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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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销售经营方案

中药材销售经营方案

中药材销售经营方案(一)销售政策:1)公司对销售部确定年度销售目标任务、毛利率、回款率和纯利润。

2)或实行全承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二)经营政策分解:第一方案:1、公司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组建销售部,并划分为东、南、西北三个区域。

2、公司销售部年度销售目标(按销售额计)1500万元;3、毛利率保持在25%;4、回款率100%;5、纯利润225万元,纯利润率平均保持在15%水平;6、相关工资和费用(差旅费用、通讯费用、车辆管理等)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整体控制在10%以内(按销售额计)。

第二方案:全承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公司不干预销售部日常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提高销售部的运行效率和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完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公司提供必要的运作平台、资金支持、产品支持和提供相关的合法资质;3、公司提供的中药材产品,实行内部价格与销售部结算;4、销售部一切费用包干或自理,工资费用可以在公司实行月度借支,月度结帐核算,相关票据由经办人员负责,财务负责审核处理;5、公司对销售部经营模式,可进行指导。

6、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用(双方协商),剩余利润由销售部门进行分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公司对销售部不实行销售目标考核。

三、销售部组织架构(以第一种经营方案为例)说明:1、原则各片区销售部人员4人(含片区负责人),配置统一由公司负责,各片区负责人负责本区域内市场开拓和策划、中药材销售、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窗口经营点组建、渠道管理和客户维护。

2、销售部根据公司年度销售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位销售人员,使销售人员分工合理、工作目标明确。

四、目标客户:1、通过各个专业中药材批发市场销售;2、由各销售人员对各自区域内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医药中间体(中药材植物提取物)原料药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外贸出口公司(各专业中药材出口企业)、制革化工企业、保健品化妆品企业、食用香料及滋补汤料、洗浴餐饮企业等。

中国关于中医药的政策

中国关于中医药的政策

中国关于中医药的政策
中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和重要发展国家。

自古以来,中医药一直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发展和推广中医药,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一、中医药保健政策:
1、中医健康保健政策,建立中医健康保健制度,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中医健康保健服务。

2、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承,提高中医药传统文化知名度,培养中医药文化人才。

3、鼓励各级政府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临床研究。

二、中医药产业政策:
1、加快中药材标准化,实现中药材全程可追溯、质量可控。

2、推广中药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促进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3、支持中药企业高端发展,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中药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三、中医药质量安全政策:
1、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强化中药GMP
认证。

2、推广中药材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建立中药材质量标准化检测体系。

3、加强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保障中医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四、中医药国际化政策:
1、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中医药文化和理念。

2、推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走出国门,鼓励中医药行业对外投资和扩大
国际市场。

3、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认证、注册工作,实现中医药产品在国际市
场的流通与通行。

总之,中国政府的中医药政策着重保护、发展和传承中医药传统文化,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管、推广中药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打造
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和创新发展的中医药产业链,推动中医药的国际
化和全球化。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中医药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政策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医疗服务、药材质量、国际合作、文化传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

一、政策支持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发展”等原则,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2.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力度”、“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人才培养1. 《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7〕4号),提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优化中医药人才结构”等目标,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指导。

2. 《关于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86号),提出“培养中医药传承人才”、“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措施,为中医药人才培养提供了具体方案。

三、科技创新1. 《中医药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科计发〔2017〕79号),提出“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推进中医药临床研究”等目标,为中医药科技创新提供了行动指南。

2. 《关于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规财发〔2018〕5号),提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等措施,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医疗服务1.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5号),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化社会办医环境”等措施,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了政策支持。

2. 《关于实施中医诊所备案制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68号),进一步放宽了中医诊所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程序,为中医诊所发展提供了便利。

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发展与监管并重

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发展与监管并重

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发展与监管
并重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品支持类政策
显示,近些年,为发展营养强化食品和保健品,促进居民营养改善,中国各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中药材质量水平持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逐步提高,中药注册管理不断优化,中药新药创制活力增强。

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有序发展,中医药与相关业态持续融合发展。

中国保健品支持类相关政策汇总
保健品规范类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也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管,如2021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提
到,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领域乱象。

中国保健品规范类相关政策汇总。

中草药贸易国家政策

中草药贸易国家政策

中草药贸易国家政策
中草药贸易的国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监管政策:国家对中草药的管理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要求中草药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上市销售。

2.进出口政策:国家对中草药的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包括进口和出口的审批、关税和增值税的征收等。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国内中草药市场,确保进口的中草药质量,并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3.税收政策:国家对中草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中草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中草药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等政策。

4.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发展中草药产业,推动中药现代化。

为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包括对中草药产业的资金扶持、技术研发支持、市场开拓等。

5.国际合作与交流政策:随着中药在国际市场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中草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参加国际中草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中草药的全球发展。

总的来说,中草药贸易的国家政策旨在促进中草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草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中药材政策文件

中药材政策文件

中药材政策文件一、引言中药材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资源。

为了保护和促进中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中药材政策文件。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综述和分析。

二、中药材产业现状中药材产业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到种植、采集、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然而,由于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中药材产业面临着一些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三、相关政策文件1. 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我国对于中医药事业监管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于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对于中医师资格的认定、对于中药材质量控制的要求等方面内容。

2. 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国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该规划明确了中医药事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加强中药材标准化、推动中药材产业升级等具体目标。

3. 中药材质量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中药材质量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药典》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对于中药材的质量要求,包括外观性状、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等方面。

4. 中草药种植规范为了保证中草药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中草药种植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对于土壤要求、施肥控制、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内容,旨在提高中草药的品质和产量。

5. 中医院使用中成药目录为了规范中医院使用的中成药品种和剂型,我国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2019年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明确了中医院可以使用的中成药品种和剂型。

6. 中药材出口管理我国对于中药材出口进行了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出口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于出口中药材的质量要求、证书办理流程等内容,旨在提升我国中药材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政策效果评估以上政策文件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加强对于中医药事业的监管,规范了中医诊疗活动和中成药使用,提高了患者就医体验;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和种植规范,提高了中草药质量和产量;通过出口管理政策,提升了我国中药材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健康意识的增强,滋补品市场逐渐兴起。

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指在该执照下,企业可以经营的滋补品种类和范围。

本文将从滋补品的定义、市场需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滋补品的定义滋补品是指具有一定保健、滋补、调节功效的食品或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保健品。

滋补品可以分为中药材滋补品和保健食品两大类。

中药材滋补品是指以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经过科学调配、制剂而成的保健品。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增强免疫力、防治疾病等功效的食品。

二、市场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健康和养生。

滋补品市场逐渐兴起,市场需求不断增加。

据统计,我国滋补品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千亿元级别,成为了传统药材市场之外的新热点。

滋补品市场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预计市场规模将会继续增长。

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指在该执照下,企业可以经营的滋补品种类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证照才能经营滋补品。

企业需要在滋补品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范围,才能合法经营。

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经营范围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明确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的滋补品种类、品牌、规格、产地等。

2. 经营区域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注明经营区域,包括经营的城市、区域等。

3. 经营方式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注明经营方式,包括批发、零售、网上销售等。

4. 经营许可证滋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注明经营许可证,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四、滋补品市场发展趋势滋补品市场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养生的需求不断增加,滋补品市场将会继续扩大。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制造技术的提高,滋补品的品质和功效也会不断提高,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健品。

总之,滋补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保健品。

中药饮片行业的相关政策

中药饮片行业的相关政策

中药饮片行业的相关政策
中药饮片行业是我国传统中医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医药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中药饮片行业的发展,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和安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中药饮片行业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中药饮片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GMP规范。

2.中药材质量标准
中药饮片的质量关键在于中药材的质量,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中药材质量标准,对中药材的质量进行规范,明确了中药材的品种、质量、产地等要求。

3.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为了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和安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中药饮片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对中药饮片的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4.中药饮片GMP认证
中药饮片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GMP规范,相关政府部门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环境、设备等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为中药饮片行业的规范
化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中药饮片产品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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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
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4月20日报来的《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意你办的意见,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件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4月27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北京市人民政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
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人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期以来,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关中药材较为普遍。

各地均未按照销售中成药、中药饮片的管理方式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北均没有异议。

但近来执法过程中,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认为对此类中药材亦应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并多次质询我局。

对此我们对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认为:
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等。

基于人参、鹿茸等中药材具有医疗、保健双重性能。

有些品种已被分期定义为药食两用品种。

有些品种虽未列入“药食同源”的名单,但均作为滋补保健品销售使用。

产品既不标
示功能主治,也不以预防、治疗、诊断为目的。

这关产品广泛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已形成传统销售方式。

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施批准文号定理,生产药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但对中药材是允许的例外。

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中药材的购销未实施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4、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现售中药材无须《药品经营许可证》。

综上,我们认为《药品管理法》并未对中药材经营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因此,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和以此为原料或内容的礼品盒,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不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4月14日
(国食药监市[2006]78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札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京药监稽[2005]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枭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2005]59号),我局认为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又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常用中药材(饮片)的管理,方便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我局遴选了部分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现将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参照《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地确定。

二、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注明: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

三、请各地要切实做好参茸制品等现行管理规定与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管理规定的政策衔接工作,并且要明确新规定实施的时间,以便今后监督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人参进口人参西洋参鹿茸鹿角蛤蚧哈蟆油冬虫夏草三七肉桂天麻胖大海当归党参黄芪金银花石斛罗汉果珍珠粉山茱萸鹿鞭五加皮五味子天冬地黄(生地、熟地)太子参制何首乌红花牛膝红景天杜仲麦冬龟甲鳖甲刺五加绞股蓝海龙海马灵芝北沙参乌梢蛇蕲蛇蝮蛇砂仁豆蔻茯苓芦荟决明子川贝母广金钱草佛手火麻仁桃仁枳椇子栀子威灵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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