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论文:近百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
古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古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古建筑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的瑰宝,它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古建筑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城市化的压力等。
因此,保护和利用古建筑文化遗产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保护保护古建筑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其建筑本身的完整性。
古建筑的结构、装饰和建材都是珍贵的文化遗产,需要经过专业的修复和保养来保持其原有的美态。
例如,修复木构件的虫蛀、补充古建筑瓦片等等。
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古建筑的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盗窃和损坏等不可预见的状况。
保护古建筑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其周边环境。
古建筑往往处于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如山水之间、城市繁华地带等。
因此,保护古建筑的周边环境意味着保护其地理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古建筑的完整性和价值。
二、利用保护古建筑文化遗产不仅是为了让它们保持原貌,更重要的是让它们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和经济功能。
古建筑的利用是一个创新的过程,需要因地制宜、注重可持续发展。
一种常见的利用方式是将古建筑改造成博物馆或文化艺术中心。
通过将古建筑与现代文化艺术相结合,可以让古建筑焕发新的活力。
同时,作为博物馆或文化艺术中心,古建筑还可以为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娱乐的场所。
另一种利用方式是将古建筑改造成旅游景点。
古建筑往往具有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历史故事,吸引了许多游客的关注。
通过开发古建筑的旅游价值,可以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接待、餐饮、纪念品销售等。
除了以上两种利用方式,还可以将古建筑利用于商业用途。
例如,将古建筑改造成酒店、商业街或办公楼等。
这样的利用方式既为古建筑注入商业元素,又为城市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
保护与利用古建筑文化遗产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学者、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学者和专家应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合不同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策略;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宣传和参与,提高公众对古建筑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
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议论文

关于保护历史建筑的议论文摘要:这些技术高超、艺术精湛,独树一帜的历史古建筑是民族珍贵的瑰宝,是中国悠久历史的见证,更是中国源远流长文化的载体。
就像一部部刻的史书,承载着华夏民族几千年的风云变幻。
这些古建筑不仅是历史,而且是文化;不仅是民族地区的记忆,而且代表着民族辉煌的成就,是人类创造的最值得骄傲的文明成果之一。
这些瑰宝不可多得,一经破坏,便不可再生。
关键字:古建筑保护意义。
文化价值、社会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
绵延万里的汉长城,恢弘壮丽的汉唐宫阙,典雅意深的明清园林……当年是等的气势磅礴?等的威壮观?等的优雅飘逸?然而像绝大多数中国古建筑一样消失在了历史的烟云中,昔日壮观的景象已经不复存在,如今只留下一道道夯土或一堆堆台基,人们只能依据纸堆里的文字徒然费力地想象,颓然叹息着……亭台楼阁、舞殿宫阙、雕梁画栋,林园庭院…这些技术高超、艺术精湛,独树一帜的古建筑是民族珍贵的瑰宝,是中国悠久历史的见证,更是中国源远流长文化的载体。
就像一部部刻的史书,承载着华夏民族几千年的风云变幻。
然而,就是这样一块块瑰宝,一部部史书,在经历了岁月中自然灾害,社会变迁和战火动乱之后,幸存的已是寥寥无几。
因此,我们需要保护我们的古建筑。
可惜的是,当前幸存下少量的古建筑并没有停下消失的脚步,反而加速地倒在了全国“现代化建设”浪潮的脚步下,这些不可复制,一旦消失就不可再生的古建筑正在面临着一场生存的考验。
为此提高人们对历史古建筑的保护意识和抓紧保护我们的历史古建筑变得更加迫切。
不同时期的古建筑瑰宝,充分体现着中国古建筑和西建筑迥然不同的建筑体系和建筑风格,这些技术高超、艺术精湛和风格独特的建筑在世界建筑史上亦是独树一帜的。
依附于这些古建筑和历史性建筑的刻、壁画、雕刻与建筑本身相得益彰。
使建筑迸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蕴含着更加深刻的文化涵,具有着文化、历史、科技、艺术和经济等多面的价值。
文化价值:历史古建筑作为民族悠久历史文化发展变化的见证者和载体,对于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论古建筑文物的修缮与保护

论古建筑文物的修缮与保护古建筑是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值得珍惜的文化遗产,它不仅仅是一种建筑形式,更是承载了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载体。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古建筑文物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
对于古建筑文物的修缮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古建筑文物修缮与保护的重要性、问题与挑战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古建筑文物修缮与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古建筑文物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它们是古代人民在长期实践中智慧的结晶,对后人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古建筑文物也是一座城市的名片,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完好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文化底蕴和形象。
古建筑文物还承载了民族、地域的文化记忆,是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来源。
对古建筑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和珍惜,更是对未来的传承和发展的责任和担当。
古建筑文物修缮与保护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古建筑文物的修缮需要具备高水平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而古建筑文物修缮工作者和专家的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古建筑文物修缮工作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古建筑文物的修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在有限的财政预算下,古建筑文物修缮与保护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古建筑文物修缮过程中也面临着材料选择和保护方案的矛盾和纠纷,以及修缮后的监管和管理问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一些商业开发和城市改造项目的冲击也给古建筑文物的完整性和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针对古建筑文物修缮与保护中的种种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从多方面着手,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应加强古建筑文物修缮工作者与专家的培养与引进工作,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建立统一的修缮技术标准和规范。
应加大对古建筑文物修缮与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与此我们还应该注重推进古建筑文物修缮与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修缮工作的监管与管理。
古建筑的建筑遗产与保护

古建筑的建筑遗产与保护古建筑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的瑰宝。
古建筑不仅具有建筑艺术的价值,还承载着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信息,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
然而,古建筑的保护却一直是中国建筑文化界和各级政府的难题。
如何保护好古建筑,让其成为我们国家独特的文化符号,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古建筑的建筑遗产价值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古建筑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瑰宝,具有丰富的建筑、历史和文化价值。
古建筑的保护最初是出于对传统文化的重视,而在今天,古建筑的保护更是考虑到其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地位。
由于古建筑的历史性、唯一性、教育性、建筑价值和艺术价值,它具有较高的建筑遗产价值。
它的历史性体现了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同时,它承载的建筑智慧和技艺,具有重要的建筑价值和科技价值。
以古代工艺建筑为代表的古建筑,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更是中国人的文化认同。
古建筑保存得好,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民族文化自信。
二、古建筑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尽管古建筑的保护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是实际上许多古建筑仍然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首先,保护设施的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古建筑保护效果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进一步的法制保护。
其次,古建筑的管理困难,也成为制约古建筑保护的重要因素。
对于那些古建筑比较零散的地方如村庄等,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使得这些宝贵的古建筑逐渐荒芜,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另外,一些古建筑本身的质量,以及现代化修缮的标准,都会对古建筑的原样复制带来影响,使得古建筑的精髓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和呈现。
此外,现代化建筑的横空出世,同样会影响到古建筑的保存,很多古建筑被拆毁或者改建,以适应当今时代的需求。
三、古建筑的保护路径针对古建筑面临的现状与问题,寻找切实有效的保护路径势在必行。
首先,应该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建立专门的机构,强化古建筑保护管理,即建立古建筑保护的体制,完善有关的法律规章,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与灿烂的文化,古代建筑作为这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艺术与价值观念。
保护与传承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既是对历史的尊重和珍视,也是对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
古代建筑荟萃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以其独特的造型、精湛的工艺和丰富的象征意义深受人们喜爱。
然而,由于岁月的流转和自然的侵蚀,许多古代建筑遗址和建筑物面临着被摧毁和消失的危险。
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成为当代时代的重要议题。
首先,保护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需要大量的物质和人力资源。
对于远离城市的古建筑遗址来说,保护工作要面临交通不便、通讯网络不畅等问题。
同时,寻找优质的建筑材料和修复工艺也是一大挑战。
为了保护和修复古代建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大经济投入和人力支持,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保护与传承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还需要扎实的学术研究。
只有对古代建筑的历史背景、建筑原理和文化内涵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保护和传承工作。
建立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团队,加强古建筑的学术研究和考古发掘工作,可以进一步丰富人们对古代建筑的认识,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另外,保护古代建筑文化遗产还需要大众的参与和关注。
通过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和社群参与项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古代建筑的保护中来。
同时,鼓励社区和企业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推动古代建筑保护的社会化进程。
只有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合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
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还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古建筑资源,结合旅游和文化创意产业,可以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动力。
同时,注重古建筑设计和工艺传承的培养,培育一批古建筑设计师和工艺师,为古建筑保护与传承人才的传承提供有力支持。
对于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个人,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保护好古代建筑的文化遗产,既是对历史的敬畏和传统的传承,更是对人类智慧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
文物古建筑保护和开发的论文

文物古建筑保护和开发的论文引言中国拥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文物和古建筑。
这些文物和古建筑见证了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和文明,也是我国吸引国内外游客的重要文化资源。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文物和古建筑正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损失和破坏。
因此,保护和开发文物古建筑已经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必要性守护历史记忆古建筑和文物是历史的见证者,它们保留并传承了前人的文化遗产,承载着历史的记忆。
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是守护历史记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传承和发展文化的重要途径。
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可以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在现代化的都市生活中,文物古建筑可以带领人们回到历史的河流,感受不同的文化氛围和感受历史的沉淀。
维护城市形象文物古建筑是传统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文物古建筑不仅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体现了城市的文化品位,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文物古建筑保护的难点资金问题银行贷款利息高,企业和个人的保护资金受限,造成文物古建筑保护资金短缺。
人力问题中国文物古建筑保护人才匮乏,大量文物古建筑无法得到专业保护。
技术问题文物古建筑保护技术先进,但需要保护人员精通古建筑材料特性和技术方法。
文物古建筑保护的对策国家政策支持加大对文物古建筑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增加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的情况人流。
社会参与广泛开展文物古建筑保护、修复、研究等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增加保护的力度。
充分利用文物古建筑的经济价值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与开发要结合起来,发掘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充分利用文物古建筑的经济价值,产生社会利益。
结论文物古建筑作为中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开发是必不可少的。
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国家政策支持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依托于科技进步,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大对文物古建筑的维修与保护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传承中国文化的精髓,为人们提供珍贵的文化资源,让文化发挥它的独特价值,让文物古建筑光照人们灵魂。
小学作文范文古代建筑的修复与保护

《古代建筑的修复与保护》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古代建筑犹如璀璨的明珠,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记忆。
它们见证了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和自然环境的侵蚀,许多古代建筑面临着损毁和破坏的威胁。
因此,古代建筑的修复与保护成为了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古代建筑的价值古代建筑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它们是历史的见证者,记录了不同时期的社会风貌、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
例如,故宫作为中国明清两代的皇家宫殿,不仅展现了当时高超的建筑技艺,还反映了封建王朝的政治格局和皇家生活。
古代建筑还具有艺术价值。
其精美的建筑造型、独特的装饰风格和精湛的工艺技术,体现了人类的创造力和审美追求。
如苏州园林,以其巧妙的布局、精致的景观和富有诗意的意境,成为了世界园林艺术的瑰宝。
此外,古代建筑也具有科学价值。
古代建筑师们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运用了许多先进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
例如,赵州桥的拱形结构,充分体现了古代工匠对力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和巧妙运用。
二、古代建筑面临的问题自然因素是古代建筑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
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雪打,会使建筑材料老化、腐朽,导致建筑结构受损。
此外,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也会对古代建筑造成严重破坏。
人为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古代建筑周边的环境遭到破坏,如过度开发、乱拆乱建等。
同时,不恰当的修复和保护方法也可能对古代建筑造成二次伤害。
三、古代建筑的修复原则真实性原则。
修复古代建筑应尽可能地保留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的结构、材料和装饰。
在修复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依据可靠的历史资料和考古发现进行修复。
可逆性原则。
修复方法应具有可逆性,以便在未来有更好的修复技术出现时,可以对建筑进行再次修复。
同时,修复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也应便于拆除和更换。
可识别性原则。
在修复过程中,应将新添加的部分与原有部分明显区分开来,以便后人能够清楚地识别出哪些是原有的建筑部分,哪些是修复添加的部分。
建筑与历史保护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

建筑与历史保护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文化遗产建筑是一个国家文化和历史的瑰宝,代表着一个地区的传统、风貌和价值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这些珍贵的建筑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退化和破坏。
因此,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成为一项重要的事业。
本文将探讨建筑与历史保护的重要性,并探讨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的方法和策略。
一、建筑与历史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文化遗产建筑可以传承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
这些建筑记录着过去的故事和价值观,是后代了解历史和文化的重要途径。
通过保护文化遗产建筑,我们可以传承历史记忆,让后代了解和尊重自己的文化传统。
2. 文化遗产建筑是城市和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建筑赋予城市和乡村独特的魅力和特色,是吸引游客和投资的重要因素。
保护文化遗产建筑可以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经济带来巨大的潜力。
3. 保护文化遗产建筑体现了人类的创造力和智慧。
这些建筑代表了过去建筑技术和工艺的巅峰,展示了人类的创造力和智慧。
通过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我们可以向后代传递这些宝贵的技术和知识,激励人们保持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二、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的方法和策略1. 定期维护和保养。
定期检查和维护是保护文化遗产建筑的基础工作。
通过定期的清洁、修复和保养,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建筑中的问题,防止更大范围的损坏。
2. 合理利用和管理。
保护文化遗产建筑需要合理的利用和管理。
通过文化活动、展览和教育项目,使这些建筑成为社区和城市的文化中心,增加其社会功能和可持续性。
3. 技术创新和修复。
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研究成果。
例如,使用非侵入性的修复方法和材料,以保持建筑原貌和历史特色,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4. 加强法律保护和监管。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对于保护文化遗产建筑至关重要。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建筑与历史保护的法律支持和经济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建筑的行动中来。
三、结语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建筑是一项充满挑战但又非常有意义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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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论文:近百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摘要:论文以1949年为界,分两大部分叙述了迄今为止大约100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
总结出1949年后中国近代文物建筑保护思想观念的演变特征,即前期以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保护观念为主,80年代以来发展为逐渐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中国近百年;保护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历程与特征早在18世纪中期法国就设立了“史迹监督官”;19世纪中后期,西欧各国就出现了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运动。
20世纪初西欧各国更加重视文物建筑的保护,如英国的“国家托管委员会”(The National Trust in British)对英国自然风景、历史建筑与历史遗址的保护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复兴”在许多国家轰轰烈烈地进行,西欧、北美都曾进行过对旧城大拆大建的“城市改造”,经过60年代的反思,城市保护运动在各国兴起。
[1]1964年5月,世界各国建筑师聚会意大利威尼斯,通过了著名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明确将“文物环境”列入文物保护的范畴;1987年,“国际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大会”在美国华盛顿通过了《华盛顿宪章》,提出“历史地段”(即历史街区)“不仅可以作为城市演变的历史见证,而且体现了城市传统的文化价值”,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保护。
可见,历史建筑物的保护从纪念物(monument)的保护发展到了文物(culturalproperty)保护的层次;建筑保护已从单体发展到建筑群,从孤立建筑物发展到“文物环境”中建筑群的保护,并提出了“历史地段”(指“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见中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的保护,表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西欧、北美的这些保护运动或多或少对中国都产生过一些影响,推动了中国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观念的发展,一些先进的中国建筑师甚至提出过超前的思想。
1978年后,西欧、北美相关保护思想对中国的影响加大,成为了中国相关工作的主要借鉴。
一、1949年以前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近代以来,由于清及民国政府的软弱,大量珍贵文物被外国人勾结不法奸商巧取豪夺而去,许多珍贵的文物建筑被破坏和搬走。
一些沙文主义者甚至说“以后要研究中国的历史文化,要到外国去”,制造“中国文化外来说”等谬论。
[2]晚清政府在扭转外人侵夺中国文化遗产方面采取过一些措施。
宣统元年(1909),民生部曾组织官员、学者在国内调查碑刻、石像、绘画、陵墓、祠堂及其它文化遗产,但未有太多举动制止文化遗产的外流。
民国时期政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上有所举动。
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内务总长朱启钤下令将河北承德避暑山庄的20多万件文物运到北京,以内政部古物陈列所名义展出,但未顾及文物建筑; 1916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古物保护暂行办法》; 1918年2月,日本建筑保护专家关野贞来华调查中国的古建筑的保护情况。
认为中国的保护工作不完备,任其发展,则东方建筑的渊源就无从寻找了;关野贞提出了在日本建立博物馆,收集中国古代遗物等保护中国文物建筑的建议。
[3]关野贞的建议有其合理的因素,但仍未脱离从中国掠夺的立场。
可见,20世纪20年代之前,中国采取保护工作主要集中于古物,保护力度、相关措施均不足,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更无从谈起。
这与当时中国建筑科学的落后也有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之初历史背景下,由少数爱国学者与有识之士提出并进行的,开始时间约在20世纪20年代。
当时中国建筑师走上了祖国的建筑舞台,中国的建筑教育事业亦起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外国建筑师垄断中国建筑设计的局面[4];同时,中国建筑师也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文物建筑的保护思想。
1928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与《寺庙登记条例》,这是近代中国政府颁布的首批保护建筑文化遗产的条例,根据前一条例,名胜古迹包括了建筑类、遗迹类、湖山类;根据后一条例,喇嘛寺等宗教建筑进行了登记,由此开始了政府对文物建筑的保护。
1929年,以中国建筑师为主体的“中国营造学社”成立,朱启钤任社长,建筑学家梁思成(留美)、刘敦桢(留日)分任法式部、文献部主任。
中国营造学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个保护与研究文物建筑的组织,学社出版了《中国营造学社汇刊》、《清式营造则例》等学术期刊和著作,对古建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测绘、研究与修复工作,这些开创性的工作影响深远[5]。
此后,一些留洋归来的建筑设计师,如广州的林克明、南京的杨廷宝等人,在研究、维护古都文物建筑,保护建筑文化遗产上都做出过贡献。
[6]此后,中央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办法、方法、条例,如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是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建筑保护的最初的法律,这个法律共14条,专门谈到了建筑的保护;1931年颁布了以城墙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城垣办法》;1932年成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1935年颁布的《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规定了古物的种类,其中“建筑物”是十二种类之一。
之后由于抗日战争使政府重心转向抗日,虽有《非常时期的古物保管方法》(1936年)、《保存名胜古迹暂行条例》(1940年)颁布,但处于战时,收效甚微,条款徒具虚文,某些重要的近代建筑未能幸免于战火。
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期间的中国共产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将文物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采取了积极保护的方针,各解放区人民政府都曾发布过保护文物建筑的通知、布告、指示。
1948年底,人民解放军在对北平形成包围之势的时候,为了保护京城的故宫、天坛、北海、中南海等文物建筑,解放军特地派人找到清华大学建筑系主任梁思成,委托梁思成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印发解放军相关基层,要他们南下时注意保护。
后来,据该《简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电告解放军,注意保护清华大学、燕京大学等名校及北京的工业设施与文化古迹。
如1948年12月17日,毛泽东通告解放军,“充分注意保护北平工业及重要文化古迹”。
[7]在1949年解放浙江奉化县过程中,毛泽东曾指示部队:“在占领奉化时,不破坏蒋介石的住宅、祠堂及其他建筑物。
”[8]要求将蒋氏祖居保护好。
同年5月,在北京“都市规划委员会”上,各方专家对即将成为新中国首都的北京,提出了多套城市设计方案,但以彻底改造旧城、并以旧城为中心规划城市布局的方案占了上风。
不久,梁思成等人的方案受到否定,《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的第一项文物建筑“北平城全部”未能受到保护。
二、1949年后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实践新中国成立后,结束了百余年来外国列强肆意掠夺、盗运中国文物建筑的局面。
中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而变化,实践活动较为丰富:保护和研究古代文化遗产的工作列入了国家计划之内,人民政府拨出了专款,成立了保护、维修文物建筑的专门机构,如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令规章制度;梁思成等学者编写了《中国建筑史》等。
从建国初的个别命令、指示,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公布,进一步向法制和科学管理的正规化道路和发展。
(一)1949—1966年:1950年5—8月,中央政府对文物建筑的界定与保护作了一些规定。
5月24日,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禁止古建筑物、模型出口,制止了过去古建筑被拆除偷运出口的情况;颁布《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规定:“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部门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
”[9]7月6日,政务院颁布了《为保护古文物建筑办法》的“指示”:“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廊、宫阙、关塞、保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
”这一指示中还要求各相关方面“暂时利用古建筑的单位保持旧观,经常保护,建筑物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如确有必要拆除改建时,必须经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报呈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关批准后始得动工”;“对保护有功者予以适当之奖励,破坏或疏于防范而致损者,应予以适当之处罚”。
[10]上述两个“办法”、一个“指示”将保护范围明确包括到了近代建筑,“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等,“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规定“破坏或疏于防范而致损者”受惩处。
兼之8月1日经政务院秘书厅通知各地“土改”组织,在土改革命工作中以7月6日的“指示”作为学习文件,使各地在土改工作中注意保护文物建筑。
因此指示推动了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
取得“文物建筑”保护成就的同时,随着“一五”的实施,人民革命情绪的高涨、中央某些领导人对于意识形态的过于倚重,一些后来实践证明是有远见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及观念,被指责为“资产阶级学者”、“复古主义”、“资产阶级思想”,受到不公平的批判。
一些与保护“文物建筑”背道而驰的举动也出现,同时在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中,一些文物古迹与文物建筑遭到了破坏。
[11]毛泽东在《反对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的讲话中批评“分散主义”时指出:“进城以来,分散主义有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问题,都要先由党委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执行。
比如,在天安门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拆除北京城墙这些大问题,都是经中央决定,由政府执行的。
”[12]再如1958年9月,中共中央书记处肯定了1953年北京城市建设的“规划草案”,草案有一条要点:“对古代遗留下的建筑物,一概否定的态度显然不对;一概保留、束缚发展的观点和做法也是极其错误的,目前的主要倾向是后者。
”[13]这种导向不利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在新旧制度嬗变更革之际,旧的建筑被赋予新的功用是世界历史上的惯例,近代中国、新中国亦如此。
人民政府对于古建筑合理利用的态度,可在政务院对天津市政府的有关批示中看出。
1951年7月23日,政务院对天津市政府要求将一些废置庙宇改为学校的《报告》批示道:对“该废置的庙宇为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则须妥加保护,防止破坏,不要轻易移作他用,倘必须使用时,应先与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洽商,取得同意。
而且在使用中还须对该寺庙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部分妥慎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或变更”。
这一明确指示,成为以后许多古建筑“古为今用”的根据。
以北京而言,清初八大“铁帽子王”王府为新社会利用,清中叶的王府、晚清的王府也“古为今用”等[14]。
与古建筑相类似,近代建筑(包括来华西人建筑)因成为新中国的物质基础之一而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由此这些近代建筑物反而得以保护,如上海市政府机关(英国汇丰银行)、青岛市政府机关(德国总督府)、武汉市政府机关(德国领事馆)等等。