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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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百问百答”

宪法宣传“百问百答”

宪法宣传“百问百答”题库注:总计:250道题。

蓝色部分为《立法法》50道题;绿色部分为《人大代表选举法》5道题;黄色部分为《检察院组织法》3道题;粉红色部分为《法院组织法》7道题;黑色部分为《宪法》185道题。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谁?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哪个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谁?答:国务院。

4、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的几分之几通过?答:过半数。

5、《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都有哪些?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山西省大同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8、行政法律规范之效力等级是怎样的?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大致有:(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9、法律案可以由多少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答:30名。

10、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答: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9.04.04•【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89.04.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0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

会议要求,要切实改进预算编制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现在,2010年中央决算已经汇编完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10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请予审查。

一、2010年中央决算情况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适应新时期发展修改好环境保护法

适应新时期发展修改好环境保护法

适应新时期发展修改好《环境保护法》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部法律改不改、怎么改、改什么,各方均提出了不同观点。

在不久前召开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研讨培训班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就《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作了重要讲话,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谈了一些想法。

为了使广大读者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和修改内容,本报特刊发此次讲话的主要内容。

这次会议讨论的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如何修改以及修改后解决什么的问题。

这是十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

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共2353人(次)以及台湾、海南两个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共75件。

十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101人(次)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18件。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于如何修改尚有不同意见。

有的主张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有的主张修改《环境保护法》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政策法,有的主张编纂环境保护法典,还有的主张废止现行《环境保护法》。

2009年,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法律清理工作的说明指出,《环境保护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建议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进一步研究”。

本届环资委成立以来也始终在调研、论证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想法,即: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原则是突出重点、有限目标、条文修改,关键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从2008年到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经过历时3年的调查研究,开展了现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环境保护法》的后评估,专题论证研究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即当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到底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度设定不合理,还是执行不到位,或者根本就是政府部门不作为、没有去执行。

我们多次听取了环保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及政府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11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到3月9日12时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66件,其中,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4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62件。

代表所提议案中,立法方面的议案558件,监督方面的议案7件,其他议案1件。

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作了充分准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起草议案文本。

大会期间,为进一步完善议案文本,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全团代表进行了集体讨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领衔代表主动与附议代表沟通研究。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今年的代表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质量比较高,在内容上有三个方面新的特点:一是高度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效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代表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出推动规划纲要有效实施的议案,涉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节能环保、深化改革开放等内容。

这方面议案占议案总数的近60%,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衷心拥护,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和要求。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

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

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

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

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

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

公务员人大建立60周年知识竞赛答案

公务员人大建立60周年知识竞赛答案

公务员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知识竞赛考试分数:70分以上是非题(1分×50 = 50分)1、地方人大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

∙A、对∙B、错2、省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A、对∙B、错3、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府工作,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A、对∙B、错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A、对∙B、错5、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市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A、对∙B、错6、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A、对∙B、错7、代表名额分配要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A、对∙B、错8、被判刑的人都没有选举权利。

∙A、对∙B、错9、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A、对∙B、错10、2012年3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12年起,把每年农历谷雨日设为“全民饮茶日”。

∙A、对∙B、错1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

∙A、对∙B、错12、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予以审议。

∙A、对∙B、错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召开。

∙A、对∙B、错14、人大代表依照法律和法规赋予本级人大代表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A、对∙B、错15、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A、对∙B、错16、代表两次不出席本级人代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A、对∙B、错17、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B、错18、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A、对∙B、错19、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需调减,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11月份信息简报

11月份信息简报

信息简报政策法规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2)我国将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 (9)山东楼市10月份山东房价同比上涨6.6% (10)地产新闻济南最大棚户区改造开工 (11)土地市场济南推出11块黄金地段土地 (12)一周推出16块土地济南市迎来年末供地小高潮 (14)地产论坛浅谈房价走势 (15)住建部督办地方政府“限购令”有望扩容 (19)编辑:营销策划部总期:第2010第9期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宜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八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类型和本地实际,按前款规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确定保修金的具体收取方式。

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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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有2件: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00号);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450号)。

接到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

召开了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并征求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2010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对这两件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00号)
在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朝克等30名代表曾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0048号),建议将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民族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当年10月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了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了“暂不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的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又提出了相同内容的议案,表明了代表们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重视。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进而发展和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族委员会认为,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对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化,人员流动空前广泛,客观上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使用和发展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比如,民族语文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跟不上实际需要;民族地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师资短缺状况十分普遍
和突出;民族语文出版物数量少,内容单一,远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一些边境民族地区,境外文化读物大量传入,对我国民族文化安全构成威胁,等等。

这些问题近年来越来越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

民族委员会认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可暂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

建议请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研究,加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力度,认真解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使用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实施好。

民族委员会也将继续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和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450号)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力度。

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国家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如,国家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
发展规划,还针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的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差距依然呈拉大趋势;贫困问题十分突出,扶贫攻坚依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生态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这些困难和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能否顺利实现。

鉴于上述情况,民族委员会认为,通过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合理的,不但是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但由于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正在实施当中,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进行总结和不断完善。

目前,立法的条件还不具备。

建议将这一问题列入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计划,组织力量进行调研。

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议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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