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0601
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讲义0601

第六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考点1:疫苗的分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考点2:规划疫苗规划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MV)。
2007年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乙肝卡介脊髓苗;百白破麻几根苗;甲肝二脑麻腮苗;炭疽钩体流行苗;预防接种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并记录。
2.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概念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某种传染病特定人群,有组织几种实施接种活动一般情况接种县以上卫计委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报经本级政府决定→省级卫计委备案省级范围接种省级卫计委→报经省级政府决定→国家卫计委备案国家范围/跨省接种国家卫计委决定(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全体性预防接种)3.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接种证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1月内办理接种证并记录未接受规划受种向县以上CDC或居住地接种单位报告接受补种4.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1)预防接种单位的条件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县级卫计委预防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医护+疫苗各种管理制度。
PS: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2)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遵守各种规范+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5.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关键词:各方均无过错、受种者器官功能损害(1)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②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③因接种单位违规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④受种者接种时处于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⑤受种者有接种禁忌,接种前未如实提供健康情况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卫生法规》卫生法基础知识讲义

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卫生法规》
卫生法基础知识讲义
卫生法基础知识
卫生法基础知识(新增)
卫生法的概念、分类和作用
二、卫生法的分类
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公共卫生法、医疗法、药事法、中医药法和医疗保障法等。
它们共同构成卫生法体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在调整卫生关系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卫生秩序:所谓卫生秩序,就是通过卫生法调整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卫生状态。
(二)保障公共卫生利益: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权利,所以,公共卫生利益在卫生法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共卫生权利。
(三)规范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法的主要实施者之一
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
一、卫生法的形式
卫生法的形式,是指卫生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也就是通常说的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对卫生法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依其作出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及
其授权法律解释的机关所作的解释。
一般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
如一般公民或者当事人所作的任意解释和学术上的学理解释等。
卫生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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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复习卫生法规名师辅导讲义发布时间:20XX-04-14 16:21:19第十一篇卫生法规第1章执业医师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考纲要求①执业医师法概述。
②考试和注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医师资格种类,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③执业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要求,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④考核和培训:医师考核内容,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表彰与奖励。
⑤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概述:医疗结构的含义。
⑦医疗结构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要求,医疗结构执业规则。
复习要点一、执业医师法1.概述(1)医师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2.考试和注册(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医学心理学练习题及答案0601

第六单元心理治疗一、A11、心理咨询的意义有以下方面,但除外A.解除紧张应激压力的手段B.防治心身疾病C.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手段D.促进健康长寿E.心理卫生知识的传播途径2、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也有下列差别,应除外A.工作任务不同B.工作时间长短不同C.对象和情境不同D.身份和工作方式不同E.解决问题的性质和内容不同3、心理咨询的基本手段不包括A.宣泄B.领悟C.帮助选择和决定D.强化自我控制E.增强自信心4、心理咨询的对象大多数是A.精神病人B.躯体疾病患者C.心理异常的病人D.人格障碍者E.心理困难的正常人5、一般问题解决模式包含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设、实践和检验假设的几个要素,那么心理治疗过程中哪个阶段相当于提出假设A.问题探索阶段B.分析认识阶段C.治疗行动阶段D.结束巩固阶段E.以上都不是6、为保证材料真实,也为了维护心理治疗本身的声誉及权威性。
因此心理治疗要坚持A.真诚原则B.耐心原则C.保密原则D.中立原则E.回避原则7、心理治疗有4个基本过程,应除外A.技术手段准备阶段B.问题探索阶段C.分析认识阶段D.治疗行动阶段E.结束巩固阶段8、不论进行何种心理治疗,治疗者均应遵守以下原则,但除外A.真诚原则B.保密原则C.耐心原则D.中立与回避原则E.标准化原则9、心理治疗医生是否成熟称职的重要条件以及心理治疗成败的关键是A.医生的技术水平B.心理治疗实施的计划性C.是否坚持保密原则D.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E.治疗方法的灵活性10、人本主义疗法有以下特点,但应除外A.以询者为中心B.放松训练C.把心理治疗看成一个转变过程D.非指令性治疗的技巧E.言语操作性条件试验11、在为一名强迫症病人的治疗中,医生鼓励病人回忆从童年起所遭受的精神创伤与挫折,帮助他重新认识,建立起现实性的健康心理,这种疗法是A.梦的分析B.移情C.自由联想D.系统脱敏E.自我调节12、不属于心理治疗原则的是A.回避原则B.“中立”原则C.正义原则D.保密原则E.真诚原则13、给恋物癖者电击的方法属于下列哪种治疗方法A.系统脱敏B.自由联想C.冲击疗法D.松弛疗法E.厌恶疗法14、脱敏治疗下列哪种疾病是最佳适应证A.神经衰弱B.强迫症C.躁狂症D.精神分裂症E.恐怖症15、医生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患者的依从性,应等于A.治疗效果B.技术交往C.言语交往D.非技术交往E.非言语交往16、属于精神分析治疗常用方法的是A.厌恶治疗B.系统脱敏C.梦的分析D.催眠治疗二、A21、给来访者以心理上的指导和帮助的过程。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心血管系统讲义0601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015年与2014年《心血管系统》变动情况说明2014年与2015年的人卫版执业医师应试指南的大纲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有部分内容有改动,如下:5.高脂血症中正常人血脂水平数值上有变动。
本章考核重点分析(心梗是重中之重)冠心病概述知识准备--心脏冠状动脉供血左前降支:左室前壁、前室间隔左回旋支:左室侧壁右冠状动脉:右室壁,窦房结左室后壁(多数)左室下壁(多数)各支冠脉供血范围各支冠脉血管要点小结支配范围考核要点前降支前壁,前间壁前壁,前间壁心梗心梗容易发生对心功能影响大回旋支侧壁(高侧壁、前侧壁)侧壁心梗右冠右室壁窦房结,房室结左室后壁(多数)左室下壁(多数)右室心梗——血压低心率慢——房室传导阻滞后壁心梗下壁心梗危险因素主要危险因素:年龄、性别、血脂异常、高血压、糖尿病和糖耐量异常、吸烟。
简化记忆:(年龄性别+三高+吸烟)不属于冠心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是A.吸烟B.高血压C.酗酒D.年龄E.高胆固醇血症【正确答案】C血脂紊乱的分类、诊断及治疗本部分重点血脂的好坏之分:LDL;HDL药物治疗选择:他汀类和贝特类脂蛋白有好坏之分天使在高处(HDL——high——高密度脂蛋白)恶魔在地狱(LDL——low——低密度脂蛋白)高脂血症简易分型分型TC TG HDL-C高胆固醇血症↑↑高甘油三酯血症↑↑混合型高脂血症↑↑↑↑低高密度脂蛋白血症↓↓正常人血脂水平(mmol/l)分层TCHO LDL-C HDL-C TG合适范围<5.18 <3.37 ≥1.04 <1.70升高 5.18~6.19 3.37~4.12 1.70~2.26降低≥6.22 ≥4.14 ≥1.55 ≥2.26低高密度脂蛋白血症<1.04治疗调整饮食及改善生活方式:体重指数在20~25;低脂饮食;停服避孕药,戒烟,避免过度饮酒,适当增加运动,消除过度精神紧张药物治疗(1)高TC血症:首选HMG-COA还原酶(3-羟基-3-甲基戊二酰辅酶A还原酶)抑制剂(他汀类)(2)高TG血症:饮食+苯氧芳酸衍生物(贝特类)(3)混合型高脂血症:以TC和LDL-C增高为主者,首选他汀类,以TG增高为主则用贝特类贝特——甘油三酯;他汀——胆固醇特别指出,他真有胆色他汀类药物(肝损害、横纹肌损害)副作用最重要的是肝损害、横纹肌损害(表现为肌无力、肌痛、肌酶升高),严重横纹肌损害可继发急性肾功能衰竭导致患者死亡。
2016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第一单元 第2节)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考点: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3、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4、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章执业考点: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Z06-1-3,执业许可是近年的热点) H2006-1-3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Z2005-1-5)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H2006-1-4。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文书)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03-1-98)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002-4-2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C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B.《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D.《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E.《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第一单元 第3节)

第一单元医疗(yīliáo)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三节《医疗事故处理(chǔlǐ)条例》第一章总则考点(kǎo diǎn)1:概念和构成要件(yàojiàn)(4方面);医疗(yīliáo)事故的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主观方面: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2: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器官功能完全丧失不能代替:双眼球摘除,肾透析乙:器官功能严重丧失:重度智障)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003-1-186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考点1: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fēngxiǎn)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考点(kǎo diǎn)2:医疗事故报告(两种)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kěnéng)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2004-1-2,立即向谁报告(bàogào)),科室(kēshì)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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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艾滋病防治条例
一、概述
(一)艾滋病防治原则、机制、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二)不歧视和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预防与控制
(一)艾滋病监测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三)采集或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组织的管理
1.采集或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2.临时采集血液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3.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等管理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四)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①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③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三、治疗与救助
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治疗与救助中的责任是:
1.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进行其他疾病治疗。
2.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治疗与救助中,应当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四、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②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③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④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⑤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⑥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⑦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⑧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