚 拟 性 , 再 加 上 我 诚 信 者 , 保护严守诚信者 , 尤其 是在 虚 拟 空 间 , 网上 交 易 这 种 特 殊 环 国 目前 尚 未 建 立 有 效 的 诚 信 机 制 , 电子 商 务 活 动 中违 背 诫 信 的行 为 屡 屡 拷 问 境 中 , 更是无能为力。 随 着 电子 商务 在 我 国 的蓬 勃 发 展 , 1 9 9 9年 以后 人 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 , 诚 信 缺 失 已严 重 阻 碍 了 电子 商 务 的 健 康 发 展 。 电子 商 务 发 展 既 需 要 国 家 有 关 部 门根 据 电子 商 务 的发 展 阶 段 制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来规范人们的诚信行 为, 也 需要 企 业 制 定 内部 规 章 制 度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只 是 对 电子 商务 的部 分边 缘 问题 作 了规 定 , 远 远 不 足 以应 付 电子 商 务 的 需 要 , 这 相 应 决定 了我 国 电 子 商 务 发
2 0 1 1年 1 O月 1 O 日 ,淘宝 商 城宣 布 将正 式升 级 商 家管 理 系 统 , 展 的艰 难 。 消 费者 一旦 买 到 假 货将 获 得 “ 假 一 赔五 ” 赔偿, 同 时其 他 商 家违 规 行 为 2 . 2 政 府 部 门监 管 不 到 位 导 致 许 多 不 法 商 人 违 法 乱 纪 。 除 了 立 对 消 费者 补 偿 幅 度 也将 大 大 增加 。 而原 有 商 家 需缴 纳 的每 年 6 0 0 0元 法 不 完 善 以 外 , 电子 商 务 执 法 不 严 也 是 构 成 市 场诚 信 缺 失 的 一 个 重 技 术服 务 年 费 , 提 高 至 3万 元和 6万元 两 个档 次 。 淘宝 商城 的这 次 新 要原 因 。 电子商 务 是 随着 网络 科 技 的发 展 而 逐 渐 发展 起来 的 一 个 新 规实施 , 不 亚 于 电子 商务 行 业 的 一场 大爆 炸 的 引信 的点 燃 , 导 致 很 多 兴行业 , 它具 有 很 强 的 技 术 性 , 而 执 法 部 门 在 技 术 监 管 方面 有 待 提 高 中 小 卖 家可 能 由于 商城 费 用 的增 加 退 出商 城 , 愤 怒 的 中 小卖 家对 淘 宝 与进步 , 而监管往往是被违法行 为带着走 , 很被动 , 以 至 于 违 反 诚 信 商 城 展 开 了 疯狂 的报 复 , 于2 0 1 1年 1 0月 1 1 日, 近 5万 多 名 网 友 结 的行 为 屡 禁 不 止 。 同 时 由于 电子 商 务 打 破 了 原 有 的行 业 界 定 , 横 跨经 集Y y语 音 3 4 1 5 8频 道 , 有组织性 的, 对部 分 淘 宝 商 城 大 卖 家 , 实 施 济 活 动 的各 个 领 域 ,而 执 法部 门 由于 职 责 限制 又 不 能 跨 行 业 执 法 从 “ 拍 商品 、 给差评、 拒付款” 的 恶 意操 作 行 为。中小 卖 家 的这 一 疯狂 举 动 而 导 致 很 多 看 似 简 单 的 违 法 行 为屡 禁 不止 。 致 使 多 家店 铺 多数 商 品均 已被 迫 下 架。 是 很 多淘 宝 商 城上 的大 卖 家损 3 淘 宝 商 城 和 中小 卖 家 法 律 行 为 与诚 信 行 为 分 析 失・ 惨重 。 这 次淘 宝 商 城事 件 对 中国 电子 商 务 发 展 带来 了很 多 思 考 , 法 淘 宝 新 规 错 了L - 5 7 从法律上看淘宝商城的做法并没有错 , 也 没 有 律 在 维 护 电子商 务 行 业 发展 方面 还 有没 有 需 要 发展 与 完 善 的地 方? 违法 , 调 整 收 费标 准 属 于 自主 经 营权 的范 围 。 淘 宝 商 城 的这 次新 规 出 1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中诚 信 缺 失 的 主 要 表 现 形式 台 的原 因主 要 是 重 建 或 者 提 高 电子 商务 的诚 信 体 系 , 为 了 电子 商务 诚 实信 用 是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基 石 。 电子 商 务 是 一 个 新 兴 行 业 、 发 行 业 的发 展 , 出 发 点是 对 的。 淘 宝 商 城 对 假 货 水 货 采 取 “ 零 容忍” , 如 展迅 速, 以至 于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的建 设 跟 不 上 行 业 的发 展 , 由 此 带来 的 果 商家一旦出售假货、 水 货, 将被 立即封店 , 并 且 扣 除 全 部 违 约 责任 个 问 题 就 是诚 信缺 失 , 对我 国来 说 这 个 问题 尤为 突 出。 具 体 来 说 , 保 证 金 。 同 时消 费 者 将 获 得 “ 假~赔五” 的赔 偿 。 根 据 淘 宝 商城 的规 电子 商 务 活 动 中 的诚 信 缺 失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如 下 : 则, 就 算 知 道 是 买 家 恶 意拍 下 的 卖家 也 必须 发 货 。 ” 1 . 1 发布 虚 假 信 息。 由于 电子 商 务 的 全球 性 、 时 空分 离 性 等 特征 中 小 卖 家错 了吗 ? 中小 卖 家 的 对 淘 宝 商 城 的 大 卖 家 的 “ 拍商品 、 对 于诚 信 的 要 求 尤 为 重 要 , 但 是 很 多人 利 用 人 们 的诚 实 、 善 良来 进行 给 差评 、 拒付 款” 也是符合淘宝商 城的规则 的, “ 反淘宝联 盟” 之 所 以 网上 欺 诈 , 从 而 严 重 损 害 电子 商 务 的发 展 。 我 国 电子 商 务 经 营 者 及 其 能 操纵 “ 1 0 . 1 1事 变 ” , 就 是 因 为 淘 宝 商 城 的 拍 货 流 程 设计 , 以 及 在 对 商品信用信息开放性不强 , 透 明度 不 高 , 导 致 网 上 购 物 者 与 电 子 商 务 买家、 卖 家 的 制 度 平 衡 设计 上 的 制度 规 则 导 致 的。 经 营者 之间 相 互 知 悉 的信 息 不 对称 , 这 种 情 形 很 容易 为不 法 电子 商 务 这次事件的根源在于诚信 , 在于 需要明确法律界定 、 规制、 保 护 经 营者 所 利 用 , 从 而 产 生 电子 商务 经 营者 网 络 欺诈 问题 。 网络 欺 诈行 的诚 信 。 之 所 以产 生 这 次 多 输 的 电子 商 务 事 件 , 在 于 淘 宝 商 城 要 建 立 为 的主 要 表 现在 利用 网络 交 易 的虚 拟 性 、 间 接 性 特征 诈 骗 网上 购 物 者 诚 信体 系 、 保护 知 识 产权 而 没 有 顾 及 广 大 支 持 淘 宝 发 展 壮 大 的 中 小 的 购物 款 以及 发 布虚 假 的 或者 不完 整 的 商 品信 息诱 导 网上 购物 者 。 卖 家 的 利 益 :而 中小 卖 家 围攻 淘 宝 商 城 的大 卖 家 是 一 种 利 益 受 到 损 1 . 2 商 品质 量名 不符 实。 网上 商 品购 买 者在 签订 电子 商务 合 同之 害 时 利 用 现 有规 则报 复 淘宝 商 城 的愤 怒 之 举 。 无 论如 何 评 说 这 次 事 后, 最 关 心 的就 是 商 品 的质 量 问题 。 网上 购 物 与 现 实 生活 中购 物 有 很 件, 完 善 我 国 电子 商 务 法 律 体 系 , 建 立 电子 商 务 诚 信 体 系 防 止 此类 事 大 的 区别 , 最 明 显 的就 是 不能 对所 购 商 品进 行 实际 的选 择 、 鉴别、 查验 , 件再次发展、 建 立 电子 商 务 秩序 重 要 举措 。 而 只 能 通过 商 务 网 站 上提 供 的 商 品 图片 信 息 和 文 字信 息 来 了解 商 品 , 4 电 子 商 务 诚 信 的建 立 与 发展 的法 律 措 施 而 是 否 购 买取 决 于 消 费者 对 商 家 的信 任 程 度 , 这 样 网 上 商 品购 买者 确 4 . 1 尽 快完 善 电子 商 务 立 法 , 规 范 电子 商 务 行 为 。 尽 管 我 国 《 民 实 难 以 把握 商 品 的 真 实情 况 。 而很 多网 上 不 法 商 家就 利 用 这 一 特 点 ,
两个电商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我国知名品牌“XX”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的声明,称其发现淘宝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销售“XX”品牌商品的店铺。
经调查,发现其中一家名为“XX品牌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存在大量假冒“XX”品牌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距,遂向淘宝平台投诉。
二、争议焦点1. 淘宝卖家是否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2. 淘宝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淘宝卖家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构成侵权行为。
2. 淘宝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淘宝卖家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本案中,淘宝卖家未经“XX”品牌授权,在其店铺销售假冒“XX”品牌商品,侵犯了“XX”品牌的商标权。
2. 淘宝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淘宝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京东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王先生与卖家沟通无果后,向京东平台投诉。
京东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卖家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争议焦点1. 京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京东平台是否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权?三、法院判决1. 京东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法院:淘宝店铺私自转让不具法律效力|最新判例

法院:淘宝店铺私自转让不具法律效力|最新判例4万余元买下“四钻”淘宝店铺,却被淘宝公司查封,李某将淘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解封店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了该起网店转让纠纷案,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出发,二审判决淘宝店铺的私自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姚某于2005年在淘宝网开了一家主营化妆品业务的网店,经过几年的打理,信用等级累积至4钻,拥有稳定的客户群。
2011年,李某与姚某签订了《淘宝网店转让合同》,约定姚某将淘宝店铺以4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因淘宝网实行网店的实名认证制度,故李某支付转让金并接管店铺后,仅对账号密码进行了变更,后台实名认证的店主仍为姚某。
之后,姚某进入阿里巴巴下属单位任职,2015年淘宝公司查到姚某名下开设有淘宝店铺,随后,根据“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淘宝店铺”的内部规定,将该店铺账号关停。
李某的正常经营活动突然中断,于是以淘宝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姚某间的淘宝店铺转让合同有效,姚某与淘宝公司协助其变更店铺实名认证信息并解封店铺。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姚某转让店铺的行为确实有违《淘宝服务协议》,不利于淘宝网络平台的经营,但因考虑到店铺转让后交易信用良好,未对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故支持李某的诉请。
淘宝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姚某通过与淘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店铺之经营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姚某转让店铺,实质上将其与淘宝公司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李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现姚某与李某未征得淘宝公司同意私自转让,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淘宝公司查封店铺,亦属根据内部规则作出的正常管理行为,并无不当。
故李某主张转让合同有效、变更后台实名认证信息、解封店铺,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在法务实践中,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遵循一定的逻辑理路:首先界定涉案企业在 相关市场中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判定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给予一定的处罚。由于网 络经济的特性以及双边市场的影响,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 为违法性分析的方法遭到挑战。基于《反垄断法》在网络领域适用的困境,本文将对传 统界定方法加以改进来具体适用淘宝商城“十月围城”事件的反垄断法分析。
Part III: the identification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of Tmall . The first part is the meaning and that standard combination of market dominance about the Western interpretation of laws and theories ; then we analyze the particularity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in the field of network , such as a greater emphasis on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the market share , emphasi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mpact on the market forces, the barriers to entry to be considered a measure of the network effect factors. Finally, by analysing Tmall 's market share , economic strength , dependence and access barriers ,we draw a conclusion in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relevant market .
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分析

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调查报告淘宝商城事件目前愈演愈烈,从目前媒体所来的消息来看,网店店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围攻淘宝商城多家网店巨头的方式,表达对淘宝的政策不满,二是采取现场抗议的方式向淘宝施压,三是继续利用网络技术的手段,通过论坛、即时通信工具争取更多的人群来支持这种对抗。
淘宝方采取的方式:一是马云的言论影响,马云则在微博上以“我们做了最该做的事”,强硬的回应此事,二是淘宝官方称,针对此事已经报警。
笔者仅针对目前的这几种方式谈谈自己的看法。
先分析网店主的法律行为分析:第一种方式,从民法角度,肯定不妥,毕竟在面对纠纷是否首先采取法律救济手段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制的标志,采取自救在现代社会是最后的方法。
因此,无论最终通过何种方式追究责任-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这种行为终究要受到处罚。
第二种方式:采取现场抗议,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不容易控制现场,稍有不慎,群体的激情或愤怒会转变为暴力,同时,人数的不断扩大,性质会演变成为非法集会,或非法游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非法集会或游行均不会容忍。
组织者或激进者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种方式:只要不发表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禁止,因此,并不能强制要求网站论坛或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停止服务,毕竟互联网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即提供技术者无罪,否则追溯起来,由于各网店主分散全国,最直接的办法是全国断网,一切都烟消云散(再想,可能移动、联通也暂时断网更好)。
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采取对技术服务者打击的方法来化解纠纷、掩盖矛盾,是最不可取的方法。
对于淘宝的法律行为分析:一、马云作为公司负责人,发表的言论无异是公司的意志和态度,即强硬到底,拒不妥协。
笔者认为,之所以马云能这样强硬,肯定是认为其法律风险已经被评估,即淘宝的的“交易规则”等,(被称为“霸王规则”或”垄断规则”),这份规则,如果笔者没记错,是没有合同期限的,当然最主要的是一旦签署淘宝有最终的修改权,正是这样一些类似规则,支撑了马云的强硬。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

淘宝事件中的反垄断法作者:沈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继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发布新规之后,10月11日,近5万名网友的集体恶意操作使得淘宝商城部分大卖家利益受损,之后各方面积极对此事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
结合该法,各方的做法具有其自己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淘宝事件;反垄断法;市场经济淘宝事件的大致经过: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将正式升级商家管理系统,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并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之后一天,近5万多名网友有组织地对部分淘宝商城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导致多家店铺多数商品均已被迫下架。
此次事件给阿里集团,淘宝商城大卖家,淘宝商城中小卖家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各方的博弈之中,凸现了法律问题在其中的重要意义。
一、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淘宝商城与各卖家之间淘宝商城在升级商家管理系统的同时,提高了淘宝商城的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
在这里我们将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分开来看。
1.首先是技术服务费淘宝商城是一个以提供网络销售平台为盈利方式的机构,与各个卖家之间可以看作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淘宝商城就是作为服务的销售者,而各个商家则是服务的消费者。
淘宝商城为各个商家提供技术支持,那么与之对应的,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那么随着管理系统的升级,提高收费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接着再来看年费返还机制,为鼓励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和壮大经营规模,淘宝商城将对技术服务费年费有条件地向商家返还。
返还方式上参照消费者动态评分(“DSR”)和年销售额两项指标,返还的比例为50%和100%两档。
①通俗的来说,只要做的够好,消费者满意,那么这部分的费用将会大大减少甚至能够全部免除。
这是促进商家改进自己的服务的一个优惠措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家的负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2011年10月22日 17:30
来源:新民晚报作者:宋宁华
淘宝商城
一边是在网络商城中堪称“大鳄”的淘宝商城,一边是虽然弱小如蚁、但不甘“被规则”的众多中小商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
从本月10日开始,由于淘宝修改收费等规则引发买家强烈反弹,并“殃及”大卖家遭遇“买家”恶意购买被“围攻”,连一些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也受到影响。
淘宝商城和店家之间的冲突并非首次。
此前,由于淘宝搜索规则改变等,也曾引发卖家围攻淘宝总部的事件。
在看似一次次偶然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我国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背后相关法律与游戏规则的滞后与欠缺。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解析淘宝“伤城”事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恶意买卖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淘宝推出的新规则,商户有权表达不满,但应当选择正确的抗争方式。
”对于这起事件,商建刚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网络购物中拍下商品即与卖家建立了合同关系。
从表面上看,“反淘宝联盟”在此事件中并未违反合同设定的具体规则,然而,“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却在事实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
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而“反淘宝联盟”则是利用淘宝商城规则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已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淘宝商城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共有112名商家受到恶拍攻击。
10月11日至15日,与正常情况下相比,淘宝商城每日交易额从1900多万飙升至4869万,但支付宝付款率则从56%猛降至0.8%,退款+投诉从7%锐升至96%。
为此,商建刚在微博上公开呼吁,淘宝用户应停止恶作剧行为,“在淘宝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下,基本是实名的。
对其他淘宝商家进行以降低信用评级为目的的操作,商户可追究恶作剧参与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因此,我奉劝不要再对其他淘宝商户进行攻击了。
我建议,淘宝在技术上做好控制和应对。
商户要做好自我保护,把损失降到最低。
”
同时,他也提出建议,正如现实生活中的征信制度,淘宝用户(或其他商户以用户的身份实施)利用淘宝规则是恶意的,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以降低淘宝商户(攻击对象)的淘宝评级为目的,淘宝作为征信的提供方,应恢复原信用。
淘宝商家有权对组织者主张侵权。
中小卖家
可提反垄断诉讼
不过,如果据此认定此次“淘宝事件”的全部过错均在于中小卖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未免有失公允。
根据新浪微博一项民意调查显示,48%人认为“反淘宝联盟”闹这么大,淘宝商城责任最大;38%人认为yy群语音组织者责任最大;6%认为与小卖家有关联。
商建刚也表示,此次“暴动”纯属中小卖家的无奈之举。
在此次“淘宝事件”中,淘宝商城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变更规则和提高准入门槛,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卖家的生存环境。
众所周知,“淘宝”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决策常常会直接涉及众多消费者、商户的切身利益。
互联网领域有一个“马太法则”,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站在纯商业的角度而言,淘宝商城“店大”不是入驻商户能抗拒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持,企业定价时利益相关者并不能直接参与其中,以致无法形成良性的定价互动机制。
为此,他建议,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目前还不完善,但中小淘宝商家们完全可以联合起来,通过司法渠道举起反垄断大旗,提起上海第一起反垄断诉讼。
这是中小企业应对“霸主”的最好法律武器。
“淘宝事件”
凸显法律滞后
此外,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本次“淘宝事件”也折射出法律的滞后性。
伴随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视界,使得现有法律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
“淘宝事件”的出现,不仅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制、管理体系的缺陷与不足,也表明在法制滞后的背景下亟需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明晰责任归属,解决利益争端。
现代法律不仅要为人们提供一套市场交易规则以引导顺利交易,更应当确立并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为所有主体公平创造财富与获得财富提供条件和机会。
本报记者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