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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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化工工厂厂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行为,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厂区的安全生产。

所有在厂区内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2. 术语定义•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火焰喷射等与明火相关的作业行为。

•厂区:指化工工厂的整体区域,包括厂房、车间、储罐区等。

•动火作业申请:指工作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动火作业申请表。

3.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3.1 动火作业申请的流程:•工作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

•动火作业申请表中需要填写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动火作业申请表需由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

3.2 动火作业申请的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将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审批通过后,安全管理部门将核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将信息通知给相关部门。

•如申请未通过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将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4.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4.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存在。

•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加装防护设备,如阻隔板、防火毯等,以防止火势蔓延。

4.2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专人监护,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等。

•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并设置安全警戒线,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4.3 动火作业后的处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断开所有燃气和电源,并彻底清理作业现场。

•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并妥善存放。

•动火作业申请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时间存档。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工厂厂区是一个高危的工作现场,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

因此,严格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对于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以供参考。

一、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应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现场不存在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

2. 动火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的时间、地点、人员等重要信息,并将计划提交至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3. 对动火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掌握动火作业的规范和流程。

4. 准备必备的动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

二、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任何未经批准和指定的人员都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 在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以提醒其他人员不要靠近动火区域,确保安全。

3. 动火作业时,必须全程保持有效的通风设备运行,确保动火作业现场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

4. 动火作业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靴、手套等,以提供额外的安全防护。

5. 动火作业时,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从动火区域周围清除,确保火源不会引发其他危险。

6. 动火作业切勿使用明火,应选择电烙铁等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作业,以降低火灾的风险。

7.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和灭火器具,并确保其在动火现场容易取用。

8.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仔细检查现场,确保灭火设备和工具都归位,并关掉相应的电源。

三、紧急情况的处理1. 如果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如发现火灾,应立即触发火灾报警器,并在确保自主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扑灭火源或拨打火警电话求助。

3. 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离现场,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有序离开危险区域,并集中到指定的安全点汇报。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没有遗留的火源,消除安全隐患。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作业概述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火花等工具进行作业的过程。

厂区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厂区进行的使用明火或火花工具的作业行为。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制定相关规程,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2. 规程制定与修订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更新。

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程适用范围、作业人员资格要求、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控制、作业后处置等内容。

每次修订后都应在企业内部范围内进行宣传和培训。

3. 作业前准备在进行厂区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 查验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 选择适当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并对其进行检查、试验; - 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防护衣、眼镜、手套等; - 将作业场地进行周围的隔离,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威胁; - 公告提醒,通过厂内广播、告示等方式,通知周围人员离开作业区域。

4. 作业过程控制在进行厂区动火作业时,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确保动火设备和工具正常运行,操作人员应持有符合条件的上岗证; - 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操作; - 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带; - 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并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 - 严禁在作业过程中吸烟,拉闸电器及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行为; - 安全定位切断,确保动火场所的通风系统得到关闭; - 定期监测作业现场环境,维护安全隐患调度电气仪器设备,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 作业后处置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设备进行更换和维护等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 - 安排专人清理作业现场,排除火源等隐患;- 制定作业日志和记录,并保存; - 及时检查设备状态,如有损坏或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6. 责任追究在厂区动火作业中,若因违反规程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人员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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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温度超过着火点的设备进行的作业,包括火焰、电弧焊接、电割、割炬、金属切割、喷灯、切削、热风枪、焊接机等操作。

二、动火作业的分类1. 热作业:包括氧焊、电焊、喷灯等操作;2. 切割作业:包括氧炮、喷枪、电割、割炬等操作;3. 涉及明火的作业:包括炉前作业、针线、沥青熔化等操作;4. 高温热喷涂:包括火焰喷涂、等离子喷涂等操作。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原则上禁止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如确有必要,需通过审批手续后,由专业人员组织进行;2. 动火地点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管道、油罐等危险场所,周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3. 在厂区内组织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边区域进行强制清理,防止火源向四周蔓延;4.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火源可能引起的爆炸事故;5.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预案必须做好,确保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援;6. 遵守防火规定,不能随意乱扔烟蒂、火柴等易起火源,防止引燃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四、动火申请审批的程序1. 填写《动火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等,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2. 提交《动火申请书》至安全办,由安全办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3. 获得动火作业批准后,需通知厂区内相关责任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通知安全办审核备案。

五、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1.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妥善处理好动火产生的高温及火花,严禁违规操作;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3. 在动火现场,必须妥善保管好易燃易爆物品,做好灭火器械的检查和备用;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扑灭火源;5. 动火现场禁止观望和聚集人群,所有人员不得离开扑灭火源的岗位和职责;6. 动火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确保安全;六、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 具体组织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正确使用灭火器械;3. 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1.13.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厂区固定动火区的划分:1、车间维修室内。

2、临时规定的区域。

二、固定动火区,要有醒目标志,道路要畅通,严禁堆放易燃杂物,并配置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三、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生产区域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工作。

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灯、生火炉、电钻、砂轮等。

2、危险区内,一切能产生火花和强烈折射的工作。

五、动火类别的划分: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类动火○1仓库、易燃品存放处。

○2其他需办理一类动火的。

3、二类动火:一类、特殊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六、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权限:1、二类动火由作业人员办理,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批准。

2、一类动火由车间安全员办理,车间主任审核,安全科审批。

3、特殊动火由动火部门制定动火方案,安全科制定安全措施,总经理审批。

七、根据维修工作需要,禁火区可设临时动火区。

八、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九、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安全处理防护措施,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进行,要指定专人处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从事设备检修的动火工作,除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外,还应按规定办理“检修许可证”、“设备交出证”,严格执行“安全检修”有关规定。

十一、“动火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每次审批动火时间:特殊、一类最大不超过24小时。

二类有效期为72小时。

十二、一切动火工作,每次动后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

3、动火现场内的易燃和可燃危险物品清除干净。

4、清除附着在动火工件内外及其附近的可燃、易燃物质。

5、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6、配备必要的监火人员。

7、保持现场通道、消防道路畅通。

十三、设备管道的化工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切断气体或液体来路。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专专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专专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专专规程一、目的与适用范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专项规程是为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厂区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维修、安装、焊接等。

二、安全责任1. 厂区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并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该规程的要求。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并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动火作业活动的安全实施。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安全措施、所需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并经过审核后才能进行。

2. 事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无关人员不进入动火作业区域。

四、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显眼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核实动火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3. 在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 严禁使用易燃和可燃物品作为动火作业的支撑物。

5.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有明确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提前检查作业区域,清除可燃和易燃物品,确保作业区域干净、整洁。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如何正确使用。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以确保空气流通和排除有害气体。

4.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确保作业现场彻底清理,并检查设备和设施是否安全。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提交动火作业记录,包括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和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 厂区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动火作业进行督导和评估。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配合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违规处理1. 若发现有人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安全教育。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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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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